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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上海強制外國人繳納社保了嗎(公司說上海市現在開始強制繳納個人社保了,所以想問問相關問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06:27:57【】5人已围观

简介上海強制外國人繳納社保了嗎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用人單位與依法就業的外國人可

上海強制外國人繳納社保了嗎

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用人單位與依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就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進行協商;若協商一致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在上海參加社會保險。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該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從該條使用的“參照”一詞來看,并未強制要求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隨后于2011年9月6日發布《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第三條規定,在中國依法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暫行規定》于2011年10月15日生效實施。同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再次出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督促用人單位和外國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們從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北京、蘇州、深圳、佛山、廣州、天津、青島等地均要求在當地工作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的地方還出臺了相關配套規定對外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具體操作問題進行了規范,如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中心發布的《關于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但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用人單位與依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就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進行協商;若協商一致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在上海參加社會保險。

由此可見,那么在實務操作中,各地并非均強制要求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需結合各地的具體要求最終決定是否為外國人繳納社保。

此外,就外國人在中國繳納社會保險時所擔心的重復繳納的問題,中國政府正積極與各國進行雙邊社保協定的磋商,以減少就業人員和企業的負擔,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目前,中國已分別同德國、韓國、丹麥、芬蘭等國簽署了社會保險協定,約定雙方駐在國人員互相免繳特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中國與日本、法國、比利時、瑞典等國的磋商也正在進行中。

相關問題解答:

1.聘用外籍人員在上海應當繳納社保。

2.特殊情況不用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依法將符合規定的外國人納入參保范圍

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督促用人單位和外國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在中國境內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統一從2011年10月15日起參保繳費。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免收其滯納金。2012年1月1日之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滯納金。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從在中國境內就業開始之月起參保繳費。用人單位申報外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按人民幣形式申報。各地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費收繳以及個人權益記錄等工作。

公司說上海市現在開始強制繳納個人社保了,所以想問問相關問題

一、申報范圍二、報送材料三、辦理程序

一、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

----①社會保險登記

一、登記范圍

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各類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根據當地政策)。

二、報送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或其他批準執業證件(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單位開戶銀行全稱及帳號。

三、辦理程序

1.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上級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手續。

2.單位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完整并蓋章。

3.社保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及紙質副本。

四、注意事項

1.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企業,到市社保中心辦理登記參保手續;在各區工商局注冊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到相應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2.按企業辦法參保的單位,還應立即到地稅征收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繳費單位應將《社會保險登記證》紙質副本懸掛于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規定時間內持《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到勞動監察機構辦理勞動保障年檢手續。

4.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單位依法終止的,須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或《上海市參保單位結戶審批表》,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結戶)手續。

----②繳費基數的申報

一、申報范圍

市區所有繳費單位及其職工。

二、報送材料

1.《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及盤片;

2.經主管部門蓋章的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年報和財務年報;

三、辦理程序

1.繳費單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經辦機構購領盤片。

2.繳費單位根據盤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結算人數,按規定的格式輸入職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資收入總額,核對無誤后打印《花名冊》,并將《花名冊》經單位蓋章、職工簽字(或單位工會、職代會蓋章確認)后,與盤片一起于3月5日前報社保經辦機構。

3.社保經辦機構對單位申報的工資收入總額進行審核,并按上、下限規定統一處理。凡申報工資低于下限的,繳費基數按下限基數執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數執行。

4.社保經辦機構從4月份起啟用新一結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職工社會保險各險種繳費工資基數,月繳費工資基數按年繳費工資基數的月平均數確定。

四、注意事項

1.職工工資收入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掌握,各單位須按實申報。每一結算年度的繳費工資上、下限基數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確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報者,社保經辦機構從4月份起按3月份結算基數的110%及上、下限規定調整后進行結算。

3.首次參保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基數,由單位在辦理人員增加手續時按起薪月工資申報。

----③申報、結算和繳費

一、辦理程序

1.繳費單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次月參保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供屬等人員增減及基本情況變更的有關材料和報表。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于每月5日進行結算,確定當月應收應付項目及金額,生成《結算表》,并于6日完成數據核對。繳費單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結算表》。

3.企業繳費單位于每月25日前,按《結算表》上確定的應繳金額解繳至在地稅部門指定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專戶”(已開設地稅納稅專戶的可合并使用)。

機關事業繳費單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繳納,或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二、有關規定

1.從2004年5月1日起,市區繳費單位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如下:

險種單位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備注

基本養老保險20%8%

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9%2%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1%——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不參加

失業保險2%1%外地戶口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1%——

生育保險1%——

2.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含退休人員),須同時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3.各項社會保險費中的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退休(職)人員,其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在發放養老金時直接扣繳。

三、注意事項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的,除按規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繳額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④人員增減及基本情況變更

一、申報期限

繳費單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次月參保人員增減、變更情況。

二、參保人員的增加

繳費單位新錄用人員后,須填寫《上海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加表》或《上海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參保花名冊》,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從起薪之月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

1.首次參保人員:須攜其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證件照2張,并填寫《蘇州市首次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表》。社保經辦機構業務結算部門審核登記并生成個人編號后,單位至社會化管理服務部門購領《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病歷》、《社會保險卡》等參保證卡。

2.市區統籌范圍內續保人員:須附報《上海市區職工統籌范圍內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單》,其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還須提供進編審批表和經市區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套改表。

3.市區統籌范圍以外轉入人員:須附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轉移情況表》,并提供職工本人《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1992年后歷年繳費工資基數及1996年后個人帳戶情況,以及醫療保險首次參保時間、實際繳費年限、個人帳戶情況等;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的人員,還須提供本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出具的基金到帳證明等。

4.視同繳費人員:對復退轉軍人,須提供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有關證明,其中轉業到企業工作、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的軍官和文職干部須提供軍隊開具的《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資金轉移憑證》;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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