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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國際貿易詐騙案例(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詐騙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03:17:55【】3人已围观

简介或以實際行動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繼續要求賣方完成交付貨物的義務會使賣方錢貨兩空。雖然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有權阻止將貨物繼續向買方交付的權利,但是此時貨物已

或以實際行動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繼續要求賣方完成交付貨物的義務會使賣方錢貨兩空。雖然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有權阻止將貨物繼續向買方交付的權利,但是此時貨物已經交由承運人運輸。由于在FOB條款下,賣方不負責和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賣方不是承運人訂立海上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依據貨物銷售合同賦予的權利來制約承運人。此時,作為國際貨物運輸的實際托運人,國內賣方可以依據《貨代解釋》第八條規定,要求貨代交付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海運單等相關運輸單證,從而實現對運輸途中貨物的控制,防止貨運代理人和國外買方相互勾結,騙取貨物。

根據該司法解釋,貨運代理企業必須同時受買賣雙方的委托,作為實際托運人的國內賣方才有優先取得提單和運輸單證的權利。如果貨運代理僅受一方的委托,那么即使貨運代理從承運人處獲得提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貨代也只能將單據交給和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的當事人。因此,為維護國內出口商的合法利益,國內出口商和國外進口商應選擇同一貨代公司或成為同一貨運代理合同的當事人。

另外,根據上文分析,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7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94條第4項規定,出現合同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情況,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但是在FOB術語下,國內賣方并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需要承運人的配合。為實現賣方對運輸途中貨物的控制權,雙方可以約定增加買方合同義務,可以在FOB術語買方義務項下增加規定: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指示承運人在提單中將賣方記載為托運人,并將提單交付賣方。通過FOB特別條款約定,國內賣方成為海上貨物運輸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約束承運人,實現對貨物的控制。

貨代提單詐騙

貨運代理提單是以無船承運人身份簽發的貨代提單,且一般都是出于特殊目的的考慮:

如客戶因信用證或者其他一些單證的要求需要倒簽,而倒簽對于船公司來講比較麻煩,但對于出貨代提單相對較方便;中間商為了隱瞞一些商業信息,不想讓第三方了解信息,因而要求出貨代提單來隱藏真實信息;或是由貨代向船公司申請低價運輸等。因此,貨代提單引發的欺詐案件時常發生。

具體案例:

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玉米的合同,價格條件FOB青島。

為履行合同,B公司通過香港甲銀行申請開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條款規定須憑美國E公司的提單結匯。

2014年2月15日,中國A公司在給中國C公司的出口貨物明細單中明確要求,C貨代公司把E公司提單交給A公司,由其向銀行結匯。同日,中國D公司也出具一份提單,收貨人和通知人均為美國E公司。

3月5日,中國D公司根據美國E公司傳真將貨物放行給美國B公司。同日,A公司接銀行通知,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不能結匯。

因結匯不成且貨物已被提走,E公司在我國境內也無辦事機構,A公司遂向C貨代公司和D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C公司向D公司訂艙出運貨物,系受A公司委托,A公司明確要求出E公司提單,C公司做法符合國際慣例,不屬越權和無權代理;

D公司的放貨有記名收貨人的指令,且已收回正本提單,也未違反合同義務。A公司的損失,是其接受信用證條款造成的風險結果,與C公司和D公司無直接關系,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析

在FOB術語下,買方通常委托一家與其關系“特殊”的境外貨代公司充當契約承運人,該貨代公司服從于買方指示,為其“特殊”目的服務,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買方為進行貿易欺詐而專門設立的公司。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貨代提單和指示提單實施欺詐,導致我國出口商被騙,貨款兩空。

該案中我國出口商A公司與美國進口商B公司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FOB貿易術語,美國B公司掌握海上運輸,指定境外貨代美國E公司安排運輸。

再由E公司委托中國C貨代公司向實際承運人中國D公司訂艙、出運貨物,并由美國E公司作為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中國A公司。

中國A公司憑美國E公司提單結匯,美國B公司則憑海運提單從中國D公司手中領取貨物,然后利用單據與信用證不符點,使中國A公司無法結匯,遭銀行退單。

由于美國E公司在我國境內無辦事機構,中國A公司只能向中國C公司和D公司提起訴訟。

但由于中國C公司是接受出口公司委托處理事務,D公司按照E公司的傳真指示放貨給B公司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所以,A公司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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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案例及方式介紹

信用證詐騙的形式多樣,先對信用證詐騙進行分類,再仔細分析其詐騙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詐騙的方法并對此提高警覺。

根據信用證當事人的不同,信用證詐騙有以下幾類:

—、買方(開證申請人)自謀的信用證詐騙

主要表現為詐騙者以開證申請人或假冒開證申請人的身份,用偽造的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等手段來欺騙付款行與受益人,使付款行與受益人相信詐騙者的身份以達到詐取貨款的目的。

買方自謀的信用證詐騙主要集中在幾種方式:

一 無證詐騙

這是`—種比較初級的詐騙手法,即進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證申請書或信用證復印件,以傳真的形式發給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貨物為借口,騙取出口商僅憑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證即備貨發運。貨物出運后,出口商卻遲遲收不到正本信用證,最終只得被迫接受進口商提出的無理條件(主要是`壓低價格等)以求收回貨款。尤其是`當合同以空運或郵運作為運輸條款時,賣家要格外防范這種詐騙。因為在空運或郵運出口時,貨物—旦發出,出口商便喪失了物權,最終往往是`錢貨兩空。

二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

這種詐騙方式是`指開證申請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為名或冒用其他銀行名義開立假的信用證。這些假冒信用證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電開信用證無密押;⒉電開信用證聲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所謂“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⒊信開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⒋信開信用證隨附印簽式樣,而該印簽卻系假冒;⒌開證銀行行名、地點不明;⒍單據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單行不存在;⒎信用證金額大而有效期短。

這種利用假證的詐騙—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⒊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⒋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⒌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種行要求鑒別真偽。經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⒈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沒法辨認從何地寄出;⒉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⒊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⒋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沒法核對;⒌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曰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與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起偽造信用證詐騙。

三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詐騙

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已過期的信用證、無效信用證、經人涂改的信用證、或者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條件與時效性。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銀行承擔第—付款責任。從開出信用證起到信用證到期曰止,—旦條件喪失或超過—定時效,信用證會自動作廢。使用作廢的信用證對于受益人而言,實質上是`收到了—張沒有任何保證的“空頭支票”。

四 不法進口商與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勾結開立信用證進行詐騙

當貨物出運后,出口商憑信用證項下單據向開證行結匯時,開證行或者以種種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復,或者干脆宣布倒閉。尤其是`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咱們更要防范這種詐騙。因為不法進口商往往利用遠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貨后從容處理,然后再以質量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給出口商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這—類的詐騙主要的特征有:⒈開證行都是`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⒉信用證多數為遠期信用證。

五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故意在提單出具時設下陷阱,造成提單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當行情、匯率不利時采取刁難、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難以按時出運履約;又或者在設下陷阱造成信用證沒法結匯后,貨物代理與整個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貨物損失。

六 在信用證修改上的詐騙

這—類的詐騙主要有兩種情況:—是`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二是`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證來進行詐騙。“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貨物。這種詐騙的特征如下:

⒈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⒉修改書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

⒊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⒋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⒌來證的裝運期與有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個“軟條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電報修改書并經通知行同志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曰期時,才可裝運,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同時,還規定:“1/3的正本提單在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關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份,修改書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證密碼。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其風險不言而喻。

而另—種方式“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正來進行詐騙”,是`指不法進口商所開來的信用證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條款或—些難以做到的條款,而不法進口商又不肯改證,只肯出具商業保函。例如,信用證中既要求配額作為議付單據,又要求配額必須直接寄交開證人;或者,信用證中規定海運提單作為議付,卻又要求貨物以空運方式出運;或者信用證中存在“雙到期”條款;或者,信用證要求寄1/3份正本海運提單給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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