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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技術性貿易措施導刊(經濟合作協議書)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05:15:59【】9人已围观

简介定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及其他有關證照手續,做到依法經營,按章納稅,安全生產。3、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批準的規劃設計組織項目建設,按時開、竣工和投產,確保項目質量(開工、竣工、驗收等事項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函

定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及其他有關證照手續,做到依法經營,按章納稅,安全生產。

3、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批準的規劃設計組織項目建設,按時

開、竣工和投產,確保項目質量(開工、竣工、驗收等事項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函告甲方)。

4、享受《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十二五”期間投資優惠政策》。

5、履行政府規定的城市管理、市政建設、環境維護等規定義務。

四、違約責任

1、因甲方工作影響乙方開工建設,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并順延乙方開工、建設和竣工時間。

2、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時間開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讓金總價款10%的違約金。

3、超過約定開工時間半年以上未開工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讓金總價款20%的違約金;超過約定開工時間一年以上未開工的,乙方除按本條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乙方還須依法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總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

4、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除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讓金總價款20%的違約金外,由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報請地方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5、乙方項目投資應按時到位,項目建設應按本協議約定要求進行,如有違反,不予享受《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十二五”期間投資優惠政策》。

五、協議終止

1、乙方未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開工建設(除不可抗力外),經雙方協商仍不能開工建設的,本協議終止。

2、符合本協議第四項第四款規定的情況造成土地閑置兩年以上,已經由甲方報請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本協議終止。

3、乙方未按項目建設要求,改變土地用途時,本協議終止。

4、符合本條任何一項規定的協議終止條件的,乙方必須將土地無償交回甲方,由甲方報請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由甲方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人進行項目投資建設。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管理委員會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日期、地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于:

綠色貿易壁壘對紡織企業的影響及對策

[摘 要] 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 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發展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 并成為新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 的工具,嚴重影響了中國紡織品出口貿易發展。本文主要就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和受影響的 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提出了面對綠色貿易壁壘所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綠色壁壘;紡織品出口貿易;影響;對策

[中圖分類號] F74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7-0169-03

[作者簡介] 李慧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研究員,教育學博士、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后,研究方向為教育學、 管理科學與工程、法學教育;(北京 100088)

張 潔,河北大學馬列教學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比較教育學;(河北 保定 071002)

馬月紅,石家莊經濟學院職業技術學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為國際貿易。(河北 石家莊 050091)

一、綠色壁壘概述

綠色壁壘, 又稱綠色貿易壁壘、環境壁壘或生態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 進口國政府違反自由貿易原則, 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人類和動物的健康為由, 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 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的限制, 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與市場的目的,它是非傳統性質的壁壘。

綠色壁壘表現形式主要有綠色關稅、綠色市場“綠色反補貼”、“綠色反傾銷”、環境貿易制裁、推行國內PPM標準及其他標準、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綠色消費)、強制性綠色標志、強制要求ISO14000 認證、繁瑣的進口檢驗程序和檢驗制度,以及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購、押金制度等。這些綠色壁壘規定十分復雜,而且經常變化,形式多樣,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難以適應,從而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產品出口,也無形地削弱了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競爭力。

綠色壁壘具有“一箭雙雕”的功能。一方面,它是一種遏制工具。在國際貿易領域,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和科學技術優勢,通過國內制定的有關環保的法律以及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法規,對國外產品進行準入限制,以達到對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出口進行遏制。另一方面,按照綠色壁壘中的綠色產品標準,如國際社會所制定的有關環境政策、環境標準、環境標志和一些發達國家法律、法規及各種環境標準,來生產產品,可以提供綠色產品(無害產品),進而提高產品質量,以便達到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的目的。總之,綠色壁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隱蔽性、技術性和廣泛性等特征。

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發展趨勢下,在國際貿易激烈競爭的環境中,綠色壁壘正日益成為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正是要分析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負面影響,以及之所以受其影響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積極應對的措施。

二、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負面影響

我國紡織品出口主要是向發達國家和地區,受綠色壁壘的影響,我國紡織品出口遇到了很大阻力。

(一)改變紡織品出口標準,使紡織產品失去了許多出口機會。發達國家往往憑借其在紡織品技術上的優勢,對技術匱乏的發展中國家實施苛刻的檢驗標準。主要表現為:

一是對進口紡織品檢驗項目的增加。歐盟2002年5月通過生態紡織品服裝新指令(2002/371/EC),該指令由40多個分指標體系構成,將原只有幾種紡織品和服裝的環境標志產品擴大到腈綸、棉和天然纖維素纖維(包括木棉)、彈性纖維、亞麻和其他韌性纖維包括大麻、黃麻和苧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纖維、人造纖維素纖維、尼龍纖維/滌綸纖維、聚丙烯纖維、纖維和紗線的整理劑等幾乎囊括所有紡織品和服裝。這些指令中所包含的眾多的檢驗項目和歐盟頒布的《未來化學品政策戰略白皮書》和《關于化學品的注冊、評估、許可辦法》,對于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來說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二是對進口紡織產品檢驗標準的提高。很多發達國家以某些殘留(如農藥等)危害人身健康為由對這些殘留作了嚴格的規定,不得檢驗出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化學元素成分物質。例如:歐盟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較高,因此高技術含量的綠色紡織品產品倍受青睞,由于歐盟紡織產業在技術水平等方面占有優勢,所以就以保護生態環境和消費者人身健康為由,對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規定了嚴格的標準,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歐盟自身的紡織產業。我國紡織業出口市場上的紡織產品技術含量低,綠色健康成分少,再加上對紡織品原料的種植藥品使用和對產品的加工、包裝、裝運等環節的環保意識比較淡薄,這就給發達國家提供了許多實施“綠色壁壘”的機會,也使我國紡織產品失去了許多出口機會。

(二)加大紡織出口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成本。在目前這樣一個低生產水平的基礎上,為適應國外各式各樣的綠色壁壘,我國紡織業的棉花種植和服裝生產加工企業就不得不處理好對棉花實施的農藥殘留物和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許多發達國家要求我國紡織產品的質量標準達到國際貿易市場紡織品標準后才能進入,如ISO14000 認證等,但是要取得紡織服裝標準的認證費用非常高,根據紡織業生產產品的內在成本的要求,這些認證費用將要計入成本,這就使企業生產產品的成本大大的提高了。另外,如果紡織品企業要建立及實施ISO14000 認證,就必須付出高昂的費用(費用主要用于長期環境審查、環境管理體系的技術買粉絲建立、認證費用、及其改善環境污染的設備、污染物檢測、員工環保培訓費用等。)此外,各發達國家還在紡織品進口貿易中紛紛提高各自的檢驗檢疫標準,有些發達國家甚至要求對紡織品如衣服、被褥等進口的紡織產品進行批批檢驗,這不但導致通關時間加長,還加大了停留港費用,增加檢驗成本,這些因素都會使紡織產品的出口成本大大地增加,進而削弱我國紡織品出口在國際貿易領域的競爭力。

(三)影響我國紡織產品出口市場的鞏固和擴大。目前我國紡織品出口市場主要集中于美國、歐盟和日本。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大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也是綠色貿易保護主義最為盛行的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對紡織產業制定過分苛刻的環境標準,并實行嚴格而又繁瑣的注冊、認證、檢疫制度,使紡織產品出口進入國際貿易市場的門檻不斷加高,進而影響到中國紡織品出口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市場規模的擴大和發展。

三、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受綠色壁壘負面影響的原因

(一)環境標準和認證體系不完善。綠色壁壘中的國際性、區域性、國別性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都屬于標準壁壘研究的范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初步構建了環境保護法體系,由于建立時間短,又不被國家和企業管理所重視,環境標準大大低于發達國家。與國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開始制定環境標準相比,我國的環境標準是缺乏統一性、完善性等合理的標準。據統計,在我國19278 項已有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在認證體系中同樣存在著如此的問題。環境標準和認證體系不完善妨礙了我國紡織品與國際貿易市場的對接。

(二)與對外貿易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不健全。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更深入地與世界經濟接軌,但是與對外貿易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還不健全。如各種產品涉及環境方面的技術指標,應由環保部門還是由技術監督部門制定還沒有法律方面的規定,如果把這些技術指標定義為環境標準則應由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可是目前這類指標的性質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三)對綠色紡織品的技術研發和綠色紡織產品的生產缺乏資金支持。首先,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科技落后、經濟不發達,綠色紡織品的技術開發和生產一直缺乏資金支持,這是阻礙我國紡織業發展的大難題。其次,從事綠色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企業多數是國有企業轉化而來的企業,大多企業都面臨著資金短缺和技術落后的問題,沒有多余資金投入用于研制綠色產品。再次,從事綠色技術研發的風險比較大,有些企業不愿意投資綠色產品的研制,因而限制了綠色產品研發的投入。

四、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政府層面

1.大力宣傳并加強環保意識。面臨國際貿易綠色壁壘,要發展對外出口貿易,我們就必須大力宣傳并加強環保意識,使企業和公眾都深入地認識到,為了自己健康地生存和發展必須加強環境保護,進一步促進我國紡織企業樹立“環保與外貿相互促進”的思想,實現綠色貿易。

2.與時俱進,建立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的國家質量標準體系。在制訂國家質量體系過程中,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質量標準體系,如ISO14000認證標準等,采取“吸取精華,棄其糟粕”的借鑒方法制定適合我國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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