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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融資性貿易涉嫌犯罪案例(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07:16:10【】7人已围观

简介明,遼寧省的數據造假是比較普遍的,且虛增比例較大。3、據報道,遼寧省所轄市縣在2011年至2014年,虛增的收入約占同期財政收入的20%,虛增最高的年份是2014年,比例達到23%。繼遼寧自曝之后,2

明,遼寧省的數據造假是比較普遍的,且虛增比例較大。

3、據報道,遼寧省所轄市縣在2011年至2014年,虛增的收入約占同期財政收入的20%,虛增最高的年份是2014年,比例達到23%。

繼遼寧自曝之后,2018年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也公開承認:“重新核算后,內蒙古需要調減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530億元,占2016年總量的26.3%;2016年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核減2900億元,占2016年全部工業增加值的40%”。

4、2018年1月11日:

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也公開承認:“濱海新區2016年的萬億地區生產總值核減3348億,占總量的50.32%”,這個備受矚目的國家級新區一夜之間變得灰頭土臉。

根據政府公開的文件與相關的報道,這些地方經濟數據造假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

1、虛構應稅事項和納稅依據,虛假增加稅收收入。如2012年遼寧省某縣將縣委和縣政府機關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劃撥給縣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進行對外轉讓,轉讓行為并沒有實際發生,該縣卻在賬面上征收得到了5671萬的土地增值稅等稅收收入;

2、虛假拆遷或轉讓土地、使用財政資金繳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如2012年,遼寧省某縣重復轉讓4家糧庫土地,虛增國有資本經營收入6965萬元;

3、財政收入虛增空轉,即財政部門向企業進行撥款(以財政借款等名義),再由企業將資金繳回財政,以此實現財政收入的增加。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就公開承認主要通過虛增空轉、工業增加值謊報等方式完成收入增長目標;

4、稅收收入先增后返,虛增稅收收入。2011-2013年間,遼寧省某縣對33家企業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后返,虛增稅收2224萬元;

5、更改統計口徑,將統計范圍擴大。天津濱海新區的生產總值在調整統計口徑后縮水超過50%;

6、直接的數據編造。根據公開報道,遼寧省某些市縣還通過違規編造、隨意調整財政月報的方式虛增財政收入。

案例三:

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在三峽新材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在成本核算中存在少計原材料成本情況。  2013年10月15日,三峽新材收到證監會武漢稽查局《立案稽查通知書》,因三峽新材涉嫌違反相關法規,決定對其立案稽查。

一、三峽新材今年上半年財報顯示:

公司營業收入為5.97億元,同比增加31.81%;但是凈利潤為216.4萬元,同比下滑66.19%。  身陷稽查漩渦中的三線新材,其短期借款規模有所收縮。  三峽新材的短期借款中,2013下半年期末短期借款為7.2億元,比期初的15.3億元減少8.1億元。

其中抵押借款由期初的6億元,下降到期末的5.8998億元;信用貸款由6344萬元,下降到2240萬元。  今年上半年,三峽新材的短期借款,期末金額為6.2億元,比期初的7.2億元減少1億元。其中質押借款由期初的7690萬元,下降到期末的3500萬元。

抵押借款由5.8998億元,下降到5.65億元;保證借款由3000萬元,下降到2000萬元;信用貸款由2240萬元,下降到0元。  可見,三峽新材的短期信用貸款,一年間由6344萬元驟減為0。

二、三峽新材公告顯示:

其曾獲得中國銀行三峽獲得最高為3000萬元的授信額度。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三峽新材賬面在該行借款余額2240萬元。而截至2014年6月30日,三峽新材已無信用借款。  8月14日,三峽新材董秘張光春接受經濟觀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三峽新材貸款的具體情況,不是因財務造假造成貸款收緊,但并未說明具體情況。

中國新聞網-遼寧內蒙古等多地自曝GDP“注水”:弄虛作假歪招

人民網-三峽新材財務造假曝光 風險重估或波及未來銀行貸款

客戶提供主要材料并開具發票怎么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敲黑板:下述專家提示,我來回讀了好幾遍,很有收獲。建議大家對總額法、凈額法有需要加深理解的,來回至少閱讀三遍以上。

專家提示第31號——關于總額法、凈額法確認收入的若干思考

本專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由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專家提示亦并非對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全面描述,其結論亦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改變,注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2017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強調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模式,對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但隨著新興行業和新業務模式的涌現,如委托加工業務、大宗商品貿易等業務,“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識別成為會計審計實務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因此,本提示通過探討其識別過程中應關注的若干問題,作為注冊會計師分析判斷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合理性、合規性的參考。

一、識別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準則第五章“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第三十四條,對收入確認的總額法與凈額法的選擇規范了明確的判斷原則:以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財政部、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1]2號)對上述原則作出了全面的表述:“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應當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凈額法確認收入。

”因此,“控制權”是識別主要責任人和代代理人的主要判斷依據。

二、控制權的評估

新收入準則第四條第二款規范了控制權的定義,即“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新收入準則第十三條中還規定了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判斷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應當考慮的跡象,包括: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又在判斷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時,對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判斷標準。

為便于準則實施,實務中一般參照新收入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個跡象來判斷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

這三個跡象是:

(1)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2)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3)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但是,須注意對商品“控制權”的判斷才是區分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決定因素,上述的三種跡象只是輔助手段,不能代替、凌駕于控制權判斷之上。

一方面在運用上述三種跡象進行輔助判斷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能過于依賴合同條款的字面約定。另一方面對于上述三種跡象的分析需要綜合考慮,不可過分強調其中某一跡象的決定性影響或作用(事實上沒有一個跡象對判斷結果的影響是決定性的)。

同時,若在同一案例中,如果單獨考慮不同的跡象,得出的結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則需要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例如,對于大宗商品貿易業務,由于商品價格相對透明,渠道的可替代性較強,貿易企業能夠加價的空間不高,此時通常可以認為“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和“承擔存貨風險”的權重要大于“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1.了解交易產生的背景,判斷交易的必要性。通過了解交易的目的、背景,從正常經營管理的角度分析交易邏輯是否成立。我們應初步判斷被審計單位開展交易的必要性及可持續性,尤其是突然出現的業務收入占整體收入比重較高,或陌生或非專業領域的貿易行為。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治理層、管理層是否存在考核的異常壓力;被審計單位是否為交易配置了合理的資源,所配置的資源是否能夠支撐業務的正常開展。

2.對業務進行分析,判斷交易的合理性。在審計中,我們應當進一步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貿易行為,包括:被審計單位業務與其主業的相關性;業務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是否符合行業特征;交易的上下游是否存在異常;簽署的業務合同關鍵信息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抽屜協議等。

3.關注物權轉移方式,評估交易風險、報酬的享有和承擔情況。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倉庫單據、物流以及驗收等記錄,評估被審計單位是否取得對存貨的控制權、能夠主導貨物使用并獲取經濟利益,在判斷時,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承擔與該存貨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實物毀損滅失、滯銷積壓、品質瑕疵等風險和收益,被審計單位是否有實際能力將向供應商采購的商品提供給其他客戶等。

三、其他需要關注的問題

1.融資性貿易

證監會和國資委等監管機構近年來對“通過虛構交易、循環交易等方式人為做大經營規模,對無交易實質的‘空轉’貿易以及變相融資行為確認收入”問題的關注程度較高。

融資性貿易實際是以商貿購銷活動之名,行資金融通借貸之實的違規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

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

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既定、特定的利益關系;

三是貿易標的由交易對手實質性控制,報告主體僅有流轉形式上的貨權;

四是報告主體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因此,實務中注冊會計師須把握商貿業務的實質,以業務相關合同約定為依據,以上下游關聯關系以及資金流、實物流的走向和脈絡為重點,對照融資性貿易的本質特征,甄別認定業務屬性,判斷被審計單位是否恰當使用總額法或凈額法,恰當反映其業務模式以及其在該業務中承擔和享有風險與報酬、權利與義務的情況。

2.全額開具了發票和承擔信用風險能否作為總額法確認收入的理由

實務中,被審計單位經常以全額開具了發票,并且存在資金損失風險,作為總額法確認收入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面,新收入準則并未將“承擔信用風險”作為判斷是否應采用總額法的考慮因素。信用風險的影響應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范,不屬于收入準則的規范范圍。資金損失風險是信用風險,不應作為采用總額法的直接依據。

另一方面,不應因全額開具了發票而認為按照收入總額確認收入,稅務開票以貨物流轉為依據,但不代表被審計單位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權,被審計單位應以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權為基礎進行判斷。

同時,稅務稽查中常發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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