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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網紅經濟論文文獻綜述范文例文(畢業論文綜述怎么寫 范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17:49:23【】9人已围观

简介bsp;東北師范大學劉力臻教授認為實行高額儲備有利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和政治風險,保證國家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劉力臻:《國際金融危機四重分析》)。外匯儲備可以用于干預外匯市場,以

bsp; 東北師范大學劉力臻教授認為實行高額儲備有利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和政治風險,保證國家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劉力臻:《國際金融危機 四重分析》)。外匯儲備可以用于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匯率穩定(在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國家,理論上是不需要為干預外匯市場而儲備外匯的),夯實我國加快改 革開放和抵御外部沖擊的物質基礎,這在亞洲金融危機后變得更為明顯。同時,入世后,我國持有的大量外匯儲備明顯提高了我國對世界經濟的適應能力。

    尹艷林在她所著的《從治理通貨膨脹到防止通貨緊縮》中提到外匯儲備快速增長極大改善甚至是扭轉了我國外匯資源短缺的局面,提高了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宏觀調控能 力,增強了海內外對中國經濟和貨幣的信心,吸引了更多的外商來華投資。而且外匯儲備多使得中央銀行有能力通過收購外匯,投放基礎貨幣,增加了貨幣供應,支 持了穩健的貨幣政策實施,抑制了國內通貨緊縮的趨勢(尹艷林:《從治理通貨膨脹到防止通貨緊縮》)。

    外匯儲備快速增長還有利于實施"走出去戰略"。外匯儲備大量增加反映了我國的資金過剩,有利于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的擴大,特別是像家電、服裝等優勢產業,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將生產能力向其他發展中國家轉移(于潤/張嶺松:《國際金融管理》)。

 

三、反對實行高額儲備的觀點及理由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揚在《中國的外匯儲備觀已經過時》一文中認為動用外匯儲備進行干預以維持匯率穩定是一件十分冒險 的事情。在把辛苦賺來的大量外匯儲備賭光之后,最終還是不得不使貨幣貶值。比如泰國、韓國等,貨幣當局都想通過拋售外匯來維持本國貨幣的穩定,而結果都是 寶貴的外匯被花光了,本幣卻依然下跌不止。外匯儲備的職能已不在于實實在在地用真金白銀去滿足進口和支付債務的需要。在IMF對外匯儲備功能的新表述中,“增強對本幣的信心”被放在核心地位上。簡單地說,外匯儲備過去是準備“用”的,而現在,則主要是給人“看”的。因此,從這種意義上來說,過多的外匯儲備已經沒有什么必要。

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所長余永定認為外匯儲備過多,目前已經造成我國極為短缺的外匯資本資源的浪費,出現窮國反而向富國輸出資本,支援美國等發達國家 人民的高消費。同時,維持高額外匯儲備的難度和成本加大,央行在保持巨額外幣資產的同時,為防止貨幣供給量增長過快,又不得不通過出售國債的方法對迅速增 長的基礎貨幣進行對沖操作,央行會因此承受很大損失,而且我國儲備結構較為單一,其中的70%以美元的形式存在,外匯儲備過多,必然會增大外匯儲備的風險(余永定:"消除人民幣升值恐懼癥")。

央行分析,外匯儲備增加過快的負面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給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造成壓力。其次是可能延緩結構調整和綜合國際競爭力。第三針對我國貿易和國際壓力逐漸加大。

另外,外匯儲備過快增長可能刺激短期資本流入,加大人民幣升值的國際壓力(王雅范/管濤/溫建東:《走向人民幣可兌換:中國漸進主義的實踐》)。

 

四、消化過量外匯儲備的途徑

    一些學者提出多余外匯儲備的出路可以考慮用這些儲備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保證國家安全的戰略物資,這樣在支援我國經濟建設的同時又加強了國防實力。另 一些學者在思考這個問題的同時也為今年初央行宣布使用部分外匯儲備對國有銀行進行資本金補充找到了理論依據,但提出在注資的同時要注意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 

附錄參考文獻:略

經濟法的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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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論文范文篇1

論信用卡被盜冒用的民事法律責任

一、國外相關規定與我國信用卡冒用民事責任的立法及實踐

(一)國外相關立法

1.美國的相關規定

在西方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注重保護持卡人也就是消費者的利益已經成為銀行卡方面的國際規則。在美國,有關信用卡冒用風險責任承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消費者信用保護法》、《誠實信貸法》這兩部法案中。《消費者信用保護法》規定:發卡人應該采取措施識別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經過授權的,信用卡的發卡人對信用卡是否經授權使用負舉證責任;隨后的《誠實信貸法》進一步規定消費者或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信用卡消費最多承擔五十美元的責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盜、被偽造)。總的看來,這兩部法案的相關規定將冒用風險主要轉移給發卡機構來承擔,而嚴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費者承擔風險的情形,體現了對弱勢一方利益的保護。

(1)“未經授權劃撥的責任歸屬”的規定。

“未經授權劃撥”(把所有英文符號改成中文)的定義是:美國《誠實信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偷竊或撿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為稱作“未經授權劃撥”.所謂未經授權的劃撥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費者)以外的未獲發動實際授權的人所發動的,從該消費者賬戶劃出資金而該消費者并未從該劃撥受益的電子資金劃撥。

美國法律規定,消費者對用丟失的或被竊的信用卡發動的交易,包括消費者自己被迫進行的劃撥,是未經授權的劃撥,適用對未經授權劃撥的責任限制。

未經授權劃撥的責任限制:《電子資金劃撥法》與E條例及其官方人員注釋規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機構發出了通知,其責任將受到限制。并將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劃撥的承擔的責任分為三個等級: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無限責任。

未經授權劃撥責任限制原則的起源:該法所確立的持卡人責任限制之原則,起源于1976年第一國民城市銀行訴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據聯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決被告對這五百美元未經授權的支出只承擔五十美元的責任。

未經劃撥責任原則的適用: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條例還規定:“無論持卡人存在多么明顯的疏忽都不影響對其適用責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這一觀點。該案中,消費者疏忽地將他的ATM卡個人密碼寫在與卡放在一起的紙上,并將卡與密碼交給他女兒,后來他女兒丟失了兩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經授權劃撥的損失。美國法院判決認為:這種疏忽對消費者是否應對卡與密碼的發現者啟動的而未經授權的劃撥承擔責任,是無關緊要的,消費者不承擔因此疏忽造成的損失。

盡管這種規定容易引發持卡人的道德風險,持卡人可能會謊稱某項交易未經其授權而從中牟取不當利益。但是美國的法律作出這種規定的基礎是相信絕大多數的持卡人是誠實的,當然這種信任有著龐大的征信體制作為基礎。法律同時認為發卡銀行在發行信用卡之前就應該意識到信用卡的風險,并且有義務在發卡之前對申請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信用卡應該發給講信用的人。況且,刑法上關于信用卡欺詐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這種道德風險的發生。

(2)“舉證責任”的規定

美國國會通過的《消費者信用保護法》規定,信用卡的發卡人對信用卡是否經授權使用負舉證責任。《誠實信貸法》則規定發卡機構若要求持卡人承擔至多五十美元的責任,還存在進一步的證明義務,即必須證明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要件,具體有:持卡人已經接受了信用卡;發卡人就潛在責任向持卡人發出過說明通知;發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丟失或者被盜時向發卡人發通知方法的說明;未經授權使用發生在持卡人己經將丟失、被竊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發行者以前;信用卡發行者已經提供一種方法,用這種方法可以識別一張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經授權的。

這種舉證責任的倒置使得處于弱勢的持卡人避免了因為舉證不能而承擔冒用風險的情形,而對于擁有強大技術支持和先進設備的發卡機構來說,這也沒有加重其負擔反倒有助于其積極采取措施維護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費者承擔全部責任”的規定

美國的發卡機構一般與持卡人約定,在下述情況下,持卡人即使在掛失后仍應承擔風險責任:第三人冒用為持卡人允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辦法或進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欺詐者等。上述例外條款的規定,不可謂不周全,而且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強調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時的審慎義務。

2.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

(1)英國的有關規定。英國同行業公會制定的,要求銀行會員共同遵守的《銀行營運規則》規定,除非發卡銀行證明持卡人存在欺詐或者沒有合理謹慎使用各種銀行卡,則信用卡丟失或者被盜后,對于持卡人掛失之前的損失,持卡人承擔責任最多為五十英磅。

(2)韓國的有關規定。韓國《與信專門金融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發卡機構應當自接到持卡人掛失請時起給持卡人帶來的所有損失負責。

(3)澳大利亞的有關規定。澳大利亞《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對未經授權劃撥消費者的責任也作了規定:在賬戶持有人不存在欺詐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未授權劃撥只承擔一百五十元或賬戶中的余額或賬戶機構被通知接入方法發生濫用、遺失或被竊,或是作為接入方法組成部分的密碼的安全性受到破壞時己發生的實際損失。

(二)我國信用卡被盜冒用的現行立法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民商法部門中的《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合同法》、《擔保法》中的少數條款;經濟法部門中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關規定。而專業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及實踐操作的只有部門規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央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發布實施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發布實施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中都僅有少數條文對于信用卡的冒用責任做出了規定。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也沒有行政法規,只有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按照這條規定,當持卡人丟失信用卡后,發卡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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