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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什么是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新的國際規則和基本制度(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7:52:48【】5人已围观

简介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

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后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虧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于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于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3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一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2)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3)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4)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5)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6)其他國家針對中國的歧視性措施,侵犯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未能對中國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的事項;

(7)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裁定,并發布公告。

(四)關于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根據UCP600號第37條,為了執行申請人的指示,銀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其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即使銀行自行選擇了其他銀行,如果發出指示未被執行,開證行或通知行對此亦不負責。指示另一銀行提供服務的銀行有責任負擔被指示方因執行指示而發生的任何傭金、手續費、成本或開支(“費用”)。如果信用證規定費用由受益人負擔,而該費用未能收取或從信用證款項中扣除,開證行依然承擔支付此費用的責任。信用證或其修改不應規定向受益人白A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費用為條件。外國法律和慣例加之于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申請人應受其約束,并就此對銀行負補償之責。

有人稱銀行的免責為銀行責任的局限性,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相符,不負責采取進一步的行動調查單據的真實性,其原因主要是:

(1)銀行并不是買賣合同的商家,對一些貿易術語或商家的特殊要求也并不了解;

(2)銀行不是調查機構,國際結算要求銀行提供快捷的服務,不可能讓銀行長期滯留單據進行調查;

(3)銀行提供的是一種信用而并非保險,謹慎尋找貿易伙伴的責任在商家;

(4)銀行開立信用證收取的只是少量的開證費,因此要求其承擔所有的風險有欠公平。

國際經濟學研究什么?

際經濟學以經濟學的一般理論為基礎,研究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是一般經濟理論在國際經濟活動范圍中的應用與延伸,是經濟學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主要研究對象有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收支理論、匯率理論、要素的國際流動、國際投資理論、開放的宏觀經濟均衡等。

國際經濟學理論淵源久遠,對國際經濟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至亞當·斯密、李嘉圖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說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其比較利益的思想是現代國際經濟分析的起點,古典經濟學說之后的“邊際革命”在一定程度上為國際經濟學形成提供了重要方法。

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經濟學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為一門系統的和獨立的理論,它的出現大約在本世紀四十年代, 即以凱恩斯為代表的新古典主義學派興起后不久,幾十年來,國際經濟學研究吸引了西方許多經濟學者的注意力并不斷得以發展,新的方法和學說層出不窮。國際經濟學的一般理論包括國際貿易理論和政策(貿易基礎、貿易條件以及貿易利益的分配)、國際金融理論和國家貨幣政(匯率理論與制度、國際收支調節理論與政策,以及國際貨幣體系)、國際要素流動(資本和勞動力的國際流動以及跨國公司理論)等。最近幾十年來,在以克魯格曼、弗里德曼等經濟學家的推動下,國際經濟學一般理論各個方面方面均獲得了持續和富有成效的發展。

WTO的法律體系是什么

WTO的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內容集中體現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

易談判的最后文本》簡稱《最后文本》中。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

定》,WTO法律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法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法,該協定列于

《最后文本》所列各項協定之首。規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則、活動范圍、

職能、組織結構、成員制度、法律地位、決策機制、協定修改等。

2.世界貿易組織的貨物貿易法律制度

貨物貿易是GATT長期以來所調整的傳統部門,也是WTO法律體系的

基礎。其構成主要表現為:

(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必須指出《1947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47)與GATT1994在法律上既有聯系又有

區別。GATT1994除包含GATT1947本身外,還包括WTO協定生效前,依

GATT1947生效的文件。

除此之外,GATT1994還包括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對GATT第2條第1(b)

款、第17條、第24條、第28條的解釋以及對國際收支平衡、免除義務

等6個條款修訂的“諒解”以及GATT1994馬拉喀什議定書。

(2)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

(MutilateralAgreementsonTradein�Goods)。烏拉圭回合以單列的協

定形式來強化過去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或制定新的規則。

3.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法律制度

WTO關于服務貿易領域的原則、規則及制度主要體現在《服務貿易總

協定》之中。除此之外,“最后文本”的部長會議決議和宣言中亦有相當

文件與服務貿易有關,如《關于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等。除此之外,

《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機構安排的決定》和《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某

些爭端處理程序的決定》亦是WTO服務貿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4.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WTO規定了對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設

計、未泄露的信息等7類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制定了保護的基本原

則,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取得和保護及相關程序以及爭端的防

止和解決。有關法律文件集中體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里。

5.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制度

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中所列的《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協定》,是作為《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的附件二。該文件中所規定

的規則和程序,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內容。其中的爭端

解決程序,亦稱為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普通程序。而《關于服務貿易總

協定中某些爭端處理程序的決定》,則是WTO關于服務貿易爭端處理的特

別程序。

6.世界貿易組織關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法律制度

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是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產生的,并形成了《貿

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協定,規定了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的目標、機構、審議

范圍、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7.世界貿易組織的復邊貿易協定

復邊貿易協定,英文為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目前國內譯

法不同,有的譯為“若干單項貿易協議”,有的譯為“多方貿易協定”,

亦有譯為“復方貿易協定”和“諸邊貿易協定”的。筆者較為贊同趙維田

先生所著《最惠國與多邊貿易體制》中的譯法,即“復邊貿易協定”。因

為復邊(Plurilateral)貿易協定的接受者(簽約者、成員方)的數目,

多于雙邊(bilateral)而少于多邊(mutilateral)。換言之,即只有WTO

部分成員接受。而在WTO中,“多邊”是指WTO全體成員的同義語。現列

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附件四的4個協定,都是“東京回合”制

定的“守則”,而所有這類守則的簽約方大都是GATT締約方,簽約方一

般為20至40多個不等,顯然達不到WTO“多邊”的要求。

WTO的復邊貿易協定目前為4個,即《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

府采購協定》、《國際乳制品協定》、《國際牛肉協定》。從法律上講,

復邊貿易協定不屬于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接受”的范圍,其生效與接受從

其自身的規定。也就是說,凡是GATT的締約方,即使不接受復邊貿易協

定,也可以成為WTO的成員。同樣,不是GATT的締約方,如申請加入WTO,

也無須以接受復邊貿易協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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