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9 甲系外貿公司總經理(助理經理崗位職責)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23:18:46【】6人已围观

简介撫州高新區商市規劃局,具體確定安置的土地面積和位置。房屋拆遷和居民安置所需資金由撫州高新區與市財政局結算。二是會議指出,崇仁師范新校區后勤附屬用房地下有自來水主供水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鑒于鐘嶺水廠

撫州高新區商市規劃局,具體確定安置的土地面積和位置。房屋拆遷和居民安置所需資金由撫州高新區與市財政局結算。二是會議指出,崇仁師范新校區后勤附屬用房地下有自來水主供水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鑒于鐘嶺水廠通往市區主供水管道原規劃設計在惠泉路東延伸路上,而惠泉路東延伸路還未建設,會議要求,由崇仁師范新校區建設領導小組行文向市政府報告,要求將惠泉路東延伸路提前開工建設,并由市發改委立項并列入20xx年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城投公司負責建設,市建設局負責跟進做好供水管道遷移工作。

會議要求,各相關部門要主動協調,積極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相關問題,此次會議明確了的問題不再進行協調,執行情況將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重點辦進行跟蹤督查。

;

一個問題

刑法案例分析-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據所給案例,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是如果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三是闡述定罪量刑的原則(如果是司法考試,只需闡述定罪量刑的原則,不用指出具體適用的刑罰)。

二、例

1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介紹]被告人孫某和于某主動為A國情報機關搜集我國軍事,經濟秘密。二人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竊取、刺探本單位保管的國家秘密,并向他人收買了若干國家秘密。二人先后6次向A國該機關出賣情報30份,其中機密文件12份,絕密文件10份,秘密文件8份,非法得款人民幣60萬元。因案發來不及出賣的絕密文件還有3份。[法律分析]根據刑法111條,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掌握國家秘密的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為境外組織、機構、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的行為。行為人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國家秘密~依法定程序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分為絕密、機密、秘密3級。絕密~最重要國家秘密,如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失。機密~重要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失。秘密~一般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失。情報~一切可以供給境外機構、組織利用的信息、情況和資料。竊取~以盜竊為手段,通常有文件、計算機、照相竊密等。刺探~用探聽等方式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如向熟悉情況的人探詢,利用交際手段、會談、學術交流等辦法探密。收買~利用金錢等物質利益換取國家秘密和情報。非法提供~掌握國家秘密的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

本案中,孫某和于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竊取、刺探本單位保管的國家秘密,向他人收買若干國家秘密,并將其中30份情報出賣給A國情報機關。可見,二被告的行為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綜上所述,為金錢出賣國家秘密的犯罪行為,一般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但如果行為主體是軍人,出賣對象是軍事機密,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介紹]甲乙兩村因灌溉用水問題關系一直不睦。甲村村民周某在一天夜里潛入乙村,將一瓶500毫升“樂果”農藥倒入乙村的飲用水塔。第二天,乙村發現水質異常未飲用,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114條,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投毒罪。刑法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10有期徒刑。”

投毒罪~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過失投毒罪~過失置放毒物,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此外,要注意投毒罪與殺人罪的界限。以投毒方式殺害某人,而放任了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構成投毒罪;僅是以投毒方式殺害某人,而不危及其他人或事物的,則構成殺人罪。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投毒捕魚行為,若向人、畜飲用水源投毒捕魚,危害公共安全的,應定為投毒罪。若向集體組織或個人承包的魚塘中投毒捕魚,此魚塘非供人、畜飲水用,則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或盜竊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案件介紹]王某出國前,一朋友告訴他,其手中有一張大熊貓皮,一直藏著不敢賣,如王某想要,價格好商量。王某帶著僥幸的心理,買下這張大熊貓皮,想帶到國外發大財。他將大熊貓皮藏在皮箱的夾層里,企圖蒙混過關。后在機場被查出。

[法律分析] 王某明知大熊貓是國寶,大熊貓皮不準帶到國外,卻企圖蒙混過關,非法走私,其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罪~刑法151條,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犯該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我國88年批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具體規定了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共計12綱、55目、106科、222屬、389種。如大熊貓、金絲猴、白緒脈、丹頂鶴、馬鹿、長臂猿、雪豹、野駱駝等。珍貴動物制品~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4侵害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案件介紹]邵某欠何某賭債1000元,日久不還。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學門口將邵某剛放學的7歲男孩騙至車上強行拉走,送到鄰縣一親戚家。后何某給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脅說:邵某必須在三天內送還I000元錢,否則,將其兒子賣掉抵債。邵某向公安局報案,小孩得解救。此案對何某定性有兩種意見:⑴構成綁架兒童罪,⑵構成綁架勒索罪。

[案例分析]根據原刑法何某的行為構成綁架勒索罪;按照現行刑法,何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何某的賭債不受法律保護,何某為迫使邵某償還賭債,實施了綁架行為,主觀上有勒索財物的目的,構成綁架罪。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兒童的,在現行刑法中屬于拐賣兒童的行為。何某雖然威脅說要把小孩賣掉,但這只是出于勒索財物的目的恐嚇對方,不能認定為以出賣為目的,因此,何某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本題考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刑法》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400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⑴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⑵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⑶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⑷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⑸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⑹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⑺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人重傷、死亡或其它嚴重后果的;⑻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5侵犯財產罪:[案件介紹]王某因犯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的第6年,王某盜竊一輛汽車而未被發現。假釋期結束的第4年,王某因搶劫而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內盜竊汽車的行為。問:⑴對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釋?為什么?⑵對王某假釋期間的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罰?⑶對王某假釋期后的搶劫行為應如何處理?⑷對王某最后的刑罰應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⑴對王某需要撤消假釋。根據《刑法》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內犯新罪的,應該撤消假釋。”⑵根據《刑法》69、71、86條,王某假釋考驗期內的盜竊行為應該處理如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刑罰實行數罪并罰。⑶根據《刑法》:“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假釋期滿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所以王某應按累犯從重處罰。”⑷對王某最后應①對王某所犯的盜竊罪作出判決;把盜竊罪所判刑罰和末服的7年刑期,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②對王某的搶劫按累犯從重處罰;把搶劫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面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罰金仍需執行。本題涉及假釋的適用、累犯的成立及數罪并罰的原則。

《刑法》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8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待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刑法》74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刑法》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依本法71條實行數罪并罰。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撤銷假釋,依本法70條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依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末執行完畢的刑罰。”《刑法》99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刑法》71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本法69條,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條:“被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案例分析]:⑴李某在外貿業務中被騙。構成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167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人員,在簽定,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的,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⑵李某擅自將巨款借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進行營利的;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李某身為國有公司的經理,未經集體討論將公款借出,數額極大,時間長達2年之久,符合挪用公款的特征。認定該罪時,應注意: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不僅包括個人使用,而且還包括挪用者以個人名義借給他人、單位使用。如本案中的李某未經集體研究,將公款擅自挪用借給好友使用,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②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公款數額較大

很赞哦!(75)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湖南郴州桂阳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