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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上海賦予貿易進口食品批發(臨期食品折扣店是怎么爆紅的?你是怎么看待「臨期折扣店」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7:51:44【】7人已围观

简介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而財稅〔2017〕37號則不再使用財

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而財稅〔2017〕37號則不再使用財稅[2012]75號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并將其調整為“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2、農產品銷售發票調整后對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的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發生了較大變化,但是,對于采購農產品的企業并不會因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概念變化產生大的影響。例如,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開具給購買方的發票雖然不屬于財稅〔2017〕37號下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但是根據財稅〔2017〕37號,可以按購入的農產品是用于深加工,還是非深加工,分別按照13%和11%抵扣進項稅額,就整體而言,只對購入農產品用于非深加工產生一定的稅務影響。相反,取得財稅〔2017〕37號中規定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在此之前,企業可以憑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特別說明,在過去不少企業存在一種誤解,對從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農產品,并非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而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在實踐中視為農產品銷售發票按13%抵扣進項稅額,這一做法是不正確的。然而,按照財稅〔2017〕37號,即便發票上的稅率為3%,購入的企業可以分別按13%(用于深加工)或11%(用于非深加工)抵扣進項稅額。

(四)增值稅稅率簡并后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率調整及稅務影響分析

1、增值稅稅率簡并后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率調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工作。對這些被選中的行業,當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時,其不再實行憑票扣除進項稅額的方式,而是采取核定抵扣。按照財稅〔2017〕37號規定,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具體而言,結合財稅[2013]57號及財稅〔2012〕38號,實行核定抵扣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核定抵扣時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 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即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和參照法核定,需要注意的是,核定扣除進項稅額的扣除率并非11%或13%,而是按所生產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即銷售貨物為17%時,扣除率為17%;銷售貨物適用稅率為11%時,扣除率為11%。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深加工時,即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且購進農產品雖用于生產經營但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核定抵扣率保持13%不變;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是用于深加工,包括不是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或購進農產品雖用于生產經營但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或直接用于銷售的,其核定抵扣率調整為11%。

2、增值稅稅率簡并后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率調整的稅務影響

對于購入農產品實行核定抵扣的企業來說,增值稅稅率簡并會產生和憑票抵扣企業類似的稅務影響。

(1)對于購入農產品用于深加工的企業來說,其進項核定抵扣率和增值稅銷售環節適用稅率均不發生變化(分別為13%和17%),無需擔憂其進項稅額抵扣率的調整。但是,由于銷售方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調整,實踐中可能引起新一輪的議價。

(2)對購入農產品用于非深加工但構成貨物實體的企業來,其生產出來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而增值稅的核定抵扣率為13%,可能導致該類企業存在較大的進項稅額留抵。

(3)對購入農產品用于非深加工,且不購入貨物實體(如轉售、推銷等),其銷售環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核定抵扣率均從13%調整為11%,該種同步調整對行業將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三、簡并稅率后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問題及稅務影響分析

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開始實行,由于此時點涉及到貨物的征稅率調整問題,為此也需要對該類貨物出口的退稅率適用問題做出相應規定。按照財稅〔2017〕37號規定,出口簡并稅率后的貨物,其退稅率適用如下:

·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

· 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

· 無論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其在2017年8月31日后出口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1%。

上述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對出口上述產品的企業而言,需要考慮到采購貨物(含生產企業視同資產貨物)時征稅率為13%而出口時的退稅率可能為11%的問題。因此,這些企業應立即行動,制定周密的采購計劃,避免7月1日之前貨物采購過多而無法在8月1日前出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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