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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中,屬于發展中國家的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9:05:46【】4人已围观

简介國家經濟增長率為3—4%,大大低于債務的年增長率,不少國家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在舊的國際經濟秩序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既存在資金與技術、原料與市場等方面縱橫交錯的互相依賴關系,又存在剝削與被剝削、控

國家經濟增長率為3—4%,大大低于債務的年增長率,不少國家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

在舊的國際經濟秩序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既存在資金與技術、原料與市場等方面縱橫交錯的互相依賴關系,又存在剝削與被剝削、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這就嚴重阻礙了發展中國家民族經濟的發展。當今世界經濟已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如果占世界人口3/4的發展中國家永遠處于貧窮落后狀態,不僅發展中國家經濟振興難以實現,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也要受到限制,并影響世界經濟的繁榮和國際政治的穩定。因此,發展問題不僅是發展中國家的問題,也是關系人類發展的一個全球性的核心問題。

發展中國家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關系,國際上又稱之為“南北關系”。即以地理方位可把世界劃分為“南方”和“北方”,發展中國家大部分地處南半球以及北半球的南部,故稱“南方國家”;發達國家大部分位于北半球,故稱“北方國家”。這種“南北方”國家的劃分,主要不是地理上的含義,而是指不同類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這種劃分也是大致上的,在南方、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是富裕的發達國家;在北方,中國和原南斯拉夫等國家屬于發展中國家。

南北關系,在廣義上包括南北方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關系;在狹義上僅指南北方之間的經濟關系,通常在狹義上使用南北關系的概念。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差距,又稱為“南北之差”。南方國家為了維護民族經濟利益,要求發展經濟,改變現有的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即變革以資本主義國際分工為基礎的世界生產體系、以不平等交換為基礎的世界貿易體系、以壟斷資本為基礎的世界金融體系,建立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為了解決“南北之差”的問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就改革不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和進行雙方合作進行談判,稱之為“南北對話”、“南北談判”。在60年代,發展中國家就提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1964年,第一屆聯合國貿發會議召開,南北方開始對話。1974年,聯合國召開研究原料和發展問題的第6屆特別會議,通過《關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1975年12月,阿爾及利亞、南斯拉夫等19個發展中國家和美國、歐洲經濟共同體、日本等8個工業國家或集團,在法國巴黎舉行國際經濟合作會議,這是第一次全球性的南北對話。1977年5月,舉行第二次南北對話會議。由于美國拒不接受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兩次南北會議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南北對話陷于僵局。1977年11月,根據世界銀行行長麥克納馬拉和聯邦德國前總理勃蘭特的建議,在1979年12月成立“南北委員會”,勃蘭特任主席,并發表《北方和南方:爭取生存的綱領》。1979年底,第3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38號決議,推動南北對話,并確定了全球談判的原則。1981年10月,14個發展中國家和8個發達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及其代表,在墨西哥的坎昆進行關于合作與發展的國際會議,就恢復全球談判和改善南北關系進行廣泛討論和磋商。中國政府提出了關于國際經濟合作的原則。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消極態度,使南北對話未能取得進展,至今處于停滯的狀態。

盡管南北對話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達成的一些協議,對調解南北矛盾、緩和南北關系起了一定作用。1974年,第4屆貿發會議通過《商品綜合方案》。1978年11月,聯邦德國、日本等11個發達國家取消了約45個最窮國家的部分債務。1975年2月,46個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國家和歐洲共同體國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為期5年的協定,稱為《洛美協定》。該協定規定:非、加、太國家全部工業品和92.4%的農產品,可以不限量地免稅自由進入歐區體;歐共體商品進入非、加、太國家,享受最惠國待遇,但不免稅;歐共體撥出46.5億美元的財政援助。這個協定標志著南北關系揭開新的一頁。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非、加、太國家和歐共體又簽署了第二、第三個《洛美協定》,非、加、太國家集團成員從原來的46個國家擴大到65個國家。占發展中國家半數的非、加、太地區的國家同世界上最大的貿易集團之間的經濟合作,為改善和促進南北關系提供了范例。

南北對話是一個長期的、艱苦的過程,在這種形勢下,加強南南合作,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南南合作系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這是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為謀求共同發展的一種新型的國際關系。南南合作的基礎目標是:促進集體自力更生,發展民族經濟;協調立場,加強南北對話中的談判能力,推動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

南南合作最早始于1955年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召開的第一屆亞非國家會議,到60年代開始付諸行動。1961年,在南斯拉夫首都貝爾格萊德舉行的第一次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呼吁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合作;1974年,在盧薩卡舉行的第三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首次提出“集體自力更生”的概念。1964年,聯合國第一屆貿易和發展會議召開,南北方開始對話,發展中國家為了協調立場和加強談判能力,在會上成立77國集團,到1984年該組織的成員已達125個國家。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和77國集團成為南南合作的全球性組織。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和77國集團會議通過一系列關于經濟合作的文件,逐步確立南南合作的行動綱領。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有2個,即1979年2月77國集團第4次部長會議通過的《阿魯沙集體自力更生綱領和談判綱要》,1981年5月77國集團加拉加斯會議通過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合作行動綱領》。前者制定發展中國家全球貿易優惠制,開展發展中國家國營貿易組織之間的合作,創辦發展中國家的跨國公司,標志著南南合作最完整、最系統的計劃,要求采取果斷行動保證執行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計劃。1983年,有26個國家參加的北京第一次南南合作會議,是南南合作史上的重大事件,會議就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戰略、打破南北對話僵局、推進南南合作進行探討。隨后,發展中國家代表又于1984年和1985年在哥倫比亞的卡塔赫納和津巴布韋的喻拉雷召開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南南合作會議,會議建議成立第三世界銀行和南方銀行,要求發展中國家集中資源和智慧,克服困難,發展民族經濟,并從總結經驗出發,著重研究了具體的合作問題。

從70年代以來,由于發展中國家共同努力,南南合作取得了重大進展。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范圍日益擴大,形式日趨多樣。1、貿易合作。從1970年到1980年,南南貿易額由111.7億美元提高到1490億美元,并建立20多個各種原料生產國和出口國組織。2、資金和金融合作。如石油輸出國對發展中國家援助,1975年為62.39億美元,1981年達84.66億美元。發展中國家還建立10多個金融組織,對成員國提供援助,還款期限長,達10—35年,利息低,只1.5—6%,并且不附帶任何條件。3、技術合作。4、發展多國企業。5、建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亞洲的“東南亞國家聯盟”,1980年非洲統一組織首腦會議決定在2000年以前建立“非洲經濟共同體”,1981年拉美自由貿易協會準備逐步向拉美共同市場邁進。南南合作正在由綱領和宣言變成具體行動,由區域性合作向全球性合作方向發展。

在1989年東歐劇變,蘇聯解體和東西方冷戰時代結束后,南北問題更加突出,南方面臨的處境更為困難。調整南北關系迫在眉睫,加強南南合作更為重要。南南合作的加強,必將使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逐漸提高,有利于一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請問:設立“貿易堡壘”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設立“貿易堡壘”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

貿易壁壘(Barrier to trade) 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

一般分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類。

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

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范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于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范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盡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

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采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中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于后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征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征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

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該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征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于禁止進口。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

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

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

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

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

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

服務貿易準入和經營限制;

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其它貿易壁壘等。

判斷題 國際貿易原理判斷題

數字

2.16~18世紀的西歐各國普遍實行重商主義的自由貿易政策。( × )

3.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各國先后實行了維護本國壟斷資本利益的貿易保護政策。( √ )

23、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由111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正式簽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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