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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融資性貿易案例通報(銀行貸款融資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5:57:18【】3人已围观

简介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并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

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并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采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臺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出租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關注重點在于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就合同條款應承租人要求進行解釋和說明。

2、規范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并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的認定

1、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

案例一

甲租賃公司、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萬元。同日,甲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以550萬元價格購買A機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將乙公司已支付給丙公司的550萬元貨款作為甲應支付的貨款抵扣,并由甲扣劃首期租金后歸還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訴至法院。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設備系其從他人處購買并使用多年,據此認定甲租賃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虛構。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構成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法律關系。鑒于甲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并非有權從事經營性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故依法認定其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無效。

解析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綜合判斷。對于虛構租賃物、標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構成明顯與出租人資金成本、費用及利潤不符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對于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若不屬于《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對應的法律規定認定合同效力及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

2、依法認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賃公司與乙學院簽訂融資回租合同,約定乙向甲轉讓教學設備一批,作價270萬元,并回租給乙使用,乙應向甲支付租金共計329.4萬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訴至法院。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這種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法律法規并無禁止性規定。且因乙學院已實際占有租賃物,甲租賃公司與乙學院以“所有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辦理了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手續,故依法認定雙方簽訂的融資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資租賃相關監管部門頒布的規章予以認可,是融資租賃行業普遍開展的一種交易模式,不能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為防止出現以售后回租為名、行資金拆借之實的規避法律行為,應重點審查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以此作為認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實有效的判斷依據。

3、認可回購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回購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承租人累計超過3期未足額支付租金或累計達60日,回購條件成就,乙公司應向甲租賃公司支付全額回購款。甲租賃公司收到全部回購款后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書》和《債權轉移證書》。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經審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回購擔保合同由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共同簽字蓋章,應認定回購擔保合同的簽訂系合同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乙公司作為商事主體,理應知曉其在回購擔保合同中所負回購義務的含義、內容以及應當預見到簽訂該回購擔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爭回購擔保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乙公司應在回購擔保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成就時,依約履行回購義務,向甲租賃公司支付回購款。

解析

回購型融資租賃業務中,設備制造商或銷售商不僅是租賃物的出賣人,而且是租賃物的回購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違約行為發生時,按約定負有回購租賃物的義務。回購合同若不存在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應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并尊重相關行業交易慣例,應屬合法有效。法院經審查認定回購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已經成就且回購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則回購人應當按照回購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購款。

(二)租賃物質量抗辯的處理

案例四

A公司與甲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租賃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A公司選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簽收了《租賃物件接受確認書》。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賃公司遂訴至法院。A公司辯稱租賃物有質量問題,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損失后再承擔相應責任。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系爭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制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并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而出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的事項無需承擔責任。因此,A公司作為承租人就系爭打印設備的質量問題應當向供應商即乙公司索賠,其無權以此對抗甲租賃公司給付租金的請求權。

解析

租賃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不影響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存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對此應負舉證責任。若承租人無法舉證證明出租人存在上述過錯行為的,則在其已經受領租賃物的情況下,涉及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應由承租人與出賣人另行解決,不影響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義務。

(三)違約責任的處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處理

案例五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首付款為165000元,租期分為24個月,月租金為19058元,租金共計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賃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續款項。甲租賃公司遂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審判

系爭融資租賃合同付款明細欄已約定,合同租金總計為457392元,該合同同時又有首付款為165000元的約定,但并未明確所謂首付款是否為租金的一部分。鑒于系爭融資租賃合同為甲租賃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照合同法中關于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應作出不利于甲租賃公司的解釋。現甲租賃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曾就租金總額為622492元達成合意,故該首付款可以沖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之初支付所謂的首付款等款項。該款項的性質和用途應以合同的約定為準。當發生承租人違約事件時,出租人要求將首付款優先抵扣違約金、遲延利息或作為總租金之外獨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應當具有合同依據。合同約定了首付款的性質、抵扣方式和順序的,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從約定。當合同約定不明或對此未作約定的,從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雙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綜合考慮,應以合同明確約定的租金總額為基準,將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與甲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根據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購買挖掘機一臺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賃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上述挖掘機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李某返還租賃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計155萬元及罰息36萬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之后,出租人還能主張所有未付租金,則可能因債務人無力支付的事實而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現甲租賃公司與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則甲租賃公司不能主張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賃物不能彌補其損失,則應當在評估或處置租賃物之后主張。

解析

出租人同時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請的,為避免出租人可能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雙重賠償,導致處理結果明顯不公,法院應向出租人釋明,告知出租人擇其一行使權利。出租人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誠信情況,在一訴中作出最具債權實現可能的訴訟請求選擇。若出租人選擇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同時有權向承租人主張損失賠償。若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價款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損失的范圍應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購人主張債權

案例七

甲租賃公司與李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乙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就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又簽訂回購擔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起訴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約定回購款。乙公司辯稱,融資租賃合同與回購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一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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