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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上海外灘突發火災事件(上海外灘附近突發火災,導致起火的原因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13:21:32【】8人已围观

简介上海外灘附近突發火災,導致起火的原因是什么?火災是人們生命威脅的重要災害之一,全世界各地可能每時每刻都在發生或大或小的火災,就在最近上海外灘發生了一起火災,好在火災的范圍比較小,并及時被撲滅了,沒有引

上海外灘附近突發火災,導致起火的原因是什么?

火災是人們生命威脅的重要災害之一,全世界各地可能每時每刻都在發生或大或小的火災,就在最近上海外灘發生了一起火災,好在火災的范圍比較小,并及時被撲滅了,沒有引起人員傷亡和太大的財物損失,要說最大的火災可能就是森林火災,因為它涉及到的范圍非常的廣,很容易蔓延的更深。

一、這次火災的相關事情。

3月13日下午, 有網友反映上海外灘附近疑似著火,現場濃煙滾滾。19時許,上海消防發布通告:系一建筑工地兩個集裝箱發生火災,火災于18時03被撲滅,無人員傷亡。

這次的火災發生地點是建筑工地,建筑工地上也沒有太多易燃的物品,而且及時被發現,所以狀況還是比較好的。

二、如何預防火災?

那么我們到底應該如何預防火災的發生?在居家生活的過程中,外出的時候一定要及時關閉燃氣灶。出門的時候應該把容易引起火災的電器的插頭拔掉,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火災的發生。其次在外游玩的時候,特別是節假日的時候,不要燃放煙花炮竹,因為這些東西也很容易引起火災。

三、發生火災之后應該怎么做?

發生火災之后千萬不要慌亂,如果火災的面積較小,能夠人被撲滅的話就自己處理一下,如果火災范圍比較大,就應該及時撥打119,然后從安全通道離開,千萬不要乘坐電梯,因為電梯可能會在發生火災的時候停止運行,有可能會對我們人體造成巨大的傷害,嚴重的可能會危及到我們的生命安全。

不知道你生活中有哪些預防火災的小技巧呢?或者是有哪些在火災中逃生的小技巧呢?歡迎在評論區底下一起分享一下。

2019年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亮點解讀

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于長期以來存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頑疾,有針對性地作了回應。

新修訂的“辦法”體現三大亮點:以預防為導向,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解決應急預案形式主義問題,將應急預案管理鑲嵌進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動態管理;強調預案編制以實際操作為導向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帶來生命財產的損失、給傷亡者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痛苦和災難,亦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

為了繃緊生產安全這根弦,近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此次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于長期以來存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頑疾,有針對性地作了回應。” 中國人民大學 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此評價。同時,唐鈞向《法制日報》記者解讀了“辦法”的三大亮點。

亮點一

重在事前準備

在兇猛的火勢和刺鼻的氣味中,4月23日凌晨1時54分,經過千余名消防官兵協同奮戰16小時,江蘇省泰州市靖江市危險化學品倉儲大火終于被撲滅。由于現場處置及時,沒有形成更大范圍的連鎖爆炸。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報稱,事故原因是由于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違規動火作業導致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近年來,天津港爆炸事件、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國家安監總局近日發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5月,全國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18854起、死亡9977人,按照可比口徑(下同)同比分別下降11.4%和14.1%。其中,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

雖然前5個月安全生產繼續保持總體穩定的形勢,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數據顯示,5月重大事故同比上升,漁業船舶事故集中多發。5月發生3起重大事故,環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7人,上升17.9%。

從事故致因理論來看,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在一定的時空里交叉所致。

海因法則又告訴我們,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處事故隱患。

這些都說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有征兆、有苗頭的,可以通過發現隱患并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達到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目的。亦可以說,一切事故是可以預防,一切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對各種風險源的調查研判,提高動態監測、實時預警能力,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對各種可能的風險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數、對癥下藥、綜合施策,出手及時有力,力爭把風險化解在源頭。

唐鈞認為,此次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就是貫徹落實

的指示,以預防為導向,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

上海交通大學 中美物流研究院教授趙來軍長期跟蹤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他認為,事前的信息共享對事故應急處置作用較大。

“從已經發生的重大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來看,由于缺乏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系統,在應急處理時容易出現判斷失誤導致事故擴大情況。進一步講,消防人員對倉庫內具體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分布情況一無所知,只能在對倉庫和堆場里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種類等信息都不明確的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最終導致人員傷亡。”趙來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如果信息事前被安監、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共享,那么事故應急處置階段的損失就不會這么嚴重。

針對此,新修訂的“辦法”要求,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所謂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所謂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靖江危化品倉儲爆炸事件,就是調動了上海等周邊區域的消防力量。可以說應急處理比較到位。”唐鈞說。

亮點二

扭轉形式主義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被認定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

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其中之一,是未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事實上,從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不少生產經營單位都極其不重視應急預案。

唐鈞告訴記者,新修訂的“辦法”對于長期以來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存在的頑疾,有針對性地作了回應,可以說是“求真務實”。

“首先是扭轉應急預案的形式主義,轉變為真實性和實用性的處置方案。”唐鈞告訴記者,自2005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以來,有一部分單位的應急預案存在嚴重的形式主義:編制時“向上看齊”,直接摘抄上級的預案;平時“束之高閣”,出事后找出來當作“擋箭牌”推卸失職之責。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唐鈞認為,此次“辦法”“求真務實”的第二個體現是:改變預案的靜態管理,轉變為鑲嵌進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動態管理。

從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第十七條及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對預案的管理未明確規定詳盡的辦法,導致有一部分單位把預案靜態管理,即把預案當作額外的附加任務。

“新修訂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力爭扭轉此局面。”唐鈞說。

此外,“辦法”以法律責任的形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束,并且強化預案與日常管理的緊密契合。如“辦法”第六章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負有的法律責任。

在唐鈞看來,只有把預案工作鑲嵌進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預案的應有功能。

亮點三

強調真實實用

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應急預案如同紙上談兵。因此,預案編制要強調實際操作為導向。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編制真實、實用的預案。

“預案編制后還要定期演練,讓相應崗位的人員具備相應的技能。”唐鈞說。

如“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此外,還要告知周邊,提醒周邊的利益相關群體和部門,都要提前做足準備。

如“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唐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好事前準備,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4項要求:以現實情況為基礎,應該開展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明晰崗位責任,應該進行崗位分析并明確相應的責任;設定便于信息傳遞和快速響應的流程;實現應知應會,開展宣傳普及和培訓演練。

又談35人死亡上限?不要再扯了!

跨年夜,上海市黃浦區外灘陳毅廣場發生群眾擁擠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3人受傷。(最新消息:死亡人數已上升至36人。)

目前搶救工作正在進行中,傷者也已送院急救治療。

悲劇讓人警醒,網上卻又出現了題為《神秘的35人編制》的帖子,羅列了近年來的事故及死亡人數,并追問道“這次的上海外灘踩踏事故又控制在35人!為什么事故死亡人數都是35人?不超過35人是為什么?”

原因何在?帖子里又附上了“秘密”所在——

國務院34號令勞動部勞安字(1990)9號規定:一次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稱為特別重大事故,死亡事故要控制在36人以內,不然市委書記以上領導要撤職處分!

真是這樣嗎?

其實稍有常識的人就知道,這是一個老謠言了。每次出現安全事故的時候就會被翻出來炒一炒,無論是在安全生產事故分級,還是旅游安全事故分級中,死亡30人以上都已經達到特別重大事故的級別,“35人”不是任何一個等級的界定標準。

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第一章第三條中指出:“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并未明確指出死傷人數的限定,而是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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