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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買粉絲看不到檢驗報告(全國犬類免疫證)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16:18:15【】6人已围观

简介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第十四條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為犬只佩帶犬牌;(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四)不得攜帶

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除為犬只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非限養區開設犬只養殖場、銷售店(檔)的,須申請市畜牧獸醫部門對其衛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并報經市公安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報經市畜牧獸醫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發現狂犬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狂犬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并及時將傷人犬只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按每只犬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逾期不辦理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年審手續,并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注射疫苗,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對養犬單位按每只犬處以500元罰款;對養犬的個人按每只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及違法所得,并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對逾期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以500元罰款;經多次教育不改的,沒收犬只和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只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證的、走失的,遺棄的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應予受理,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的行政區域,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地區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游覽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區。 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行政區域內重點限制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 市屬各縣的重點限制養犬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區由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限制養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農業、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其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禁止從事犬類交易、養殖、舉辦犬類展覽;禁止個人養烈性犬、大型犬。 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經批準個人可養小型觀賞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告。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二)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院獨戶居住。 經批準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第八條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養犬:

(一)偵查、巡邏;

(二)科研、醫療實驗;

(三)專業表演團體演出;

(四)動物園觀賞。 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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