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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目前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實行審批制(中國對外商股權限制)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14:44:29【】9人已围观

简介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放寬限制,推動我國西部地區同毗鄰國家地區相互開放市場,促進與周邊國家區域經濟技術合作健康發展。(四)推進地區協作與對口支援。在防止重復建設和禁止轉移落后技術與導致

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放寬限制,推動我國西部地區同毗鄰國家地區相互開放市場,促進與周邊國家區域經濟技術合作健康發展。

(四)推進地區協作與對口支援。在防止重復建設和禁止轉移落后技術與導致環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資、財政、稅收、信貸、經貿、工商、勞動、統計等方面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東部、中部地區企業到西部地區以投資設廠、參股入股、收購兼并、技術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導下,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東西對口支援,進一步加大對西部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援力度,繼續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圍繞西部開發的重點區域,發展多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合作。

五、吸引人才和發展科技教育的政策

(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區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勵人才創業的政策。隨著工資改革,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提高西部地區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平,逐步使其達到或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依托西部開發的重點任務、重大建設項目及重要研究課題,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吸引國內外專門人才投身于西部開發。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允許到西部地區投資經營和參加開發的其他地區居民保留原籍戶口,凡在西部地區地級以下城市(含地級市)和小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常住戶口,鼓勵農業富余勞動力合理轉移和跨地區人口合理流動。擴大東部和西部地區之間的干部交流。中央有關部門、東部地區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要加強對西部地區提供智力服務和人才支持。加強西部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依托中央有關部門和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加強對西部地區領導干部、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和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二)發揮科技主導作用。加大各類科技計劃經費向西部地區的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資金用于西部地區的數額。圍繞西部開發的重點任務,加強科技能力建設,級織對關鍵共性技術的攻關,加快重大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步伐。支持軍轉民技術產業化的發展。支持西部地區科研機構、高校加強有特色的應用研究和基礎研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從事應用研究的科研機構向企業轉化,加強產學研聯合,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允許并提高西部地區企業在銷售額中提取開發經費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對西部地區具備條件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科技人員在西部地區興辦科技型企業,簡化工商登記,提高股權、期權和知識產權入股比例的上限。

(三)增加教育投入。繼續實施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加大國家對西部地區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資金投入,努力加快實現九年義務教育。對西部地區高等學校建設予以支持,擴大東、中部地區高校在西部地區的招生規模。加大實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區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農村貧困地區學校工程的力度。建設西部地區遠程教育體系。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的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培訓。

(四)加強文化衛生建設。國家安排的補助地方文化設施建設、廣播電視建設投資和文物經費,向西部地區傾斜。進一步落實國家文化宣傳單位經濟政策,繁榮文藝創作。推進自然村“村村通”廣播電視建設,進一步擴大廣播電視有效覆蓋面。促進邊疆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發展。支持西部地區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西部地區衛生、計劃生育建設的支持力度,重點建立健全農村初級衛生保健體系。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01-2010年間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

(3)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嚴寒生態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我國已制定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有哪些?

(一)憲法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標準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范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后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權限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并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后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2002年8月通過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11月21日頒布并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是詳細的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后,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臺,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并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占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準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于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于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并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后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質特征是出資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財產、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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