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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國際貿易實務選擇題題庫(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0 21:26:21【】2人已围观

简介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索賠人都不會得到賠償。其次,依照國際貿易習慣,買賣雙方在海上運輸中的風險,一般是以貨過船舷為界限來劃分的。即貨物裝船

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索賠人都不會得到賠償。

其次,依照國際貿易習慣,買賣雙方在海上運輸中的風險,一般是以貨過船舷為界限來劃分的。即貨物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貨物在裝船前對賣方具有的保險利益,裝船之后轉移到對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得不到保險賠償,因此,盡管"倉至倉條款"涵蓋全部運輸過程,若損失在裝船前發生則索賠權僅在賣方,若損失在裝船后發生則索賠權大都轉到了買方。

再者,依照國際貿易習慣,不同的貿易價格條件,買賣雙方所承擔的權利義務也不同。僅就辦理保險而言,CIF和CFR價格條件成交的業務,由賣方依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保險。但如果保險公司出具的貨物運輸保險單是以買方為被保險人,盡管采用"倉至倉條款",賣方在裝船前的貨物風險在此保單項下因不具備保險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據我國習慣做法,進口公司往往采取與國內直接用戶訂立銷售合同的方法將進口貨轉賣并由直接用戶到港口提貨。若該購銷合同規定為艙底或港口交貨,如處理不當就會使得因貨物所有權的及早轉移,本來可以依照"倉至倉條款"一直使保險責任延續至內地倉庫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那么,進出口企業應如何巧妙利用"倉至倉條款"才能做到既節省費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時,應將自己作為被保險人,然后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國外進口商。這樣可以利用外商付來的保險費,充分運用"倉至倉條款"的承保范圍,在不另付保險費、不須另辦保險的情況下,使自己在裝船前階段的風險得到了保障。

第二,進出口公司在辦理運輸貨物保險時,要將所托貨物在裝卸海港通過陸上、水上運輸延到內地階段的風險合并在一張遠洋運輸貨物保險單中投保。對此,保險人一般都可按客戶需求承保,而且保險價格也會得到優惠。這樣,可避免對海運過程的兩端延伸到內地階段另外購買保險,費用可節省一半至三分之二。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保險單中從內地到港口,又從港口到內地,起訖地點一定要表述清楚準確,以免產生漏保或責任收紛。

第三,若進口貨物由國內用戶或國內貿易公司接貨并集中運往內地,進口公司除了應按前述將內地段的運輸與遠洋運輸一并投保貨物保險外,進口公司還應注意將提單和保險單及時轉讓給國內直接用戶或貿易公司,使得在"倉至倉"范圍內應享受的保險保障得以繼續。

第四,進出口公司應注意"倉至倉條款"的時間界限,盡量在條款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運輸任務,如貨物在港口停留時間不能超過60天。另外,在中途要對貨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貨物抵達出售或分派地點之后,則超出了"倉至倉條款"的范圍,須另行購買保險。

三種條件下“倉至倉”條款的風險控制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國際貿易實務名詞解釋

1、貿易術語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良好平均品質

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3、 象征性交貨

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4、中性包裝

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5、OCP條款

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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