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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大宗貿易履約互賠協議(國際貿易合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18:34:36【】4人已围观

简介章告訴你!今年夏天,受國務院國資委相關部門委托,天同律師事務所開展了有關“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的專題調研,現已形成10余萬字的《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及管理》專題報告,并于12月順利通過了國務院國

章告訴你!

今年夏天,受國務院國資委相關部門委托,天同律師事務所開展了有關“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的專題調研,現已形成10余萬字的《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及管理》專題報告,并于12月順利通過了國務院國資委專家組的課題審議,受到了蒞會專家的高度評價。

本期文章將對貿易型融資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兩方面進行介紹,重點闡述貿易型融資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合同性質不明的風險,并結合相關案例具體剖析,希望對相關企業有所裨益。

貿易型融資的商業風險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證券發行人或交易對方因種種原因,不愿或無力履行合同條件而構成違約,致使銀行、投資者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風險仍是貿易融資的主要風險,理由如下:

首先,貿易融資業務具有自償性,貿易融資申請人的還款能力、資金實力和還款意愿對融資風險起著關鍵性作用,也就是說貿易融資申請人的信用風險更為重要。

其次,貿易融資申請人的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也不容忽視。如果交易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約,就會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從而導致為貿易商提供融資的銀行面臨風險。

再次,存在著融資申請人利用假合同、假單據、假信用證等方式偽造貿易背景,騙取銀行融資資金,從而出現信貸風險的可能。

最后,企業間相互擔保風險。這種形式雖然可降低銀行的授信風險,但如果發生系統性突發事件,就會由于關聯關系使信貸風險增大。

二、貨物風險

除了信用風險外,貿易型融資還要面臨來自貨物的風險,這種風險同樣也會對提供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銀行造成挑戰。

根據貨物風險來源的不同,可將貿易型融資的貨物風險進一步區分為市場風險和倉儲物流風險兩大類。

市場風險是指因各種市場因素的變化而導致的潛在損失的風險,具體體現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利率風險是指融資企業因市場利率波動導致機會成本或實際成本上升,導致無力履約而給債務的可能性。匯率風險是指融資企業由于借貸貨幣的匯率變化預期收益下降或預期成本上升,導致無力履約的可能性。商品價格風險是指融資大宗商品在擔保期內價格下降而給提供融資企業及金融機構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在倉單融資業務中,由于客戶是將大宗商品倉單質押給銀行,銀行因此取得貨物所有權,需要對質押大宗商品進行有效控制與監督管理,這時就會產生倉儲物流等環節的風險,包括大宗商品貨物的管理風險,倉單的流通性風險、貨權風險等。

三、操作風險

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操作風險應引起高度關注。調查發現,在辦票據貼現時,個別銀行機構在企業對其票據真偽及由此導致的風險進行書面承諾后便為其辦理貼現,隨后再進行查詢,使查詢流于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票據操作風險。有的從業人員素質和風險意識不高,對貿易融資業務相關的物流環節認識不清、跟蹤不及時。貿易融資各環節和要件審查不夠嚴格,資金流向和回籠周期監管不到位,"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實。另外,也不排除銀行個別業務人員勾結企業共同制造虛假貿易合同、騙取銀行授信資金的可能。以上貿易融資業務環節管理和監測等操作不當問題,會使操作風險不斷增加。

貿易型融資的法律風險及實例

一、合同性質不明的風險

(一)風險點:合同性質不明的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及責任劃分。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有效或無效。如果合同有效,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無效,則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合同。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法院對企業間借貸的'審判政策是區分企業間借貸的具體情況,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但是,在審判實務中,對于如何區分一般的連環買賣合同與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采用嚴格的實質審查標準還是形式審查標準,是否需要以物的交付或實際流轉作為判斷要件,如何區分為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借貸與以借貸為常業,如何界定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具體標準等,存在極大爭議。因此,合同效力問題也極易成為貿易型融資案件的爭議焦點。

(二)典型案件

1、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與某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資源公司主張其與投資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簽訂的《廢鋼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2012年6月簽訂的《協議》,所產生的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民事法律關系,依法應屬無效。《補充協議》第1條約定:資源公司須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通過第三方回購貨物;第3條約定:以投資公司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基數,按照每月1.5%計算加價,作為投資公司的固定收益,根據投資公司銷售回款的實際時間計算最終結算價格。第6條約定:貨物交付后存在的質量問題,投資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由連云港資源公司承擔。2012年6月13日的《協議》約定,資源公司以貨物作價交投資公司抵償,但仍應保證投資公司的"預期收益"。因資源公司一直未能按約還本付息,投資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與資源公司才約定以貨抵債。綜上,投資公司與資源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投資公司辯稱: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資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即使有借貸的可能性,最高院的觀點是不認同無效的。

裁判意見:

天津高院認為,根據《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對于《廢鋼銷售合同》投資公司采購的廢鋼,資源公司負責通過第三方回購,如果資源公司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回購,投資公司有權按市場價格處置貨物,所造成的損失由資源公司承擔。第三條約定,任何市場價格變化產生的盈虧均由資源公司享有和承擔。投資公司以其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基數,按照每月1.5%計算加價作為固定收益。由此可見,投資公司在廢鋼銷售合同中,不承擔任何風險只享受固定回報,系典型的資金拆借行為,應依法確認無效。鑒于資源公司實際使用了該款項,根據公平原則,資源公司應當給付投資公司一定補償為宜,給付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雖然資源公司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分六次給付投資公司1957噸廢鋼粉碎料,但2011年8月25日雙方簽訂的《協議》載明:鑒于資源公司資金緊張原因,資源公司同意以享有完全處分權的相應貨物來抵頂該筆欠款。通常情況下,資源公司作為廢鋼銷售合同的出賣方,其合同義務為交付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的上述表述都是以物抵欠款,故投資公司關于雙方為銷售合同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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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踐中運用保函欺詐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規定,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通常是進口商即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自己或授權另一家銀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由于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起到安全保證、資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現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最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證主要有三個特點。

1 、獨立抽象性。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是指銀行只負責審查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單證之間,單單之間相一致,銀行即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責任,而不論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UCP500第三條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并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的付款、承兌并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下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索賠或抗辯的約束。”該條旨在明確開證行不得利用單證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信用證其他當事人。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是買賣合同,但銀行與買賣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的付款、承兌、支付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

2 、信用證交易的標的物是單據。對于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

3 、銀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根據信用證取代買方承擔了作為第一付款人的義務,日后只要賣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也能從銀行得到付款保證。這樣,銀行提供了遠優于進口商個人信譽的銀行信用,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來說,使賣方風險大為減少。

(二)信用證欺詐的種類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發到一定程度的歷史產物,它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它國際結算方式相比,由于銀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強,這是買賣雙方樂于采用信用證結算的主要原因。但是,從上文有關信用證的理論來看,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并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付了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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