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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三種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點(c組的貿易術語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點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3:01:06【】2人已围观

简介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是什么?以及風險的轉移點是什么?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和風險的轉移點分別如下:簡單地說,FCA意為貨交承運人。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是什么?以及風險的轉移點是什么?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和風險的轉移點分別如下:

簡單地說,

FCA意為貨交承運人。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承運人的收貨地點和處置之下,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FAS意為裝運港船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裝運港的船邊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FOB意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在INCOTERMS2010之前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術語下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裝貨船的船舷,也就是說,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及損失,貨物越過船舷,風險便轉移給買方。但是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操作中,把“船舷”作為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分界點通常是很難區分的。因為將貨物從碼頭裝到船上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操作過程,而“船舷”是一一個“想象中的點”,所以以“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的分界點不具有實際意義[1]。因此,在INCOTERMS2010中就將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點由原來的“貨過船舷”改成了“將貨物放置于買方指定的船舶上”。顯然,這個新的標準更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劃分各自的責任,在實踐中便于操作。

而在FCA術語下,賣方必須在指定地點將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予內陸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風險也由此從賣方轉移給買方。

對比FCA術語和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分界點,主要有兩點區別:第一,FCA術語下賣方在內陸貨交承運人之后就完成了風險的轉移,比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時間提前,賣方可以提前完成交貨義務,不需要承擔貨物從內陸到貨物裝」上船這一段的風險;第二,在FOB術語下,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之后便已經對貨物喪失了實際控制權,但賣方還需承擔貨物裝上指定船舶之前的一切風險,因此,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不在同一點上;而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在同一點上,即貨交承運人時

c組的貿易術語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點的區別

CIF

和CFR的風險劃算界限一樣都是船舷,只要貨物在裝貨港越過船舷,就完成了交貨任務,我的老師在講課時,曾給我舉過一個極端的例子,來幫助記憶:比如貨物是一箱啤酒,裝貨時脫鉤了,它掉到海里,損失就是賣方的,掉到甲板上摔碎了,損失就是買方的,當然賣買雙方是要向負責裝貨的港口索賠的。但的價格是付到目的港的,因為它包括運費呀;CIP和CPT

由于是適應多種運輸方式,所以它們的交貨地和風險劃分界限是承運人的監管場所,只要把貨安全的交到承運人的手中就完成了交貨,舉個例子:運輸貨物的汽車在去往承運人監管場所的路上發生了車禍,損失就是賣方的,在承運人的監管場所發生了火災,損失就是買方。買方不能因為還沒裝上運輸工具,向賣方索賠,而只能向承運人索賠。

什么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基本原則

前提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交付轉移

構成要件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風險轉移

動產交付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托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后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DES國際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風險轉移、保險費、運費?

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

風險轉移:賣方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貨時,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保險費:賣方承擔

運費:賣方承擔

是名副其實的“到岸價”

任何INCOTErms貿易術語中的風險轉移點和交貨點都一致嗎?

是的。

In買粉絲terms將風險轉移地點視為交貨地點。

簡述“老三種”貿易術語和“新三種”貿易術語的異同

“老三種”與“新三種”的異同

由此可見,FCA、CPT、CIP,分別是從FOB、CFR、CIF三種傳統術語發展起來的,其責任劃分原則相同,但也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方式不同。FOB、CFR、CIF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則不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也適用于陸運、空運等各種運輸方式的單式運輸,以及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能是船運公司、鐵路當局、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老三種”的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風險也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新三種”的交貨地點,則須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賣方所在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收貨點的賣方的送貨運輸工具上。至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于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轉移給買方。

3.費用承擔不同。在采用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貨費用由何方負擔,在租船運輸的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術語中,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裝貨費用有賣方承擔。但是在CPT和CIP合同中,賣方支付的運費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裝、卸費用,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在“老三種”貿易術語下,提交的已裝船提單是物權憑證。而在FCA、CPT、CIP術語下,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不同的運輸工具而定,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后者往往不是物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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