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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usd貿易術語含義是什么(報關單上成交方式CNP運費502/39800/3是什么意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16:08:46【】7人已围观

简介我方出口一批滑石,現向香港客商報價USD80/MTCIPHK。港商同意該價格,但要將貿易術語改為FOBHK,可接受嗎?1)CIF概念CIF直譯為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是一種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指

我方出口一批滑石,現向香港客商報價USD80/MTCIPHK。港商同意該價格,但要將貿易術語改為FOBHK,可接受嗎?

1)CIF概念

CIF直譯為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是一種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指賣方需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全部成本及貨運費用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它與CFR術語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大致相同,只不過賣方的義務相應增加了一條,即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按照一般的國際慣例,投保金額應按CIF價格加成10%,合同中若無特殊約定,賣方只需購買最低級別的保險,若買方要求加買附加險,險費應由買方承擔。需要指出的是:CIF術語下,雖然由賣方支付保險費用,但風險的劃分仍以裝貨船舷為界,賣方只是代辦保險,如果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賣方概不負責。

(2)FOB概念

直譯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是一種常見的國際貿易術語,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可作如下劃分。

①賣方的基本義務包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并承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在約定的裝船期與裝運港,按通常或約定的方法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隨后向買方提交雙方所約定的各項單證或具有效力的電子信息數據。

②買方的基本義務包括:按雙方約定好的時間租好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并支付相應的運費,同時告知賣方船舶的到達裝貨日期以及船名,承擔貨物在越過裝貨船舶船舷以后的各種費用以及一切風險,最后憑賣方所提交的提貨憑證提取貨物并支付相應的貨款。

由于雙方要采取的貨運方式不同可能會導致裝貨費用的承擔問題,比如班輪運輸由船方負擔裝卸費,而不定期船運輸則不一定,因此,買賣雙方通常在FOB術語下加列裝貨費用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

(3)分析

依據INCOTERMS的規定,我方不應該接受這樣的規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國的出口商只需負責將貨物從中國的某一個港口出運,風險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為初始港,即中國的出口商應該將貨物從香港港出運,貨物從船舷為界。這樣中國的出口商必須將貨物運至香港以后并且還要將貨物裝上船。

雖然從表面上來看,FOB價與CIF價相同,這樣存在投保以及運輸費用的時候,好像FOB價更有競爭力。其實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觀點。根據上面對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紹,我們知道,事實上中國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時候,首先要將貨物運至香港,而這些運費將和保險費已經相當于CIFHK中的保險費與運費了,而且還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風險直到將貨物從香港港出運交付越過船舷的時候為止。其中在香港的倉儲、報關等等費用都將由中國的出口商來負擔,這樣出口商所承擔的費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償失了。

USD160/20’GP是什么意思?是國際貿易術語。

(運費)160美元 / (一個)20英尺普通貨柜

也就是說,一個20英尺普通貨柜的運費是16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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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并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可見,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于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采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可見,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采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一)交貨時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和交貨時間(Timeof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可是,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占有權并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采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占有權置于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于E組和D組術語,均采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確有必要,賣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組術語成交。

(二)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具體安排,因此,交貨地點對買賣雙方均至關重要。然而,交貨地點往往與在買賣合同中采用的貿易術語有密切聯系。

在E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在采用F組和C組術語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指定承運人,便完成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地)。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當買賣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地),或對此僅作籠統規定時,在F組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或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選定的裝運港(地)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憑以辦理派船接運或指定承運人等事宜;在C組術語下,可由賣方于實際裝運貨物時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任意選定一個最適宜的裝運港(地)。

In買粉絲terms2010規定,對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類籠統的規定方法來表示裝運港(地)或目的港(地)。因為歐洲港口眾多,究竟哪些港口為主要港口,并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運費和附加費相差很大。

(三)運輸單據

In買粉絲terms中的A8條規定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目的在于證明賣方已完成交貨義務。然而,貿易術語會影響賣方所提交單據的種類。在E組術語下,賣方無義務向買方提交作為交貨憑證的運輸單據;在F組術語下,如果賣方向買方提供的不是運輸單據,賣方應在買方的請求下,協助買方取得運輸單據,且費用由買方承擔;在C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另外,在C組術語下,若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是可轉讓的,且該種運輸單據簽發數份正本,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關于在C組術語條件下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In買粉絲terms2010的規定較In買粉絲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買粉絲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術語,賣方只需提供“通常運輸單據”,而CIF和CFR還附加了“enablethebuyertoselthegoodsintransitbythetransferofthedocumenttoasubsequentbuyer”這一規定。但In買粉絲terms2010為了適應連環貿易的發展,對所有的C組術語都附加了這一規定,這也彌補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貿易術語與保險條款

自海上貿易產生以來,人們就有獲取風險保障的需求。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繁榮,海上保險也相應地發展,他們之間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的貿易術語反映出來。無論采取何種貿易術語,一般均含有保險內容,所不同的只是由于貿易術語選擇的不同,投保人、保險險別、保險金額、提交保單的義務就會因此而不同。

在In買粉絲terms中涉及保險義務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貿易術語下的保險都是由某一方自行辦理,與對方無關。凡按CIF或CIP術語成交時,由于貨價中包含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詳細約定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約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

(一)保險險別的約定

根據CIF或CIP術語的規定,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由買方承擔,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的,屬于代辦性質。在雙方未約定險別的情況下,按慣例,賣方只需投保ICC或類似保險條款的最低險別。當然,買方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特點,投保適合貨物的保險險別,但需與賣方明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在CIF或CIP的貨價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的費用,因此,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時,其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凡按CIF或CIP術語達成的合同一般均規定保險金額,也就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它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賣方的費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問題。由于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投保,因為保險金額的多少與買方的利益相關。若買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提出保險應加成多少,則賣方有義務按CIF或CIP價格的總值另加10%作為保險金額。如買方要求按較高的金額投保,而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賣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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