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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國際貿易法律相關真實案例(國際商事仲裁的案例分析(各位高手們謝謝解答了啊 ))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12:46:52【】8人已围观

简介來出售魚粉的實盤,并規定當天下午5時前答復有效。該公司實盤的主要內容是:秘魯或智利魚粉,數量10000噸,溢短裝5%,價格條款:M&G上海,價格每公噸483美元,交貨期:1989年5-6月,信

來出售魚粉的實盤,并規定當天下午5時前答復有效。該公司實盤的主要內容是:秘魯或智利魚粉,數量10000噸,溢短裝5%,價格條款:M&G上海,價格每公噸483美元,交貨期:1989年5-6月,信用證付款,還有索賠以及其他的條件等。當天K公司與在北京的G公司聯系后,將G公司的意見以傳真轉告M公司,要求M公司將價格每公噸483美元減少至當時的國際市場價480美元,同時對索賠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并隨附G公司提議的慣用的索賠條款,并明確指出:“以上兩點若同意請速告知,并可簽約”。

4月5日香港M公司與G公司直接通過電話協商,雙方各做讓步,G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噸483美元的價格,但堅持修改索賠條款,即:“貨到45天內,經中國商檢機構檢驗后,如發現問題,在此期限內提出索賠”。結果,M公司也同意了對這一條款的修改。至此,雙方在口頭上達成了一致意見。4月7日,M公司在電傳中,重申了實盤的主要內容和雙方電話協商的結果。同日G公司回電傳給M公司,并告知由G公司的部門經理某先生在廣交會期間直接與M公司簽署合同。4月22日,香港M公司副總裁來廣交會會見G公司部門經理,并交給他M公司已簽了字的合同文本,該經理表示要閱后才能簽字。4天后(4月26日)當M公司派人去取該合同時,部門的經理仍未簽字。M公司副總裁即指示該被派去的人將G公司仍未簽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M公司致電傳給G公司,重申了雙方4月7日來往的電傳的內容,并談了在廣交會期間雙方接觸的情況,聲稱G公司不執行合同,未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出信用證所造成M公司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除非G公司在24小時內保證履行其義務。

5月3日,G公司給M公司發傳真稱:該公司部門經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時明確表示:“須對合同條款做完善補充后,我方才能簽字。”在買賣雙方未簽約之前,不存在買方開信用證的問題,并對M公司于4月26號將合同索回,G公司認為M公司已經改變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條款而作撤約處理,沒有必要在等我簽字生效,并明確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擔責任問題。5月5日M公司只電傳給G公司,辯稱,該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約,雙方有約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對所受損失保留索賠的權利。

5月6日,G公司作了如下答復:

(1)買方確認賣方的報價,數量并不等于一筆買賣最終完成,這是國際貿易慣例。

(2)4月22日,我方明確提出要完善,補充魚粉合同條款時,你方只是將單方面簽字的合同留下,對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簽字,也不提合同條款的完善,補充,而匆匆將合同索回,也沒有提任何意見。現在貴公司提出要我開證履行,請問我們要憑其開證的合同都被你們撤回,我們怎么開證履約呢?

上述說明,你方對著筆買賣沒有誠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為此,我們對你方的這種舉動深表遺憾。因此,我們也無需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5月15日,M公司又電傳給G公司,告知該公司副總裁將去北京,并帶去合同文本,讓G公司簽字。

5月22日,M公司又電傳給G公司,稱:因M公司副總裁未能在北京與G公司人員相約會見,故將合同文本快郵給G公司,讓其簽字。并要求G公司答復是否簽合同還是仍確認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還提出如不確認合同業已存在,要G公司同意將爭議提交倫敦仲裁機構仲裁。5月23日,G公司電傳答復M公司,再次重申該公司5月3日和6日傳真信件的內容。

6月7日,M公司又致電傳給G公司,重述了雙方往來情況,重申合同業已成立,再次要求G公司確認并開證。6月12日,G公司在給M公司的傳真信件中除重申是M公司于4月26日將合同索回,是M公司單方面撤銷合同。并告知,G公司的用戶已將訂單撤回,還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提起索賠的權利。同時表示,在是隔一個多月后,G公司已無法說服用戶接受M公司的這筆買賣,將M公司快郵寄來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別電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認合同有效,拒開信用證等,M公司有權就此所受損害,費用,損失要求賠償。雙方多次的協商聯系,均堅持自己意見,始終未能解決問題。

1989年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過律師,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告G公司違約,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賠償其損失。

案例分析

在這一則案例中,由于雙方對合同條款爭執不下,最終不得不訴諸法律。而在此之前,雙方根本就沒有對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也沒有仔細的研究共同存在的問題。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

◆ 草擬合同時把握自己的優勢。草擬合同的一方有巨大的優勢,因為你起草合同,你會想起口頭談判時沒有想到的一些問題。如果你草擬合同,你可以擬寫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對方看到合同的時候,他們會絞盡腦汁地想怎么跟你談判這些條款。

◆ 談判的時候記筆記。在你認為應該包括在最后協議中的條款旁邊做記號,它會提醒你不要忘掉。而且,你不會認為這些內容在談判中已經談過了,就不必再寫進去了。

◆ 如果你們是談判團,讓你們的人過目你的筆記。你急于達成協議,可能猜測對方會同意他們實際上不同意的東西。

◆ 簽合同以前,必須從頭到尾閱讀當前的文本,對方可能趁你不注意已經對合同做了一些變動。

應當注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一個不得已的前提條件,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時候已具一定的法律條件,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提議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方,應給對方重新考慮所需要的時間,在新的協議未簽訂之前,原來的合同仍然有效。

國際貿易中,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法律?就是在每個國家都適用。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于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于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于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于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于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于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于適用于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于適用于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于適用于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于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準,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于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準,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后,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準。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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