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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瑞倉國際貿易是日本貨物嗎(進出口境貨物必須要做商檢。但是并不一定要做法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2:57:54【】9人已围观

简介10月20日發盤撤銷。”A公司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B公司。問,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銷了其要約,A、B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諾要約人A在要約中明確表示,3月31日為承諾其

10月20日發盤撤銷。”A公司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B公司。問,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銷了其要約,A、B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諾

要約人A在要約中明確表示,3月31日為承諾其要約的最后期限。受要約人B的承諾于4月3日送達A。要約人A仍然對該合同有興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諾,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達B。問題:該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何時?

7、案例分析:關于損害賠償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為其在倫敦預訂20間8月1日的客房,價格為每間55英鎊。7月15日,A得知B還沒有預訂到房間。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別人再預訂,但只能訂到700英鎊一間的房間。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動,可以訂到600英鎊一間的房間。問:A可以從B公司處得到多少英鎊的賠償。

8、案例分析:關于不可抗力

甲國的制造商A公司與乙國某公益事業公司B簽訂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電站的合同,依該合同的規定,A承擔依這一時期的固定價格供應10年該核電站所需的鈾,B以美元付款且在紐約支付。問:如5年后,乙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國貨幣的貨幣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責任,A公司是否有權終止供應鈾的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法案例

1、FOB風險轉移

A(賣方)和B(買方)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成套設備的合同,FOB倫敦(在倫敦船上交貨),買方B與C(船方)簽訂了貨運合同。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設備運到倫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桿把成套設備從A的船上往C船上運時,吊桿折斷,造成貨損,此時貨物尚未越過船舷,風險并未轉移給買方,賣方須承擔損失,由賣方A向負責裝卸的船方C提出索賠。

因此,以船舷為界原則,如貨物在裝船時脫鉤入海,則由于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其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只要貨物越過船舷,如貨物掉在C的甲板上導致貨損,則風險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由于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買方賠償大米質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

問題: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生在海上運輸途中,因此,屬于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故該差價損失應該由買方承擔。

3、CFR貿易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

案例: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在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后,載貨船于當天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發出傳真,通知貨已裝船。我公司于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貨到目的港后,經我公司檢驗發現,貨物于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已經發生損失。

問題:上述期間發生的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后給與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該義務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及時就運輸的貨物投保海上運輸保險。如果賣方怠于通知,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賣方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4月即已經將貨物裝船,本應該在4月份就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實際情況是,到5月10日才發出裝船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對貨物在裝船后至5月9日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即造成買方投保的延誤,該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FOB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責任。

4、CIF合同貨物運輸的風險承擔案

案例: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定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部件。合同訂立后,韓國公司按時發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對于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

問題: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

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裂的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該風險屬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因此,應該由買方承擔。但是,賣方韓國公司負有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風險的責任,但事實上,賣方違反了該規定,沒有投保,使得買方不能取得保險單據,進而不能就上述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貨物外包裝破裂風險不由買方承擔,應由賣方韓國國內公司承擔。

5、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

案例:199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后,美國的進出口商被起訴侵權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人損失,隨后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

問題:我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評析:根據《公約》規定,作為賣方的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應該向賣方——法國商人承擔所出售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賣方所要銷往的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保證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的知識產權人的權利。

6、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合同規定:泰國公司應在儀器制造過程中按進度預付貨款。合同訂立后合同訂立后,泰國公司獲悉加拿大公司供應的儀器質量不穩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據悉你公司供貨質量不穩定,故我方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國公司提供書面保證:如不能履行義務,將由銀行償付泰國公司支付的款項。但泰國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堅持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問題:泰國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

評析: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當事人,如果另一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繼續履行義務。因為中止合同之時暫時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須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繼續履行合同,不能暫時終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合同,合同規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現貨物品質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問題:我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任何一批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都會導致該套設備的無法使用,也就是說,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撤銷整個合同。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零配件,第四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關鍵設備且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不存在問題,我國公司才無權解除合同。

8、貨物的風險轉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與1997年10月2日簽訂進口服裝合同。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專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

問題:貨物風險何時由香港公司轉移到瑞士公司?

評析: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起時,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此案中,貨物裝運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風險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

9、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電業有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日產佳能復印機200臺,價格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臺,交貨期限為4月1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在合同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通知,電報稱所有貨物與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通知,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馬上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并于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

問題:什么叫根本違反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濟。

評析: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車同的救濟。根據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遲了一天,此種延遲當然也屬于違約行為,給B公司造成損害,但沒有達到致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于季節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而對于復印機這種報告設備,遲到一天引起的損失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為并沒有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因此,買方采取的救濟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應是損害賠償。

10、買方解除合同

1993年1月,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先后簽訂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貨條件將合同項下的8萬只用于顯像管生產的電子槍按時交予中國A公司。貨到后,A公司在實驗性使用中發現,電子槍存在質量問題。后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中國商檢機構進行品質檢驗,經檢站證明,電子槍的質量確實存在較大質量缺陷。A 公司隨即與B公司交涉并達成索賠協議。協議規定:(1)A公司對已收貨物中已使用的部分電子槍暫不退還B公司;(2)B公司應該在三個月內將符合質量要求的7.5萬只電子槍發運到A公司;(3)更換的貨物運到后,買方將抽樣檢測,不合率大于20%,則整批退貨。結果,B公司交來的貨物仍然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在此協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將應該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更換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并將此作為索賠協議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貨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義務。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1)B公司退還7.5萬只電子槍的價款及利息;(2)已經使用的5000只電子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3)有關檢驗的相關費用由B公司承擔;(4)保管費、貨物差價等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

問題:B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有何種權利?

評析:我們講到買方對貨物有品質擔保義務,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電子槍的質量存在較大的質量缺陷,使得另一方當事人蒙受了損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雖然B公司做出補救,但是補救仍給A公司造成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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