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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哪個國家被認定為限制自由貿易的頭號國家(日本被別的國家侵略過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06:47:53【】7人已围观

简介建起了石堤,在元軍的戰艦在到達日本近海時,竟找不到一處可以登陸的地點。在停泊于海上的一個月里,元軍進行的幾次強行登陸作戰都宣告失敗,并且一直遭到河野通直等人所組成的海上敢死隊的襲擾,直到七月初,南北兩

建起了石堤,在元軍的戰艦在到達日本近海時,竟找不到

一處可以登陸的地點。在停泊于海上的一個月里,元軍進行的幾次強行登陸作戰都宣告

失敗,并且一直遭到河野通直等人所組成的海上敢死隊的襲擾,直到七月初,南北兩軍

才達成匯合。就在即將進行總攻的7月30日,元軍再次遭到臺風的襲擊,兵船大部分沉沒

,生還者不到十分之一。這次對日本的失敗遠征,史稱“弘安之役”。

要說日本人面對占領者的態度,呵呵,給你看這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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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寫手薩蘇的博客,大約可略窺一斑吧

中外海關監管的比較

其實就一條:外國海關管的,中國海關都不管(因為有專門的部門管著),中國海關管的,外國海關都不管(因為沒什么要管的)!*這里特指像美國、歐洲的海關

法律法規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么過程?雙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2、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井還價每;二、1996年7月,貸款人張某為購買價值47萬余;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并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貨。該百貨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針織廠和百貨公司雙方遂簽訂一份羊毛衫購銷合同。

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么過程?雙方各處在什么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是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

2、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是新要約。要約人是百貨公司,受要約人是針織廠。

3、 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井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貨.是再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

二、 1996年7月,貸款人張某為購買價值47萬余美元的外銷公寓,與建行某支行簽訂了為期5年的按揭貸款合同,貸款額為2337萬美元,按季度分20期還清。同時,開發商對此筆貸款承擔擔保責任,但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貸款利息1萬美元,此前開發商以保這個女人的身份代為償還了利息9000美元。銀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張某與開發商作為產生糾紛的主要責任人,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逾期給付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處理。 目前銀行采取的措施是謹慎調查,轉嫁風險。一是貸款人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證實自己的還款能力。二是要求貸款人投保個人信用保險,并交納不菲的保險費用。如貸款人逾期三個月不還款,銀行可以對抵押的房產進行拍賣;對于期房或者數額較大的現房,銀行與開發商一般簽有回購協議,由開發商負責全額償還,即開發商全程全額擔保的辦法。

請問:王春與王六甲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違法?

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已屆滿?是怎樣計算的?

擔保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請求違約金?

答:該合同無效。借款合同違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發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還款,即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屆滿。《民法通則》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兩年。1999年6月時效未屆滿。 因該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不可以。合同中雙方未約定違約金。

四、陳立文是振華貿易公司的義務科長,1998年8月因其個人債務需要用錢,找到呂國華,說是因公司業務需要借款5萬元人民幣,呂國華同意借款,但要求陳立文提供擔保,陳立文找到他的中學同學王向東,說是因振華貿易公司的一筆業務很緊急,由于資金不足需要向呂國華臨時借款5萬元,9月份就可以償還,請求王向東為借款做擔保。王向東由于與陳立文是從前的同學關系,而振華貿易公司又實力雄厚,遂同意作擔保。王向東是當地有名的個體戶,資金重組,呂國華見王向東是擔保人,遂同意借款。呂國華與陳立文簽了5萬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欄,陳立文填上了振華貿易公司,并簽了自己的名字,沒有蓋公司公章。在擔保人一欄,王向東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陳立文拿到款后。即用其償還其個人債務。現借款期限滿,陳立文無力償還借款,呂國華要求擔保人王向東還錢,王向東認為自己是被欺詐而擔保的,拒絕代為償還。

請問:涉及哪幾種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本案中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答:侵權法律關系、借款關系、保證關系、擔保關系。

借款合同可撤銷,保證合同可撤銷。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返還基于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陳某個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五、托運人宋某與南平鐵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簽訂了運輸合同一份。約定:蘋果1500箱,紙箱包裝,承運人運輸期限6天,到達站為沙坪車站,收貨人為宋某本人。當天,南平鐵路局配給宋某棚車一輛,宋某自行裝車,裝蘋果2700箱,貨物表明“鮮活易腐:。9月1日18時,掛有該棚車的111次列車到達漢平車站,該車站調度令111次列車在站停留。當時氣溫為攝氏37度,押運人多次情勢車站掛運無效,貨車停留至9月9日掛出。火車9月190日到達沙平車站,卸車時發現很多蘋果紙箱外面有濕跡,經開箱檢查,蘋果有不同程度腐爛變色。經當地質檢部門對蘋果腐壞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腐壞系運輸時間過長,氣溫較高,包裝不合理,堆碼緊密,影響通風所致。宋某將尚可食用的蘋果進行處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運方賠償損失70500元(損失得計算方法為:南平當地購蘋果和付運費供給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銷售蘋果可得到利潤15000元,減去處理蘋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運方不同意,糾紛未得到解決。

請問:(1)托運人應向哪個車站請求賠償?

(2)托運人宋某請求賠償的賠償額應按什么計算

(3)托運人宋某堆損害的發生應不應該負責?為什么

(4)托運人如請求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濕按該批貨款的總額進行計算,還是按該批貨物運費的總額進行計算?

(5)承運人應否對損害的發生負責?

答:(1) 應向終點階段的承運方要求賠償。

(2) 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計算。

(3) 擅自多裝,包裝不合格,應付責任。

(4) 應按該批貨物的運費總額按比例計算。

(5) 應該,因其知道“鮮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對押運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運人如請求承運人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時效期限為60天。

六、甲廠在報上刊登廣告稱:“本廠有X型沖壓設備一套,因閑置現轉讓,欲購者從速聯系。”乙廠廠長因公出國,副廠長看到廣告后即去甲廠考察,認為該設備說明書表明該設備性能

先進,且價格合理,經與甲廠廠長協商后,用隨身攜帶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寫了合同。合同內容為:甲廠供給乙廠X型沖壓設備一套,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質量標準為符合設備說明書的性能;運輸方式為送貨;送貨期限為合同生效后10天內;付款期限為貨款付款70%,驗收合格后余款付清;違約責任依法辦理;需方在加蓋公章后5日內付定金3萬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乙廠副廠長將填寫完畢的合同交給甲廠廠長,甲廠廠長加蓋了公章,各持一份。

請問:(1)哪一行為是要約行為?(2)哪一行為實施后合同生效?(3)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回來,看到此合同后,認為價格太高,即給甲廠廠長打電話,要求降價3萬元,甲廠廠長當即表示同意。此時,原合同仍有效碼?(4)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回來,認為此合同所購設備與本廠原有設備不配套,即給甲廠發去電報,電文為:設備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廠廠長接到電報后,15日內未愈答復,這是默認碼嗎?(5)設甲廠廠長送貨有困難,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代送,送貨途中由于車輛發生事故,貨物延期到達乙廠一個月。乙廠提出甲廠遲延交貨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否于法有據?(6)設乙廠收到設備進行安裝使用10個月后,發現設備內在質量有缺陷,乙廠是否有權向甲廠提出質量異議?(7)設乙廠在驗收中,發現沒有該設備的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料,乙廠在脫手承付期內是否有權拒付這部分設備貨款?(8)甲廠在履行合同中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約定”違約金依法辦理“,未約定具體幅度,甲廠應否承擔違約金?

答:乙廠填寫合同書后交給甲廠廠長的行為;

收到定金后;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內容發生了變更;

是;

應由運輸公司承擔責任;

無權;

有權拒付;

依法規規定承擔。

七、某機床廠與某工業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主要內容未:由機床廠向工業公司提供一臺銑床,價值2.2萬元,運費及其他零星費用共1500元,交貨日期為同年12月底,貨到后10內付款。機床廠延期1個月交貨,工業公司收到貨物后,以機床廠延期交貨為由,一直未付貨款。經機床廠多次催要,才支付1。5萬元,機床廠要求對方償付欠款并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請問: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答:該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合同法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合同糾紛是由于雙方履行合同不適當而引起的,機床廠延期交貨,工業公司延期付款,是雙方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企業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華書店由于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市華聯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華聯公司10月底以前,供給該新華書店“聯想586”電腦10臺,價款總額11萬元,新華書店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兩月內付清。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均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華聯貿易公司如約向新華書店提供“聯想5856”電腦10臺,但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華聯貿易公司多次交涉,新華書店都由于上級主管部門的干預而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其上級主管部門

市文化局認為,該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違反財經紀律。所以,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為此,華聯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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