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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電子貿易的定義判斷題(電子商務法是一部法律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9:23:54【】2人已围观

简介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

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電子商務法是一部法律嗎

法律主觀: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客觀:

電子商務內涵十分廣泛,凡是以電子形式在網絡上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和服務都屬于電子商務的范疇。網店、網銀、網校等都是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網絡經濟已然滲透到你我的生活。這種快捷方便的商務模式,不僅沖擊著大眾傳統的消費習慣,變革國際貿易活動,其中也面臨著眾多新的法律問題。首當其沖的便是貿易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任何的商務貿易行為都是雙方或各方合意的達成后的結果,無論合意的形成是書面或口頭。但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情況發生了改變,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現了新的法律議題,比如電子商務中的合同何時成立生效,合同的簽名等問題,由于技術的開發總是領先于該領域法律的問世,因此容易造成網絡貿易下合同的混亂。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特點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反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常見的合同的形式有書面與口頭兩種,但《合同法》第十條對此留有空間,電子商務合同是隨互聯網技術發展和運用產生的全新合同形式,應屬于“其他形式”。雖然不同于傳統合同形式,但電子合同意義以及作用本身并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疇。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現今,亞馬孫、京東、天貓等電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平臺,集成了商品與店鋪的展示、搜索、廣告等功能,極大的為民眾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普通大眾的消費觀。不同于實體銷售,作為虛擬經濟的第三方銷售平臺,消費者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消費環境下,引發了眾多的法律糾紛值得關注。如鄭某與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認為,原告通過被告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電子商務平臺的公開信息、按照交易平臺設定的程序下單向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調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價款,確認原告與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約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調,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電子交易具有迅速、競價、非面對面、群體不特定、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網絡銷售中也不缺乏超低價、1元秒殺等促銷手段,這也是網購有別于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費者的原因之一,不能僅以價格差距來判斷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參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號】)從法律角度看,合同簽訂一方因標價過低、惡意競拍等原因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電商的銷售行為可以視為賣方在網絡上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網店銷售中一個重要特點為當消費者同意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只需單方提交訂單即代表雙方達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商家對此訂單再次進行確認或認可。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內容具體明確,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雖該草案還未正式通過,但也反映出網上經營者行為實為一種要約,而消費者提交訂單行為即對商家要約所做出的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當消費者在網上提交訂單時視為買賣雙方電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消費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環節僅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三、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機構,40多年來專門從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組專門關注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2001年貿法委制定《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做出定義“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電子簽名的法律規范旨在減少因使用電子手段而可能產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確定性,為其和手寫簽名之間的等同性規定技術可靠性標準。電子簽名需要借助于某種技術手段,比如公共密鑰技術的電子簽名,在簽名前,需將密鑰提交可信賴適格的第三方并由其簽發電子簽證。簽名方用密鑰簽名后與電子簽證一同交給交易相對方,以便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電子簽名的認證與合同的效力密切相關,由于電子簽名依托某種技術,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雖然貿法委規定《電子簽名示范法》以“功能等同”為原則,但并非可以簡單通過法律規定“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決。2015年我國以《電子簽名示范法》為藍本出臺《電子簽名法》。其中第三條明確民事合同中不能僅以采用電子簽名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雖然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效力予以認可,但對其中技術標準未有明確,也未提及評估人簽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于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正,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對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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