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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根據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有(國家司法考試真題:2009年經濟法多選)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1 00:49:28【】2人已围观

简介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B.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計到下一個會計年度C.采取固定股息率D.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答案】ABCD9.

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B.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計到下一個會計年度

C.采取固定股息率

D.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答案】ABCD

9.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出質的有( )。

A.存款單

B.倉單

C.支票

D.股權

【答案】ABCD

10.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有( )。

A.協議轉讓

B.無償劃轉

C.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D.間接轉讓

【答案】ABCD

11.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有( )。

A.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以后提供的擔保

B.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非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C.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后的提供的擔保

D.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答案】ABCD

12.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有( )。

A.法人合伙人被吊銷營業執照

B.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自然人合伙人被宣告死亡

D.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AC

1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義務的有( )。

A.經營管理公司的義務

B.善意行使股權的義務

C.出資義務

D.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組織清算的義務

【答案】BCD

14.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中,屬于橫向壟斷協議的有( )。

A.聯合拒絕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B.劃分銷售商品的種類

C.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D.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答案】ABCD

三、案例分析題

1.2017 年 4 月,甲上市公司與乙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會初步擬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資方案(簡稱“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點: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續、承接乙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乙公司注銷,乙公司原股東獲得現金補償。

(2)根據合并雙方審計報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資產總額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 50%。但該年度乙公司營業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構成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3)出席股東大會并對合并方案投反對票的股東。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有權要求甲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票。

(4)為籌集實施合并所需資金,甲公司擬向本公司控股股東 A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不低于定價基準日的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 80%。具體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A 公司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甲公司董事會根據中介機構的意見修訂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合并決議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決議。同日,乙公司臨時股東會也通過了合并決議。6 月 15 日,證監會批準甲公司的合并與配套融資方案。

B 銀行對甲公司享有一筆 2018 年 6 月底到期的借款債權。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銀行于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償債請求。甲公司以債務未到期為由,予以拒絕。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東賈某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乙公司股東會 6 月 1 日通過的合并決議。經查,乙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通過股東,但乙公司并未向賈某發送電子郵件,而是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賈某及其他股東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東會會議并表決。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股東周某反對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會郵寄了書面反對意見,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也未委托他人表決。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遭甲公司拒絕,拒絕理由是:只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對合并投反對票的股東,才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2017 年 10 月 7 日,證監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內幕交易。經查,雷某于 2017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購入甲公司股票 10 萬股、20 萬股、40 萬股,并于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賣出,獲利 100 余萬元。根據以上事實,證監會認定雷某的行為違反證券法,構成短線交易。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況,本次合并是否構成甲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并說明理由。

(2)方案初稿中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內容,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拒絕 B 銀行償債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拒絕周某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計算雷某因短線交易所獲利潤時,應當以多少股份數為基礎?并說明理由。

(7)雷某短線交易所獲利潤應當歸誰所有?

2.2017 年 4 月,申請執行人 B 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人 A 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 X 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 A 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同年 5 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確定受理 A 公司破產案件。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查明下列事實:

(1)A 公司在 X 房產上為其所欠 B 公司 300 萬元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抵押時,X 房產的市場價值約為 350 萬元,現該房產市場價值約為 400 萬元。除上述抵押外。該房產上沒有其他權利負擔。

(2)2016 年 8 月,A 公司因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與 C 公司約定。A 公司從當年 9 月開始每月從 C 公司采購原材料,貨款按季度結算,A 公司以其專用存款賬戶質押擔保。之后,A 公司依約提供了質押擔保。破產案件審理中,其他債權人提出,A 公司為 C 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 1 年內,因此,管理人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在破產案件審理期間,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及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A 公司資產超過負債。A 公司認為破產原因消失。希望通過變賣部分不動產清償債務。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

要求:

(1)乙縣人民院移送的 A 公司破產案件,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的規則,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并說明理由。

(2)乙縣人民法院在作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前,應當履行何種審核程序?

(3)X 房產應以多少財產價值計入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并說明理由。

(4)A 公司為 C 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應否撤銷?并說明理由。

(5)對于 A 公司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3.A 公司為支付向 B 公司購買的鋼材貨款,向 B 公司簽發了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 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B 公司收到匯票后背書轉讓給 C 公司,用于償還所欠租金,C 公司為履行向 D 中學捐資助學的,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 D 中學,并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D 中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 F 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應 F 公司的要求,D 中學請 E 公司出具了擔保函,就 D 中學對 F 公司的票據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未在票據上作任何記載。

A 公司收到鋼材后,發現存在重大質量瑕疵,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及行業通行標準,無法使用。

F 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 A 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夠資金為由拒付。

F 公司遂向 A、B、C、E 公司追索,A 公司稱,因鋼材存在重大質量瑕疵,B 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已向 B 公司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貨款,故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C 公司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1)甲銀行拒絕向 F 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 公司拒絕向 F 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C 公司拒絕向 F 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E 公司應否承擔票據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4.2016 年 6 月 6 日,甲與乙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間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4 日,甲為乙出具了授權委托書,載明乙有權代理甲處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權期間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月 31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乙以甲名義與丙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年 7 月 31 日,租金每月 2 萬元。2017 年 6 月,該房屋衛生間管道嚴重漏水,丙請求甲維修,甲以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由其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丙自行維修,花費 2000 元。

2018 年 2 月,甲欲出售該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賃合同,丙以甲無權任意解除合同為由拒絕。2018 年 3 月 5 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況下,與丁簽訂買賣合同,以 800 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于丁。為支付房款,2018 年 3 月 11 日,丁與戊、庚簽訂借款合同,分別自戊、庚處借款 500 萬元和 300 萬元,借款期限均為 3 個月。同時,丁還分別與戊、庚約定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 年 3 月 20 日,甲和丁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

隨后,丁為戊、庚辦理了順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記。

2018 年 4 月 2 日,丁以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要求丙搬離,丙拒絕,并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

因丁無力償還戊、庚的借款,2018 年 7 月 12 日,戊、庚主張實現抵押權。房屋拍賣所得價款為 720 萬元,戊、庚均要求就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實現自己的債權。

(1)甲與乙的委托合同何時生效?乙何時取得代理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2)衛生間管道嚴重漏水的維修費用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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