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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聯合國的條例與法律,詳細)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04:59:00【】5人已围观

简介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12月10日關于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直接國際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A/RES/37/92]1980年1980年3月3日關于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1

982年12月10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年12月10日

關于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直接國際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 [A/RES/37/92]

1980年

1980年3月3日

關于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

1979年

1978年12月5日

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 [A/33/417]

1979年

1979年12月17日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A/RES/34/146]

1979年12月18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A/RES/34/180]

1979年12月5日

關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A/RES/34/68]

1977年

1977年12月13日

聯合國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協定 [A/RES/32/107]

1977年12月15日

聯合國與世界旅游組織合作和關系協定 [A/RES/32-156]

1974年

1974年12月14日

在非常狀態和武裝沖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宣言 [A/RES/3318(XXIX)]

1974年11月12日

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 [A/RES/3235(XXIX)]

1974年12月4日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憲章 [A/RES/3281(XXIX)]

1974年12月14日

侵略定議 [A/RES/3314(XXIX)]

1974年12月17日

聯合國與世界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之間的協定 [A/RES/3346(XXIX)]

1973年

1973年12月12日

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A/RES/3166]

1973年11月2日

世界人權宣言二十五周年紀念 [A/RES/3068]

1973年11月30日

關于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 [A/RES/3074]

1971年

1971年11月29日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 [A/RES/2777]

1971年12月26日

宣布印度洋為和平區[A/RES/2832]

1971年12月16日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積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A/RES/2826(XXVI)]

1971年12月22日

聯合國與卡內基金會關于國際法院使用和平宮房屋的協定 [A/RES/2902]

1970年

1970年9月11日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層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武器條約 [A/RES/2660]

1969年

1969年11月12日

特種使節公約及關于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A/RES/2530]

1968年

1968年10月23日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A/RES/2391]

1967年

1967年1月12日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任擇議定書[A/RES/2200А(XXI)]

1967年12月16日

關于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 [A/RES/2345]

1965年

1965年12月21日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A/RES/2106]

1965年11月1日

關于婚姻之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建議 [A/RES/2018]

1962年

1962年10月5日

關于婚姻之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公約草案與建議草案 [A/RES/1763]

1960年

1960年12月15日

會員國為確定是否負有義務遞送憲章第七十三條款規定之情報所應遵循之原則[A/RES/1541]

1957年

1957年11月29日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A/RES/1040]

1952年

1952年11月6日

國際更正權公約[A/RES/630]

1950年

1950年12月14日

難民地位公約草案[A/RES/429]

1949年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

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1949年12月2日

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之公約[A/RES/317]

1948年

1948年12月8日

國際人權法案[A/RES/217]

1948年12月8日

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之通過及公約[A/RES/260]

1948年10月8日

管制麻醉品之國際公約[A/RES/211]

1947年

1947年11月21日

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之間特權及豁免協調問題[A/RES/179]

1947年10月31日

聯合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于聯合國會所之協定[A/RES/169]

1946年

1946年2月13日

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A/RES/22]

1946年11月19日

國際聯合會依照有關麻醉品之各種國際協定、公約及議定書所行使權利之移交聯合國[A/RES/54]

國際環境保護協議都有哪些

(1)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臭氧層是地球和人類的保護傘,由于廣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龍,臭氧層遭到嚴重破壞,其結果是損害人類健康,危害農作物和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引起氣候變化等。為了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85年3月通過、1988年9月生效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9月通過、1989年1月生效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兩次修正)。規定發達國家于1996年、發展中國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種受控物質(ODS),由于這些多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關產品至少有數千種。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隨著工業的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與日俱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主要公害。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危險廢物已從1947年的500萬噸增加到目前的5億多噸,其中發達國家占95%。由于處置場地少,技術復雜,代價昂貴,特別是國內制定了嚴格的環保法規,加上民眾環保意識較強,一些發達國千方百計地將危險廢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災難性的危害。為此,1989年3月通過了《巴塞爾公約》。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按來源分為18種,按成分分為27種。包括中國在內的64個公約締約方1994年通過一個決議,規定立即禁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以最終處置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從1998年起,以再循環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出口也被禁止。

(3)《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戰后,世界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貿易不斷發展,影響了生態多樣性。1973年2月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照物種的脆弱性程度,公約將受控物種分為三類列入三個附錄,并對其貿易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錄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800余種,基本上禁止貿易;附錄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35000種物種,應嚴格限制貿易;附錄三列入任一成員方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應對貿易加以管理。這三類物種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納入第二類和第一類的范圍。許多野生動植物物種或其相關產品的貿易受到嚴重影響。

(4)《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安全議定書》。1992年6月5日簽署的《生產多樣性公約》沒有直接的貿易措施條款,但一些條款對貿易有明顯的影響,特別是關于遺傳資源的取得、知識產權和生物安全規定與國際貿易直接有關。2000年1月28日達成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將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當然,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GMO)飛速發展,正在成為21世紀重要的新興產業,并對農業、醫藥、化工和環保等產生重大影響,為解決糧食短缺、有效藥品及治理環境等問題展示了良好的前景。目前全世界共有50多種轉基因植物產品投入商品化生產。據統計,1996年全球轉基因體物商品化種植面積280萬公頃,1999年達3990萬公頃。美國、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是主要生產國。1995~1998年,GMO作物銷售收入從0.75億美元猛增到15億美元,1999年達23億美元,估計到2010年將增至250億美元。GMO產品的國際貿易也迅猛發展。據統計,日本1998年進口的1597.5萬噸玉米、475.1萬噸大豆(美國分別占進口量的87.9%和78.6%)中,GMO 玉米和大豆分別為435萬噸和105萬噸,占進口量的27.2%和22.1%。

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有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的風險與威脅,一旦出現差錯,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后果:造成基因污染和破壞生態平衡;產生新的毒性或過敏物質,或擴大了寄主范圍,導致病毒災難性的泛濫;轉基因活體及其產品有可能降低動物乃至人類的免疫能力,從而對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產生影響。

為了防范GMO產品對生物安全的影響,規范越境轉移問題,國際社會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通過《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對轉基因產品的越境轉移的各個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影響是巨大的:實行風險評估對國際貿易有負面影響;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規定使得進口程序更加復雜和繁瑣,審批的時間較長,一般為270天,賦予進口締約國為保護生物安全很多的權利;資料評估為進口國控制GMOs進口提供了借口,進口方可以資料不完備或缺少可靠和充分的科學依據而拒絕進口或推遲做出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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