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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解決國際貿易沖突的主要途徑政治(中國如何應對當今復雜的國際環境和戰略格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9 06:04:57【】4人已围观

简介出、貿易、制造業等方面,一言以蔽之,在市場規模方面,歐盟已經超過美國在曾經是比較薄弱的領域,即世界貨幣和金融市場方面,隨著歐元和統一中央銀行體系的創立,歐洲與美國在配置和享用全球金融資源能力上的差距也

出、貿易、制造業等方面,一言以蔽之,在市場規模方面,歐盟已經超過美國

在曾經是比較薄弱的領域,即世界貨幣和金融市場方面,隨著歐元和統一中央銀行體系的創立,歐洲與美國在配置和享用全球金融資源能力上的差距也在大大縮小

歐元區和歐盟運作與擴大的方式,以及它們對待和處理國際爭端的總體態度與手法(盡管歐洲內部各國之間有所差異),為其“軟力量”的積累貢獻甚大,彰顯了美國奉行的單邊主義不合時宜或“失道寡助”

甚至僅從歐美之間的合作與競爭上看,一個多極化的世界事實上已經在出現

以長遠眼光看,未來最有可能和歐美平起平坐的一極就是亞洲,其中處于關鍵位置的是中日韓三國

全球問題與全球治理問題空前嚴峻和緊迫,需要而且必須通過盡可能多的國家間的協調與合作方能解決

全球問題主要是指那些涉及整個人類福利的長期和普遍問題,大致可概括為以下六大類:1

貿易與投資規則的確立與執行;2

全球金融體系穩定;3

以恐怖主義、腐敗、洗錢和非法移民等方式表現的跨國犯罪;4

人類健康,其中特別涉及到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防治和對轉基因有機體的管理;5

環境與資源,包括氣候、污染、生物多樣性和熱帶雨林保護等;6

安全,包括防止地區沖突、多邊“維和”,以及對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控制

這里特別值得提及的是影響全球格局的兩個長期因素:全球治理和與此有關的移民政策以及人口問題

需要各國共同為全球公共產品的提供做出貢獻

但找到有效的途徑實現這個目標卻困難重重

當今的超強國家美國在享有霸主收益的同時,沒有能夠盡到公正地和充足地提供全球公共產品的義務,幾乎所有的全球治理機構又都面臨著合法性不足、透明度不夠、責任心不強的困擾

今天,資本、技術及管理知識等生產要素都可以跨國界自由流動,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例外

許多狂熱的自由市場原則的信奉者,也都回避了允許勞動力在這個星球上自由流動的主張

勞動力自由流動受阻,在更深的層次上暗示了經濟全球化的限度

與此同時,歐洲和日本等發達國家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大量吸收移民已成為這些國家面臨的非常現實的問題

大量移民進入發達國家后帶來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影響,勢必會波及這些國家的對外政策乃至世界格局

談談你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認識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 它具有統一性、效率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它具有自己的原則、機構和解決程序。

內容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容:DSU協議運用司法管轄和外交磋商相結合的平衡體制。DSU考慮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慮到了運用司法解決爭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勵各方通過外交途徑的友好磋商解決爭議。在適用司法手段解決爭端時,也保證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內進行。 DSU建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來負責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順利運行,這是WTO的一個創新,可以說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石。DSB由135個成員方參加,實際上與總理事會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它受總秘書處的領導。DSB的主席通常與總理事會的主席不是同一個人,DSB的主席采用輪值制,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代表每年輪流擔任。該機構負責DSU和各有關協議關于爭端解決規定的執行,它有權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上訴機構的報告,檢查被裁決的國家用多長時間和何種方式執行裁決和建議,以及授權暫停適用協議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即實施報復)。 應爭端一方的請求,DSB可以成立專家組(Panel),對成員國的某一違法行為進行裁決,承擔具體的任務,任務完成后即解散。專家組一般由3名或5名獨立的人員組成。秘書處持有一份可擔任專家組成員的名單,并負責任命專家組組成人員。專家組根據被授予的職權范圍,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專家組報告,交DSB會議批準。 DSB建立了常設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這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常設上訴機構有7名成員,任期為4年,對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進行審議。上訴機構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其秘書處在機構上不同于WTO秘書處。上訴機構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判例的和諧性,負責處理爭端各方對專家組報告的上訴,但上訴僅限于專家組報告中有關法律問題和專家組詳述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而且上訴機構的報告一經DSB通過,爭端各方就必須無條件接受。[1]

2原則

原則(The Dispute Settlement)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雙方接受(mutually acceptable)。這個原則是經全體WTO的成員同意,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正在違反貿易規則,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采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WTO的成員將遵守議定的程序和尊重裁決,不管是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還是違反議定的成員。

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于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并自行解決貿易爭端。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一階段是由國家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甚至當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時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3機構

爭端解決機制機構是由“專家組(Panel)”組成的。專家組由3名(有時是5名)來自不同國家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查證據并決定誰是誰非。專家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該機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否決這一報告。每一個案件的專家組成員可以從一份常備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或從其他地方選擇。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

4形成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世貿組織關于爭端解決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適用于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下可能產生的爭端的一套統一規則,確立了世貿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以GATT40多年爭端解決實踐為基礎,經過發展和重新談判而確立起來的。

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了執行GATT各項協議過程中締約方之間爭端解決的核心規則,包括磋商、申訴、專家組建議及執行等方面的規定。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這套規則存在內容太過粗略,操作性不強等弊端,特別是GATT理事會采用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專家組的建議或做出其他決策。為了自身的利益,敗訴方政府可以行使否決權阻止整個過程。出于同樣原因,在確定專家組的職權范圍、選擇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在敗訴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關進程都有可能被進一步拖延。這樣就損害了人們對GATT爭端解決制度的信心,使談判各方決定要為WTO建立一套統一的約束力更強的爭端解決機制。

經過1986-1994年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終于形成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律文件《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 DSU包括27條和4個附件,主要內容是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管理機構、一般原則、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爭端解決機制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對之進行了有機的結合;另一方面,它又在總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針對原機制存在的各種弊端,采取了大膽的改進與革新;同時,進一步拓寬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豐富了解決爭端的各種手段。

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包括GATT、《WTO協議》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貨物貿易協議、GATS和《TRIPS協議》等。WTO的新機制在保留了GATT體制中的一些核心內容外,還采用了上訴程序,規定了補償和交叉報復措施等,加強了這一體制的作用,增強了約束力。

DSU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多邊關系的一個焦點。DSU所有條款的精神都在第3條2款中得到了體現。DSU第3.2規定"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保證和可預見性的一個中心環節。各成員承認該機制用以保障各成員有關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按照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規則,澄清有關協議的現有條文。DSB的各項建議和裁決不得增加或減少各有關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實踐證明,DSU在執行過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越來越多,反映了成員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興趣和重視。

WTO解決爭端機制是個根本的機制,是各個協議得以切實執行、世界貿易體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世貿組織前任總干事魯杰羅說過:"如果不提及爭端解決機制,任何對WTO成就的評價都不完整的。從許多方面講,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對全球經濟穩定作出的最獨特的貢獻。"這一評價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實際的。

5特點

統一性

在DSU執行之前,自1947年到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實踐,有爭端的各方依據GATT第22、23條的規定,也可以選擇1947年以后陸續制定的GATT各具體協議中有關解決爭議的特別規定和程序來解決爭端,但他們之間缺乏銜接機制,無法協調。1995年1月1日DSU得以執行以后,所有的經濟貿易爭端都納入到DSU 的規則之中解決,誕生了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在DSU中明確規定,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協議的規定有沖突時,按照具體協議的規定,即采取特殊優先的原則。例如:在補貼問題,一個國家被裁決違背WTO的有關規則, 按照DSU規定,可給予被裁決方相應合理的限期來執行裁決。但根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若某成員實施了紅色的補貼措施,必須立即改正。這時應優先適用《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被裁決方必須無任何緩沖余地地立即執行裁決,停止其紅色補貼措施的實施。

效率性

決策程序的改變可以說是GATT與WTO爭端解決體制的最重要的區別。根據GATT的決策規則,重要的決定要經過協商一致作出。而在WTO框架內,則采取"反向一致"或稱"倒協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對,則有關決策就可獲得通過,這樣僅有一方或幾方就不能阻止爭端解決程序的進行,除非各方經協商一致作出否決的決定。比如,如果一爭端方請求設立專家組,且有關請求已列入爭端解決機構會議的議題,那么爭端解決機構就必須最晚在下一次的會議上設立專家組,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決定不設立專家組(unless the DSB decides by 買粉絲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但這種否決的協商一致一般不會形成,因為提出設立專家組請求的國家不太可能改變自己的初衷。專家組的報告和上訴機構的報告在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要獲得通過等決策程序也是采取這種方式。另外,如果爭端各方對專家組成員組成不能達成一致,則由總干事來作出決定。這些規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規則中存在的阻止多邊爭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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