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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總結對外貿易政策歷史演變的規律(高一歷史下冊第二單元古代的經濟政策知識點總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7:09:17【】7人已围观

简介族進行有限度的自治。周代同時還規定了對違反朝貢制度的蠻夷戎狄酋長的處理及懲罰辦法。漢朝是繼秦之后的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統一的王朝。漢代的羈縻政策的實施始于漢武帝時期。漢朝初年,由于國力較弱,對于少數民族

族進行有限度的自治。周代同時還規定了對違反朝貢制度的蠻夷戎狄酋長的處理及懲罰辦法。

漢朝是繼秦之后的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統一的王朝。漢代的羈縻政策的實施始于漢武帝時期。漢朝初年,由于國力較弱,對于少數民族,尤其是匈奴采取妥協退讓的政策。到了武帝時期,國力強盛,于是漢武帝舉兵進攻匈奴,而羈縻政策就是伴隨著漢匈戰爭而實施的。由于戰爭不斷取得勝利,羈縻政策實施也隨之打開了局面。羈縻政策的實施不斷穩定了漢朝的后方,同時對戰爭的勝利推進也起到了促進作用。漢朝的羈縻政策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厚賂為主的經濟羈縻,一種是以和親、冊封、結援為目標的政治羈縻。無論是經濟羈縻還是政治羈縻都要通過派往少數民族地區的使者來完成,所以通使是漢時羈縻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為后世所沿用、承襲。

漢朝實施羈縻政策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冊封。冊封是歷代中央王朝慣用的一種羈縻手段。通過冊封可以確定中央王朝與邊疆少數民族之間的君臣、隸屬或藩屬關系。一般冊封的物件主要是降服、歸順或有藩邦關系的少數民族上層人物。兩漢時期對少數民族的冊封,主要有三等,第一等為:王、單于、君長;第二等為:侯;第三等為:邑君、邑長、邑侯。其中還包括不同民族名目繁多的稱號。這種對民族內部官吏實行冊封的等級、稱號,經過兩漢時期的發展,逐步約定成俗,并為后世所沿用。兩漢時期主要冊封物件是西域各族、匈奴、烏孫以及東北和南方各民族的上層人物等。這些冊封表現了受封民族眾多、地域廣大,同時也表現了冊封對維護漢王朝的統一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作用。(二)是設定屬國。一般認為,屬國的設定開始于漢武帝時期,主要是為了安置匈奴的降眾,以后逐漸成為了定制。就其性質而言,它實際上是漢王朝中央管理匈奴降眾的一種羈縻措施。現在有證據證明,秦朝時已經設定了屬邦,其性質和漢時的屬國相同。西漢時期共設定屬國七個,由最初安置匈奴降眾,發展到安置羌等其他民族。西漢末年,王莽曾計劃設定西海屬國,但因次年爆發了西羌大起義,而成為泡影。東漢建立后,承襲西漢的屬國和屬國制,并加以發展,主要表現為比郡屬國的出現。比郡屬國,就是在已經設立邊郡的地方,將郡內少數民族集中地區劃分出來,設定屬國。在兩漢時期,在民族聚居地區除了實行屬國制之外,還實行大量的郡縣制,少數的郡道制,也有都護制和藩屬制。一般來說,郡縣制的地區,多為農業為主或者農牧并重的定居民族;郡道制的地區民眾的定居程度稍差,常進行小范圍的遷徙。至于藩屬制主要用于那些一時難以完全征服的勢力強大的民族,如匈奴、烏桓、鮮卑等。都護制一般用于西域地區,這些地區離內地較遠,不適合設定郡縣,因為各項開支太大。漢王朝中央 *** 對這些地區的民族政策在寬嚴程度上是不同的,屬國制地區和置道地區寬于郡縣制地區,嚴于都護地區和藩屬地區。這種寬嚴程度的不同,正體現了漢王朝對居于不同地區的少數民族的羈縻程度的差別和統轄深度的不同。(三)是和親措施。和親并不始于漢代,早在先秦時期都已經出現了。漢代的和親,完全依漢朝與匈奴的關系變化為轉移。在漢朝初年,漢處于被動地位,和親是不得己而為之。到漢武帝中期,漢朝的和親開始以接援為目的,尋求軍事同盟。其主要物件是烏孫,通過和親實現了“遠交近攻”的策略。到了漢元帝末年,由于民族政策的重心由武力政策轉為與民為靜與以和為主的對外方針,所以這一階段的漢匈和親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產物。此時的和親是西漢王朝與匈奴貴族上層的共同愿望,促進了兩族友好關系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四)是互市措施。它是指在中原王朝 *** 的主持下,內地與邊疆少數民族之間進行經濟溝通的主要手段。這種互通有無的貿易關系,雖然是由社會經濟自身的發展規律所決定,但是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互市往往由官方壟斷,從而成為中央王朝調節和處理邊疆民族關系的一種主要的經濟手段。由于少數民族的牧畜經濟的不完整性和脆弱性,所以他們對中原農耕經濟產生很強的依賴性,這也決定了中原王朝在互市中的主導地位,利用互市來對邊疆少數民族進行控制和羈縻。

總之,兩漢時期的羈縻政策,與武力征服交錯使用,為漢朝的武力拓邊起到了輔助作用。同時,也起到了鞏固拓邊所取得的成果,促進了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兩漢之后,中國進入了長達三百多年的分裂的魏晉南北朝時期。民族政權更迭頻繁,民族關系極其復雜。但無論是王朝或政權的遞嬗,還是少數民族政權,都比較注重調節和處理該政權管轄下的民族間的相互關系。此時期,既有對秦漢時期統治經驗的借鑒,也有創造性地發揮,傳統民族政策并未因社會的動蕩而中斷。例如三國時,諸葛亮治蜀國時所采取的“恩威并用”“以夷治夷”“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正是唐朝羈縻州府制的藍本。

隨著隋、唐統一王朝的建立,民族政策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唐朝一方面繼承了秦漢、魏晉以來的“因俗而治”等統治方針,創設了羈縻府州,同時也延襲了冊封、和親、互市等傳統的統治方式,并創設節度使制,對民族地區,懾以兵威。

羈縻府州的設定是基于唐王朝的強大,弱小民族歸附可以得到唐的庇護,勢力較強的民族,則可借唐的聲威以自重。同時,這也跟唐開明的民族政策有很大的關系。唐初年,羈縻府州多集中在西南地區,數量較少,范圍也較小。到了唐太宗即位以后,歸附的少數民族接踵而至,數量猛增,分布范圍迅速擴大,遍及北方、東北、西北、西南等地。幾乎涵括了當時大多數少數民族。但自“安史之亂”起,中原地區藩鎮割據,民族分裂勢力抬頭,中央對一些府州已不能完全控制,大多逐漸廢置,數量銳減。唐代的羈縻府州不同于正州,它們設定在四周邊境地區。它也不同于“藩國”,它與朝廷有明確的隸屬關系,朝廷主要在羈縻府州行使行政領導、實施法律、征調兵馬、收取貢賦等權力。它的設定實際是“分而治之”的結果。羈縻府州都以土酋為官,賜予他們封號爵位,世代沿襲。對于內部事務,朝廷很少過問,任憑土官裁處。從而朝廷可以“坐而制服”邊疆少數民族。唐代的羈縻府州,上承兩漢時的屬國制,下啟元、明、清時的土司制度,是中國古代以土官統治為核心的羈縻政策的發展完善階段。

清朝是我國封建社會最后一個王朝,也是封建專制主義集權統治登峰造極的時期。傳統的羈縻政策也在這一時期有完善鼎盛,走向了衰弱。這是由于封建專制集權高度發展和強化的結果,也是邊疆民族地區自身發展的結果,民族地區與內地聯絡日益密切。民族地區最終被納入到封建大一統的體制當中。到了鴉片戰爭后,傳統的羈縻政策在列強的堅船利炮下,名存實亡。

清承明朝體制,保留了土司制。它是封建統治者對西南等地少數民族采取的一種特殊的統治方式。它用少數民族的首領進行統治,在經濟上“讓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于征收貢賦”。這種制度以任原有酋長為官,統治其固有土地及人民,不變更或調整其領土,官職世襲。經過明請的不斷完善它具有了一套完整的相對獨立的官職體系。這套體系異常嚴密,這也反映了中央對土司控制的嚴格。改土歸流是清王朝加大對土司地區直接統治的標志性措施,但改土歸流后,土司制度并沒有被徹底消除。甚至在某些地區還有土司復興的現象存在。

盟旗制度也是清朝的一項重要羈縻政策。它的設定與蒙古各部歸附清王朝有著直接的關系,也是清朝加強對蒙古各部統治的結果。清 *** 根據各部與自己關系的親疏、功績大小及忠順程度等,把蒙古分為“內屬蒙古”和“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實行八旗制度,為直接管轄的旗,不設盟。盟旗制度主要施行于外藩蒙古中,統治相對松散一些。清王朝通過會盟、課稅、派差、調遣等手法來加強對蒙古族的控制和利用。盟旗制度主要表現在,盟長按清 *** 的規定定期會盟,朝貢互市,將軍、都統或大臣節制各盟旗,分而治之等幾個方面。盟旗制度的推行,加強了對蒙古各部的控制,有助于消除蒙古各部之間的紛爭和維護清王朝北部邊疆的穩定。

三、 古代羈縻制度給我國民族政策帶來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歷代中央王朝對邊疆少數民族的籠絡、恩撫、懷柔等羈縻政策的簡要論述,我們發現傳統的羈縻政策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在不改變周邊少數民族政策實體內部結構的前提下,來加強中心對邊區的影響,從而建立起較為穩定的政治關系格局。古代羈縻制度中這些合理成分,已被我國現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吸收和借鑒,為我們國家當前和諧的民族關系作出了貢獻。

唐 明清時期農村經濟發展的相似特點

相似特點;1.農產品日益商品化。2.農村市場發展,如草市,工商業市鎮興起。3.農業形成規模化生產,大茶園和產棉區的出現。4.農村經濟結構逐漸調整,如經濟作物種植擴大,商業發展等。

元明清時期的戲劇和小說有?

小說:儒林外傳,紅樓夢,三國演義,水滸全傳,聊齋志異,本草綱目,農政全書,徐霞客游記,天工 開物,西游記,四庫全書,永樂大典

戲劇:牡丹亭,瑯嬛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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