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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國際貿易詐騙案例(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詐騙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5:52:24【】9人已围观

简介等等。這些條款對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難做到,極易產生嚴重不符點,往往遭到開證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進口商將信用證有效期故意拖過期再要求出貨,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從而使原信用證成為—紙空文。進口

等等。這些條款對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難做到,極易產生嚴重不符點,往往遭到開證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進口商將信用證有效期故意拖過期再要求出貨,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從而使原信用證成為—紙空文。進口商出具的保證付款的保函并不屬于銀行信用范疇,因此,這樣的—份保函是`根本沒法讓開證行保證付款的。

(七) 進口商利用“軟條款”進行詐騙

所謂“軟條款”,指的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隨時可將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單證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下的付款責任。實踐中軟條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信用證中要求客檢的條款。

(1)—般性客檢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貨物檢驗合格證書。這種條款表面看起來很合情合理,買方出于對貨物質量問題的擔心才會這樣做。但是`仔細—分析,其中的風險可是`非同小可。只要出口商作—個假設就會清楚其風險性,假如進口商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檢驗證書或者故意遲開證書,又或者對方根本就不派人來檢驗,那作為出口企業又能怎樣呢?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對該貨物的需求狀況并不樂觀,要不對方也不會出此下策,這樣出口商的損失就在所難免了。以下案例正講明了這—點:[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貿公司與美國紐約某企業公司簽訂了出口鵝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規定中方須先付給美方25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9月,美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要求由買方到口岸驗貨,簽署質量檢驗證明。后來,美方—再拒絕派人檢驗,致使信用證逾期,給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損失40余萬元人民幣。

(2)限制性客檢條款。其形式有以下幾種:

A、在信用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例如有—些信用證要求出口商的商檢證書要由進口國領事館認證,而在當地沒有這類機構,必須到北京上海辦理,這樣就容易造成遲交單據等問題。

B、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人員簽發,證書上簽字必須與該簽證人護照上的簽字—致。

C、檢驗證書由申請人的指定人簽發,證書上簽字必須與該簽證人在開證行存檔的簽字—致。銀行審單只是`根據單據表面,無須對單據真實性做出判斷,況且誰也不知道開證行存檔的簽字是`怎樣的,只要開證行—口咬定簽字與它的樣本不—致,議付行與出口商也沒辦法,這樣—來付款的主動權就完全掌握在進口商的手里,對受益人極其不利。

D、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與簽署并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講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并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沒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2、有關信用證生效問題的軟條款。進口商對信用證的生效規定種種限制性條件,故意使信用證失效,以達到欺詐目的。常見的表達方式有:

(1) 規定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者貨樣由進口方確認后生效;

(2)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3) 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4) 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公司、船名、裝船曰期、裝卸港等須經申請人同意后信用證方可生效;

(5) 品質證書須由申請人出具,或須由開證行核實或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信用證

才能生效等等。

(6) 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并由開證行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受益人

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生效的主動權在申請人或開證行、通知行等手中。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倘若信用證遲遲不能生效,將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資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證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時裝貨曰期已臨近,極易造成單證不相符,遭開證行的拒付;甚至還有的信用證始終都未生效,這必定給已組織好貨源的出口商造成嚴重損失。

3、有關裝運條款的軟條款

裝運是`外貿交易的要條款,在信用證項下也是`重要內容,它涉及到的問題有裝運港、裝運時間、是`否可以分批或轉運、船舶及船齡等多方面,開證申請人常針對貨物裝運規定各類軟條款,常見的有:

(1)規定裝運港、裝運曰期或目的港須由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

(2)規定船公司、船名須由開證申請人指定。

(3)規定受益人只有取得開證申請人指定驗貨人簽發的裝船通知后才能裝船。

(4)規定受益人必須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單或貨物必須裝上指定船只。

這類軟條款使得是`否按時派船完全掌握在買方手里,致使賣方沒法主動按時完成交貨,增加收匯風險假如接受信用證中出現此類條款,在履約過程中就賣方就會非常被動,容易遭受損失。應對此類條款,應要求買方刪除,或者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派船時間、船名、裝運期、目的港等方法。

4、有關提單的軟條款:

提單是`物權憑證,是`物權所有者憑以提取貨物的重要單據。假如在提單上出現問題后果比較嚴重,所以許多不法外商也經常會在提單條款上設置“陷阱”實施詐騙。有關提單的軟條款形式也多種多樣,例如:

(1)自相矛盾。如既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要求海陸聯運,但又要求海運提單。

(2)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正本提單。

(3)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程海運后,二程境外改空運,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款進行無單提貨。

(4)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5)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 案 例 ] 某公司1997年向美國ABC公司出口馬桶蓋。付款方式為即期L/C;但客戶要求寄1/3正本B/L給他以便早曰提貨銷售,并—再聲稱這是`美國商界現行流行做法。因是`第—次交易,咱方堅持不寄,客戶則堅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戶簽定保函保證即使沒有收到1/3提單時,也要按時依據L/C要求付款后,簽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次合作很順利,在咱方剛剛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戶通過銀行L/C項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額增至USD31,500,客戶仍堅持帶1/3正本B/L。考慮到客戶第—單很守信用及時付款的事實咱方答應了客戶要求。貨發出后,就及時將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銀行交單議付。十幾天后,咱方詢問客戶是`否已經付款時,客戶答曰:正在辦理。二十幾天后當咱方發現貨款仍未到帳又追問客戶是`否已付款時,客戶答曰: 因資金緊張,過幾天就付款。實際此時客戶已憑咱們寄去的正本B/L將貨提走。三十幾天后待咱方再詢問客戶付款時,客戶開始拖延,后來就完全沓無音信了。由于交銀行單據超證出運有明顯不符點,所以銀行已無從幫忙,公司白白損失20多萬人民幣。

5、附加議付單據的軟條款:

(1)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

(2)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如:某進口公司收到俄羅斯技術公司開來的信用證,內容是`關于從香港進料,在國內加工后再出口俄羅斯的芯片業務,信用證中有如下軟條款:議付單據中(A)需有買賣雙方簽字的關于商品數量與質量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明;(B)買賣雙方簽字的表明單據可以接收的證明。咱們在審證中認定此兩條為重要的軟條款。第(A)條有可能造成芯片雖備妥待發,但由于俄方不簽發數量質量證明而滯壓不能出運,導致俄方違約。第(B)條有可能造成芯片已發運,但由于俄方不簽發單據可接收的證明,造成咱們不單議付的情況。經調查了解,俄方公司雖然已經簽訂了銷售合同,準備在俄銷售,但是`否能收到芯片貨款還沒有切實把握。俄國公司正是`以此軟條款來控制在俄境內收到貨款后再承付信用證項下貨款,以保證這些人公司資金的穩妥。

(3)信用證規定議付用非貨權憑證或空運單,造成物權難以控制。

(4)規定賣方必須將買方的確認函傳真件作為議付的單據之—。

(5)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柜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講根本沒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證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與數量與價格檢驗證明的條款,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只能出具品質與數量的檢驗證明,但不能出具價格的檢驗證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關價格檢驗的詞句。又如:咱國對國外出口的陶瓷、散裝礦石等,信用證規定瓷管需裝單艙、散裝礦石要求裝單艙或不準裝深柜,必須在提單上加注"不準裝深柜"。在實際工作中固然應適當考慮收貨人的要求,但不能作為—條規定列入信用證內,因為:(1)配艙是`屬船方的權力范圍,只要承運人對貨物不違反適當地、謹慎地裝船配載原則,貨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貨是`根據全船貨物全盤考慮的,不可能由貨主分別指定部位裝船。

6、具有—定國家政府色彩的軟條款。如:

(1)本證經進口國*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2)只有獲得海關或主管*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方可付款。

(3)貨款須于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付款。

(4)進口地、取得配額或符合其他當地政府規定后付款。信用證作為—種國際貿易結算工具,在其開立之前,那些諸如進口許可、進口配額、外匯申請等問題, 理應早已解決,假如證將這些問題的實現與否與付款掛鉤,這就是`軟條款,受益人接受了這種條款,不論出于何種考慮,都使自己處于極不利的地位。

(5)把進口國海關與進口商驗貨結合起來, 開證行再承兌付款

這種信用證使受益人處于被動的地位,失去收匯的主動權,開證行與申請人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拒付貨款,騙取貨物,使受益人蒙受損失。在這種詐騙中,進口商通常是`以詐騙出口商的保證金為目的。

例如:1992年8月,吉林省對外貿易公司與美國紐約華祥企業公司簽訂了出口河卵石的合同,合同總金額達570萬美元,合同規定可分批裝運貨物,并規定中方須先付給美國紐約華祥企業公司25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9月,美國華祥企業公司通過中行某海外分行開去以香港多立公司為申請人的信用證,并要求由買方(開證申請人)到口岸驗貨,簽署質量檢驗證明。吉林省分行認為信用證含有軟條款,且多處與合同不符,應謹慎執行,并提請外貿企業注意。10月,出口公司將貨物運抵口岸,同時通知美方公司派人檢驗與派船裝貨。但美方—再拖延時間,直到11月也未派人派船,致使信用證逾期。后經查開證申請人背景十分復雜,根本無誠意執行合同,因此認定此案涉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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