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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海外投資風險案例(項目融資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9 10:43:20【】8人已围观

简介須對有實力、產品有競爭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全面放開,也把其納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合格投資者的行列。4、控股或持股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應逐步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鑒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目前采用單邊主義模式,不

須對有實力、產品有競爭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全面放開,也把其納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合格投資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應逐步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

鑒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目前采用單邊主義模式,不宜過快將由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國企業毫無限制地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首先,以資本控制份額確定投資者國籍并非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對該類公司予以承保,一旦發生承保風險,即使其用盡當地救濟,由于不符合“國籍連續”原則,我國也將無法行使外交保護權予以求償。其次,我國已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所規定的投資者也并未包括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國企業,因此,雙邊投資協定也無法作為我國理賠后向投資東道國索賠的依據。最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剛起步,缺乏實踐經驗,不可能一下子承擔所有的投資業務。所以,實踐中,可采取逐步擴大的策略,先對我方享有絕對控股權的外國法人及非法人企業承保,對我方一般控股或僅是持股的企業則應有選擇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圍的設置

——應包括三種傳統政治風險,不宜承保政府違約險、恐怖主義險、營業中斷險

對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風險一般包括貨幣匯兌險,征收或類似措施險,戰爭與內亂險,我國應當采納,沒有爭議。而對于政府違約險、與政治目的有直接關系的恐怖主義險、營業中斷險、遲延支付險等類政治風險是否納入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圍卻爭論頗多。筆者主張:

項目融資案例

項目融資案例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項目融資案例,歡迎大家分享。

項目融資案例 篇1

1 項目背景

波特蘭鋁廠位于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的港口城市波特蘭,始建于1981年,后因國際市場鋁價大幅度下跌和電力供應等問題,于1982年停建。在與維多利亞州政府達成30年電力供應協議之后,波特蘭鋁廠于1984年重新開始建設。1986年11月投人試生產,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產。

波特蘭鋁廠由電解鋁生產線、陽極生產、鋁錠澆鑄、原材料輸送及存儲系統 電力系統等幾個主要部分組成,其中核心的鋁電解部分采用的是美國鋁業公司20世紀80年代的先進技術,建有兩條生產線,整個生產過程采用電子計算機嚴格控制,每年可生產鋁錠30萬噸,是目前世界上技術先進、規模最大的現代化鋁廠之一。

1985年6月,美國鋁業澳大利亞公司(以下簡稱¨美鋁澳公司¨)與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接觸,邀請中信公司投資波特蘭鋁廠。經過歷時一年的投資論證、可行性研究、收購談判、項目融資等階段的緊張工作,中信公司在1986年8月成功地投資于波特蘭鋁廠,持有項目10%的資產,每年可獲得產品3萬噸鋁錠。與此同時,成立了中信澳大利亞有限公司(簡稱“中信澳公司”),代表總公司管理項目的投資、生產、融資 、財務和銷售,承擔總公司在合資項目中的經濟責任。

波特蘭鋁廠投資是當時中國在海外最大的工業投資項目。中信公司在決策項目投資的過程中,采取了積極、慎重、穩妥的方針,大膽采用了當時在我國還未采用過的國際上先進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的項目融資模式,為項目的成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項目融資結構

1)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

波特蘭鋁廠采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資形式的投資結構。這個結構是在中信公司決定參與之前就已經由當時的項目投資者談判建立起來了。因而,對于中信公司來講,在決定是否投資時,沒有決策投資結構的可能,所能做到的只是在己有的結構基礎上盡量加以優化:第一,確認參與該投資結構是否可以實現中信公司的投資戰略目標;第二,在許可的范圍內,就合資協議的有關條款加以談判以爭取較為有利的參與條件。 1986年中信公司參與波特蘭鋁廠之后,項目的投資結構組成為:

美鋁澳公司 45%

維多利亞州政府 35%

第一國民資源信托基金 10%

中信澳公司 10%

(1992年,維多利亞州政府將其在波特蘭鋁廠中的10%資產出售給日本丸紅公司,投資結構又發生了變化)

圖9-1是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和管理結構示意圖。波特蘭鋁廠的項目投資者在合資協議的基礎上組成了非公司型的投資結構,組成由四方代表參加的項目管理委員會作為波特蘭鋁廠的最高管理決策機構,負責項目的建設、生產、資本支出和生產經營預算等一系列重大決策,同時通過項目管理協議委任美鋁澳公司的一個全資擁有的單一目的項目公司——波特蘭鋁廠管理公司作為項目經理負責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在項目投資結構一章論述項目投資結構時所列舉的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特點在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中均有所體現。其主要特點有:

(1)波特蘭鋁廠的資產根據投資比例由項目投資者直接擁有,鋁廠本身不是一個法人實體。投資各方單獨安排自己的項目建設和生產所需資金。這種資產所有形式為中信公司在安排項目融資時直接提供項目資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提供了客觀上的可能性。

(2)項目投資者在支付了項目生產成本之后直接按投資比例獲取項目最終產品——鋁錠,并且,電解鋁生產的兩種主要原材料——氧化鋁和電力,也是由項目投資者分別與其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因而每個投資者在項目中的生產成本構成是不盡相同的,所獲得的利潤也不一樣。

(3)波特蘭鋁廠的產品銷售由各個項目投資者直接控制和掌握。

(4)由于波特蘭鋁廠資產由投資者直接擁有,項目產品以及項目現金流量直接為投資者所支配,因而

與一切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一樣,波特蘭鋁廠自身不是一個納稅實體。與項目有關的納稅實體分別是在項目中的投資者,各個投資者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稅務結構問題。

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所具備的以上幾種主要特征,為中信公司自行安排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2)中信澳公司在波特蘭鋁廠中所采用的融資模式

中信澳公司在波特蘭鋁廠投資中所采用的是一個為期12年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項目融資模式,其融資結構如圖9-2所示。

在圖9-2中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融資中有四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1)股本參與銀團。

由五家澳大利亞主要銀行組成的特殊合伙制結構,以及其所任命的波特蘭項目代理公司——“項目代理公司”,是杠桿租賃中的股本參與者,是10%波特蘭鋁廠資產的法律持有人和杠桿租賃結構的出租人。特殊合伙制是專門為波特蘭項目的有限追索杠桿租賃結構組織起來的,負責為中信澳公司在波特蘭鋁廠項目中10%投資提供股本資金(占項目建設資金投資的1/3)和安排債務資金。股本參與銀團直接享有項目結構中來自加速折舊以及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巨額稅務好處,并通過與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簽署的資產租賃協議(亦稱委托加工協議),將項目資產出租給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生產電解鋁。股本參與銀團通過租賃費收入支付項目的資本開支、到期債務、管理費用、稅收等。股本參與銀團本身的投資收益來自兩個部分:第一,來自項目的巨額稅務虧損,通過利用合伙制結構特點吸收這些稅務虧損抵免公司所得稅獲取;第二,吸收稅務虧損的不足部分,通過租賃費形式獲取。

股本參與銀團在波特蘭項目中不直接承擔任何的項目風險或者中信公司的信用風險。這些風險由項目債務參與銀團以銀行信用證擔保的方式承擔。

(2)項目債務參與銀團。

在波特蘭項目杠桿租賃結構中,債務資金結構由兩個部分組成:比利時國民銀行和項目債務參與銀團。全部的債務資金貸款(占項目建設資金投資的三分之二)是由比利時國民銀行提供的。但是,由于比利時國民銀行并不承擔任何的項目信用風險(全部風險由項目債務參與銀團以銀行信用證形式承擔),所以比利時國民銀行不是杠桿租賃結構中真正意義上的“債務參與者”。

比利時國民銀行在融資結構中的作用是為項目提供無需交納澳大利亞利息預提稅的貸款。比利時稅法允許其國家銀行申請扣減在海外支付的利息預提稅。因而澳大利亞利息預提稅成本就可以不由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借款人——中信澳公司承擔。從項目投資者的角度,這樣的安排可以節省融資成本,盡管需要支付給比利時銀行一定的手續費。

杠桿租賃結構中真正的“債務參加者”是由澳大利亞、日本、美國、歐洲等幾家銀行組成的貸款銀團。貸款銀團以銀行信用證的方式為股本參與銀團和比利時國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承擔全部的項目風險。

以上股本參與銀團、債務參與銀團以及實際提供全部項目債務資金的比利時國民銀行三方組成了波特蘭鋁廠項目融資中具有特色的一種資金結構,為全部項目投資提供了96%的資金,基本上實現了100%融資。在這個資金結構下,對于項目投資者來說,無論是來自股本參與銀團的資金投人,還是來自比利時國民銀行的項目貸款,都是項目融資中的高級債務資金,都需要承擔有限追索的債務責任;但是,對于項目融資中的各方面來說,根據其資金性質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兩個組成部分,股本資金的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結構中的稅務收益和資本回收,而債務資金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利息收人。項目債務參與銀團提供的銀行信用證作為一種主要的融資工具第一次使用在杠桿租賃的結構中,通過信用證擔保安排比利時國民銀行貸款,充分利用政府對利息預提稅的法規,為中信公司節約了總值幾百萬美元的利息預提稅款。

(3)項目資產承租人。

中信澳公司合資擁有的中信澳(波特蘭)公司是杠桿租賃結構中的資產承租人。中信澳(波特蘭)公司通過一個12年期的租賃協議,從項目代理公司(也即從由股本參與銀團組成的特別合伙制)手中獲得10%波特蘭鋁廠項目資產的使用權。中信澳(波特蘭)公司自行安排氧化鋁購買協議、電力供應協議等關鍵性生產合同,使用租賃的資產生產出最終產品鋁錠,并根據與其母公司——中信澳公司簽署的“提貨與付款”性質的'產品銷售協議,將鋁錠銷售給中信澳公司。由于項目融資的有限追索性質,中信澳(波特蘭)公司的現金流量被處于融資經理人的監控之下,用來支付生產成本、租賃費等經營費用,并在滿足了一定的留置基金條件下,可以用利潤的形式返還給股東——中信澳公司。

在項目融資結構中,中信澳(波特蘭)公司是項目投資者專門建立起來的單一目的項目子公司。根據融資安排,在12年融資期限結束時,中信澳(波特蘭)公司可以通過期權安排,收購股本參與銀團在項目中資產權益,成為10%波特蘭鋁廠資產的法律持有人。

(4)項目融資經理人。

圖9-2中的美國信孚銀行澳大利亞分行(Bankers Trust Australia Ltd,簡稱“BT銀行”)在有限追索的杠桿租賃融資結構中扮演了四個方面的重要角色:第一,作為中信公司的融資顧問,負責組織了這個難度極高被譽為澳大利亞最復雜的項目融資結構;第二,在融資結構中承擔了杠桿租賃經理人的角色,代表股本參與銀團處理一切有關特殊合伙制結構以及項目代理的日常運作;第三,擔任了項目債務參與銀團的主經理人;第四,分別參與了股本參與銀團和債務參與銀團,承擔了貸款銀行的角色。

3)融資模式中的信用保證結構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在杠桿租賃融資中發揮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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