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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網紅經濟論文文獻綜述范文例文(畢業論文綜述怎么寫 范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19:28:56【】3人已围观

简介義務”是向持卡人提供掛失服務。但是,就在這個關于發卡銀行的“義務”的條款中,中國人民銀行授予了發卡銀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協議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責任條款的權利。因此,

義務”是向持卡人提供掛失服務。但是,就在這個關于發卡銀行的“義務”的條款中,中國人民銀行授予了發卡銀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協議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責任條款的權利。因此,目前關于信用卡冒用及掛失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于我國各商業銀行的規定及實踐。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規定及實踐

工商銀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電子銀行章程》規定,信用卡正式掛失前的損失由客戶自理。其在銀行業首次提出,因客戶未盡到風險防范義務而導致的損失,銀行將不承擔責任。

中國銀行規定,信用卡必須通過電話掛失方能即時生效。中國銀行的中銀信用卡、中銀都市卡、中銀VISA奧運信用卡實行掛失零風險措施。信用卡遭遇丟失或被盜后,只需致電二十四小時客戶服務熱線,辦妥掛失后即無需承擔掛失后的風險。

廣發銀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國內首創的掛失前四十八小時失卡保障計劃,這項掛失前四十八小時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時發現信用卡遺失而造成的損失,更全面地保護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這項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機、網上支付等須使用密碼的交易。

招商銀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萬全保障”功能,比廣發行僅晚了一個月,即掛失前四十八小時內發生的盜用損失,將由銀行承擔。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賠償額為一萬元,金卡為一萬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戶的信用額度為全包。

《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貸記卡領用合約》規定,持卡人遺忘密碼或遺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況下,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如密碼重置前使用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等。此外,由銀行承擔掛失之后的冒用風險責任。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規定,遇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持卡人應立即辦理掛失,掛失生效后,發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總結以上各個銀行關于信用卡掛失的規定與實踐,可以看出,我國各個銀行關于信用卡冒用責任的規定包括以下兩種情況:掛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風險由銀行承擔,除非出現免責的情形;掛失之前,絕大多數銀行規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責任由持卡人承擔,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如廣發行和招商銀行承擔了掛失后四十八小時內,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了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關于銀行卡丟失或被盜的責任糾紛,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銀行方面的主張,判決消費者承擔掛失前所發生的全部損失。

二、我國現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國現行立法規定

本文認為我國關于信用卡法律責任的現行立法存在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界定冒用風險的標準過于簡單

我國法律對信用卡掛失的風險責任承擔的有關規定,以是否辦理掛失作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決定因素,將信用卡遺失風險的分擔義務由法律義務變為合同義務,對持卡人限額沒有任何規定,擴大了銀行要求持卡人承擔責任的可能性。風險責任前提的簡單化使得立法無法對復雜的風險發生情況做出有意義的劃分,無法根據信用卡遺失情況及持卡人、發卡行過錯程度的不同,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進行細分。

(二)對持卡人規定的責任過重

發卡行根據持卡人的申請核發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擁有了對信用卡的絕對控制權,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義務。在由于持卡人的過錯造成失卡并產生冒用損失的情況下,持卡人應當在一定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這并不等于說,信用卡一旦丟失就必然會發生損失,失卡并不是損失的充分條件,因為信用卡消費不同于現金消費,它在時間、空間上的不連續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發卡行、特約商戶三方主體的緊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況下,只要發卡行和特約商戶能夠完全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不法分子通常很難達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掛失前的冒用風險應當根據持卡人、發卡行和特約商戶在形成冒用風險中的過錯類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這種冒用風險全部強加于持卡人來獨自承擔。然而,從目前我國各發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領用信用卡協議中的規定看,大部分發卡行仍規定信用卡掛失前的損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擔,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對銀行規定的責任過輕

從《銀行卡管理辦法》的體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關責任被規定在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的義務當中,而如前所述,該條規定其實是在授予發卡銀行極大的權利,將權利規定在義務中,這顯然是種立法上的矛盾,從而也導致也各大銀行紛紛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協議中,擴大持卡人的責任范圍,減輕銀行在其中的責任。

從法理上看,將兩個在經濟實力上極為懸殊的主體其中弱小一方的責任交給強大一方來規定,結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對持卡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損害。雖然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合同關系,通常由合同法來調整。但發卡銀行與消費者(即持卡人)的關系實質上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兩者之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還表現在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特權即行業壟斷權。這顯然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使得持卡人承擔過多的風險,持卡人可能要承擔不是因為其過失所導致的損失,這一點亦違反了過失責任原則。

另外,從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現形式和原因來分析,不難發現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兩方面。首先是技術層面,發卡機構、特約商戶的防偽防盜設備和技術相比現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為層面,主要表現在發卡機構和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程序操作不規范,持卡人沒有謹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明顯把冒用的情形簡單化,甚至將銀行自身由于技術問題產生的冒用風險完全轉嫁給無任何過錯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國信用卡冒用民事責任的立法建議

由于中國目前支持信用卡掛失風險運作的基礎—信用機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國要想在信用卡領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歐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臺灣的經驗,而是要根據中國的民族傳統習慣,借鑒國際上好的立法技術,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很好的保護。

(一)盡早出臺《信用卡條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銀監會、外匯局共同發布的《關于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起草《銀行卡條例》的構想。雖然這意味著在將來的立法規劃中,銀行信用卡業務還是將和借記卡等其他銀行卡業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立法調整,但這畢竟是信用卡專立法中的一大進步。《銀行卡條例》構想的提出,把規制信用卡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從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上升到了國務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規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關信用卡的規章和政策,在調整信用卡業務的專門法律法規體系中初步形成一個核心,立法層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該行政法規在內容上超越金融機構狹隘的部門利益,對信用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公平的法律保護。同時也應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規,頒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強對信用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明確掛失后冒用的損失由銀行承擔

掛失后信用卡仍出現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掛失人掛失與發卡銀行向各特約商家發放止付名單之間往往存在一個時間差。而時間差的存在則是技術手段不夠先進、存在缺陷所致。銀行發行信用卡、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考慮到可能發生的風險,理應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提供相應的健全的技術支持,將風險降低以至消除,這是銀行的義務。同時,解決掛失后冒用風險的可能性在于銀行技術與業務水平的提高,惟有銀行才能有效防止風險發生。而作為信用卡持卡人,對此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掛失后冒用的損失應當由銀行來承擔。

(三)明確掛失前二十四小時冒用的損失承擔

在信用卡脫離持卡人控制和掛失止付之間,往往存在一個時間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這個時間差,侵犯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因此,對這個時間段的冒用責任做出具體的規定就顯得尤為重要。而且筆者認為,二十四小時是一個比較適合的時間段,如果規定的時間過長,比如廣東發展銀行的四十八小時甚至更長,會容易導致持卡人怠于掛失,可能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規定二十四小時內的責任歸屬,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時履行掛失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能夠很好地保護持卡人的利益。筆者認為在這二十四小時中,持卡人應當承擔限額的責任,特約商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其余的責任由銀行承擔。

1.持卡人承擔責任的條件與責任限額

持卡人對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當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導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現或透支時,對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從原則上講,持卡人應對掛失前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對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掛失前的責任承擔問題,由其承擔部分的責任是合情合理的,因為其未能履行保管義務,且若掛失前的責任由發卡行或特約商戶全數承擔的話,無疑會誘發消費者的道德風險,增加金融消費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

2.明確舉證責任由銀行承擔

筆者認為對信用卡冒用責任的承擔最公平的解決方式是:采納過失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金融機構承擔舉證責任;持卡人僅對其重大過失承擔責任限額內的責任,其他損失的責任由金融機構承擔,金融機構可就此向保險機構投保轉移風險,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銀行的損失可以向保險機構轉移。這是指發卡機構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在發生風險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補償,從而避免或減少實際損失的一種形式。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策略,在金融風險管理中已有很久的歷史,早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經濟大蕭條過后,美國就開始了存款保險制度。現在信用卡風險管理中運用也越來越多,是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一種重要手段。發卡機構可以把開展信用卡業務的一些難以預料的意外損失,通過少量的保險費的支出而獲得及時、滿意的補償,從而降低或減少風險,這對發卡行來說是非常經濟的。

另外,在電子資金劃撥中記錄銀行與客戶之間交易的憑借是交易數據,與傳統銀行業務交易記錄的紙質單據相比其具有兩個特點:其一,交易數據都儲存在銀行的服務器中,交易過程的記錄完全由銀行制作和掌握,銀行在交易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客戶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數據的備份;其二,電子數據易于篡改,被投機者利用的可能性極大。這種交易行為的特殊性,使得“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舉證原則不能適用于銀行與客戶之間產生的電子銀行業務糾紛。為了避免這種由于發卡銀行掌握所有原始證據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卻還要求持卡人進行舉證的不合理做法,我國立法應當在損失分擔規則中明確銀行的舉證責任義務。

(四)明確銀行應當承擔的責任

立法應當明確銀行的責任:對信用卡承擔實質審查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對身份證件承擔形式審查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發卡機構在信用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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