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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管道設計規范最新版(油煙管道出屋面的高度是多少?)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0:05:41【】2人已围观

简介油煙管道出屋面的高度是多少?管道距屋脊小于1.5米,高處屋脊0.6米;1.5-3.0米,高出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大于3.0米,管道頂部同屋脊連線與水平線夾角不大于10度,且伸出屋面高度

油煙管道出屋面的高度是多少?

管道距屋脊小于1.5米,高處屋脊0.6米;

1.5-3.0米,高出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

大于3.0米,管道頂部同屋脊連線與水平線夾角不大于10度,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

此上數據參照的《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09版》:第11.2.9條規定了出屋面高度“當住宅有退臺或上人屋面時,排氣道和通風道應高出屋面2m,并避開同層所開啟的門窗,以免煙氣回竄入室”。

擴展資料:

原理

當進氣口煙氣排入煙道內時,會和下層往上排的煙氣相遇,二股氣流相遇會形成渦流和空氣幕,該渦流和空氣阻滯幕會對下層煙氣上行產生阻礙,一旦防火止回閥被油污粘住開啟失靈時,煙氣因上行有阻礙,便會向室內串煙。 

為了克服以上串煙串味的技術難題,采取的解決方案是運用空氣動力學的動靜壓轉換原理,在煙道內部設置由江蘇省紫葳建筑技術研究所研發的拔氣和加速氣流的專利變壓構件使得煙氣在特定位置完成動靜壓的轉換;

使不開排煙機的廚房或衛生間排氣口處呈負壓狀態,并利用伯努利理論(流體能量平衡方程),形成抽力,從而消除渦流和空氣阻滯幕,解決排煙道串氣串味現象。

廚房油煙凈化器的排放標準

國家環保局規定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具體如下:前 言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臭氣濃度、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煙排氣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標準狀態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及排風量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 3.2 飲食業油煙 對食物烹飪和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熱氧化或熱裂解產生的混合物。 3.3 油煙凈化設備 對食物烹飪和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設備。 3.4 飲食業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飲食業油煙進行凈化設備處理后,被除去的油煙與處理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 c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3;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3/h; C后——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mg/m3; 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m3/h。 3.7 惡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8 臭氣濃度 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4 排放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4.1.1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1.1m2。 4.1.2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為大、中、小三級。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規模小型中型大型基準灶頭數 ≥1,<3 ≥3,<6 ≥6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對應排氣罩面總投影面積(m2) ≥1.1,<3.3 ≥3.3,<6.6 ≥6.6 4.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2。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飲食業單位排氣筒惡臭污染物 飲食業單位排氣筒排放的油煙,所產生的惡臭污染物,用臭氣濃度表示。其排氣筒臭氣濃度排放限值為70(無量綱)。 4.4 飲食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飲食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見表3。 表3 飲食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規模小型中型大型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飲食業單位油煙排氣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煙排氣筒排放高度應高于排氣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頂1.5m,并且風機與排氣口之間的平直管段長度應符合采樣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樣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長度要求,且排氣口不得朝向易受影響的建筑物。如果飲食業單位排氣筒出口周圍20m半徑范圍內有高于排氣筒出口的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時,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4。 表4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規定 5.1 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 5.2 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6 監測 6.1 采樣位置及采樣點 飲食業單位油煙濃度采樣位置及采樣點應符合GB/T 16157的規定,臭氣濃度的采樣位置及采樣點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6.2 采樣時間、采樣頻次、采樣工況 采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高峰期進行,油煙濃度采樣次數為連續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氣濃度采樣次數為5次,每次間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測定方法 油煙排放濃度、油煙去除效率和臭氣濃度分析、測定方法見表5。 表5 油煙排放濃度、油煙去除效率和臭氣濃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稱分析、測定方法來 源油煙排放濃度飲食業油煙分析方法附錄A油煙去除效率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附錄B臭氣濃度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結果處理 油煙濃度5次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最大之比較,若該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否則重新采樣。臭氣濃度取其最大測定值。 7 標準實施 7.1 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應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本標準4.4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對飲食業單位油煙排放情況進行監測。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定。 7.3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飲食業油煙采樣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屬濾筒吸收和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采樣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樣法抽取油煙排氣筒內的氣體,將油煙吸附在油煙霧采集頭內。將收集了油煙的采集濾芯置于帶蓋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實驗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劑進行超聲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含量。 油煙的含量由波數分別為2 930cm-1(CH2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2 960cm-1(CH3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和3 030cm-1(芳香環中C—H鍵的伸縮振動)譜帶處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進行計算。 A.2 試劑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間掃描吸光度值不超過0.03(4cm比色皿),一般情況下,分析純四氯化碳蒸餾一次便能滿足要求。 A.2.2 高溫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調和油等)。高溫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頸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為500℃的溫度計,先控制溫度于120℃,敞口加熱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裝一空氣冷凝管,升溫至300℃,回流2h,即得標準油。 A.3 儀器和設備 A.3.1 儀器:紅外分光儀,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間吸光值進行掃描操作,并配合4cm帶蓋石英比色皿。 A.3.2 超聲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煙采樣器與濾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帶蓋聚四氟乙烯圓柱形套筒。 A.3.7 煙塵測試儀,其采樣系統技術指標要求參照GB/T 16157。 A.4 采樣和樣品保存 A.4.1 采樣 采樣布點、采樣時間和頻次、采樣工況按本標準6.2的規定進行。 A.4.1.1 采樣步驟 參照GB/T 16157—1996的煙塵等速采樣步驟進行。 A.4.1.1.1 采樣前,先檢查系統的氣密性。 A.4.1.1.2 加熱用于濕度測量的全加熱采樣管,潤濕干濕球,側出干、濕球溫度和濕球負壓;測量煙氣溫度、大氣壓和排氣筒直徑;測量煙氣動、靜壓等條件參數。 A.4.1.1.3 確定等速采樣流量及采樣嘴直徑。 A.4.1.1.4 裝采樣嘴及濾筒。裝濾筒時須小心將濾筒直接從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樣頭內,特別注意不要污染濾筒表面。 A.4.1.1.5 將采樣管放入煙道內,封閉采樣孔。 A.4.1.1.6 設置采樣時間,開機。 A.4.1.1.7 記錄或打印采樣前后累積體積、采樣流量、表頭負壓、溫度及采樣時間。記錄濾筒號。 A.4.1.1.8 油煙采樣器采集油煙。 A.4.2 樣品保存:收集了油煙的濾筒應立即轉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緊杯蓋;樣品若不能在24h內測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試驗條件 A.5.1 濾筒在清洗完后,應置于通風無塵處晾干; A.5.2 采樣前后均保證沒有其他帶油漬的物品污染濾筒。 A.6 樣品測定步驟 A.6.1 把采樣后的濾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劑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好清洗杯蓋;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聲儀中,超聲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轉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聲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樣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許四氯化碳清洗濾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釋至刻度標線; A.6.7 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測定前先預熱紅外測定儀1h以上,調節好零點和滿刻度,固定某一組校正系數; A.6.8 標準系列配制:在精度為十萬分之一的天平上準確稱取回流好的相應的食用油標準樣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溫度70℃~74℃)后的分析純CCl4稀釋至刻度,得高濃度標準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釋至刻度,得標準中間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釋至刻度配成標準系列(濃度范圍0~60mg/L)。 A.6.9 樣品測定:用適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樣濾筒,蓋上并旋緊杯蓋后,將杯置于超聲器上清洗5min,將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適量的CCl4清洗濾筒2次,將清洗液一并轉入比色管中,稀釋至刻度,即得到樣品溶液。將樣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進行紅外分光試驗。 A.7 結果計算 A.7.1 油煙治理效率計算公式 見附錄B及標準正文中3.6節。 A.7.2 油煙排放濃度計算公式 C測=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測——油煙排放濃度(mg/m3); C溶液——濾筒清洗液油煙濃度(mg/L); V——濾筒清洗液稀釋定容體積(ml); V0——標準狀態下干煙氣采樣體積(m3),其計算方法以參考GB/T 16157。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 B.1 油煙凈化設施的去除效率測定分為對安裝在油煙排煙管道中的油煙凈化設施的測定及對安裝在排煙罩上凈化設施的測定兩種情況。 B.2 對安裝在油煙排煙管道中的油煙凈化設施,通過同時測定凈化前后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即可按本標準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B.3 對安裝在排煙罩上凈化設施,需在進行效率測試前,確定一個穩定的抽煙發生源,然后測定出安裝與不安裝凈化設施時的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按本標準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簡單地說,你可以先找餐廳協商一下,要他們安裝油煙凈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當地環保局投訴。

高層住宅沒有公共排煙管道,直接排煙到外墻上, 陽臺成為樓下排油煙的風口,是否符合建筑設計規范?

規范上只要能排煙就可以了,但你的設計存在1外立面不雅觀,2當你設置多個排煙口的時候這個費用是不是增加了,這是不合理的

所以你應該設置為公共排煙管道,有個別的或者其他什么原因不能直接和公共部分連接或者連接不順利的可以直接排在外墻上

消防規范中對于“廚房”有什么特別的要求

餐廳屬出租場地,根據“誰租用、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租用人為出租場地消防安全負責人。為確保餐廳的安全,特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履行以下條款:

1、貫徹執行“誰租用、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

2、餐廳屬定時營業的營業場所,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清場制度,租賃單位當日清場結束后,不得私自起用場地的設施、設備,以免引發火險事故。

3、在營業期間,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無阻,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要隨時完好。

4、所有工作人員都要參加酒店的消防知識培訓,了解本單位滅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所屬工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四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懂得逃生自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5、所屬區域的電器設備使用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使用前必須熟悉操作程序,出現故障時及時處理。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布置電源線路和安裝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6、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對安全出口指示燈、應急照買粉絲要及時進行檢修,確保正常運轉。

7、改裝設施、設備前應與上級領導及時溝通,不得擅自改、裝設施、設備,以免引發火險事故。

擴展資料

1、配備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必須隨時保持完好有效,不準隨意的挪動和損壞,定期安排人員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維護。

2、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

3、嚴禁私拉亂接、安裝其他用電器具(各種大功率電器),如確實需要時必須提前向領導請示,經同意后方可安裝。

4、廳面需要點蠟燭時,必須把蠟燭固定在非燃燒材料制作的基座內并不得靠近可燃物。

5、服務員在收臺時,不應將煙頭、火柴梗卷入臺布內,以防引發火災。

6、廳面應多處放置煙灰缸、痰盂,以方便賓客扔放煙頭和火柴梗。

求最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解析(260頁 條文說明)

解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重要條文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筑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范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筑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并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

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相關專家解讀

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對于新規范的解讀如下:

1、關于《建規》與《高規》的合并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兩本規范的某些條文規定不一致,條文規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為《建規》強調“外救”,《高規》強調“自救”。如: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水箱的設置高度,《建規》強調水箱儲存10分鐘消防用水量;《高規》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質和標準確定水箱容積。《建規》規定水箱設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規》強調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建規》強調設置;而《高規》對超過消防車供水能力的樓層不強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消防水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并未規定多層建筑一定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備用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允許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設消防備用泵。

但有的條文兩本規范應該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的條文規定。《建規》的條文說明說不計入,《高規》在 90年代修訂時將原《高規》“不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這句話劃掉了,但是否計入在條文和條文說明中未予明確,當時考慮這可由工程設計人員自行確定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專用還是兼用。如確定專用或是兼用,都應配套相應的技術措施。《建規》和《高規》合并后,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本規范條文規定應一致而不一致的問題。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合并為新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以下簡稱新《建規》)。新《建規》的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釋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2、新《建規》條文示例

1)關于前言修訂內容1)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 條“民用建筑”一詞包括:原《建規》1.0.2 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筑:

1、9 層及 9 層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規》1.0.3 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筑: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條文示例二:

2.1.1 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筑。

“高層建筑”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筑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筑或是高層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較為準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說明了對住宅建筑的要求寬于對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為27m,其他建筑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業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為了說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層數準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筑高度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筑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筑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 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筑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準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筑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標準要求,但未超過 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筑和二類建筑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筑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高層建筑,有稱為超限建筑(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筑),有稱為超超建筑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筑的高層建筑),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于稱為超限建筑。一般認為建筑高度超過100m 的建筑,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筑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筑高度為 250m~1000m的高層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 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 ,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于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著消防電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臺,而是有可能為多臺。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范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該節相當于現《建規》 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于現《建規》 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 自動滅火系統(該節相當于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筑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筑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鄰近建筑物淋水降溫,防止火災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過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層供水

條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統不單指消火栓單體,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閥門、供水設施……等。

條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出現墻體脫落的建筑材料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與建筑外墻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條文示例九的8.1.7條與現行規范的規定不相同,現行規范考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與建筑外墻的距離一般為5m。考慮建筑物上部有墜落物下墜時,不致傷及消防隊員。而現在考慮建筑物的墻體外傾等因素,“與建筑外墻一定距離”難以規定具體數字,改為與建筑外墻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雨蓬等措施。規定相對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包括玻璃、廣告牌、霓虹燈、幕墻、墻體裝飾材料…等)。

條文示例十: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電力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電力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電力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的8.3.8條,區別在于加了一個注,即關于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采用的規定,這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第一次上《建規》,上通用標準。既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得到認可,也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前程坎坷。因為沒有單列條文,而僅僅只是一條注。但回過頭來,列上總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說這是細水霧第一次列入《建規》條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規范中對細水霧作出肯定。細水霧滅火系統有比水噴霧滅火系統更突出的優點,但該條文規定適用范圍較窄。

條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示例十一的8.3.11條規定了餐館或食堂的防火。原來規定廚房建筑面積,現在規定餐廳建筑面積,更便于操作。現時的廚房,烹飪設備是高能量輸入的高效烹飪設備;食用油是高自燃溫度的食用油。廚房火災特點是:起火次數頻繁,油溫高,不易撲滅,易復燃,因此滅火必須加強。滅火裝置為自動滅火裝置,包括:細水霧滅火裝置或泡沫滅火裝置,都為瓶組式。

3)關于前言修訂內容4)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二:

撤銷第9章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第9章及第9章有關節的名稱如下:

9 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9.1 一般規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條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經撤銷,有關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相應國家標準即《消規》、《噴規》……等有關專用標準。

4)關于前言修訂內容6)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三:

5.3.6 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7 步行街內沿兩側的商鋪外每隔50m應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三的5.3.6條補充了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

3、要關注新《建規》其他章節的內容

條文示例十四: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 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部分的建筑面積減半計算。

條文示例十四的3.3.3條規定了設了噴淋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以擴大。也就是說設置噴淋系統可以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防火、滅火、控火;一是為了擴大防火分區面積或是增長疏散距離等建筑專業的要求。

條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必須布置在其他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五的5.4.8條規定,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當布置在其他樓層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因為這些場所人員密集,容易發生火災,容易發生群傷群亡事故,應采取有效措施。

條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9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六的5.4.12條規定了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5 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的5.4.13條的規定同條文示例十六。

條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條文示例十八的5.5.23條考慮到避難層(間)應保證這些場所是安全的,因此應有滅火設施的設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

4、關于《噴規》與《噴施規》的三同步

《噴規》與《噴施規》也要合并,在沒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這兩本規范同步修訂、同步審查、同步報批,以解決這兩本規范在正式合并前的個別條文不相一致的問題。如:末端試水裝置的壓力表設置位置。《噴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后一個球閥的下方;而《噴施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后一個球閥的上方。工地檢查裝了兩個壓力表,裝在下方的以符合《噴規》的要求,裝在上方的以符合《噴施規》的要求。實際上是多設了一個壓力表。再如: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充水時間,《噴規》規定干式系統充水時間一分鐘,預作用系統兩分鐘。而《噴施規》的規定則與此不同。

從滅火系統的角度,我們在1990年至1993年修訂《高規》時曾提出過一個觀念:我們所處的時代是:水滅火系統以消火栓系統為主向以噴淋系統為主的過渡時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設置噴淋系統。同時,通過消防規范的每一次修訂,擴大噴淋的設置部位和提高設置標準。

示例:02年《建規》送審稿審查會有三份專題報告涉及噴淋系統

示例:《高規》規定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設噴淋系統

示例:《建規》規定從藏書量100萬冊的圖書館提高至藏書量 50 萬冊的圖書館要求設噴淋系統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開放的精神,我們要與國際接軌,要與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接軌。我國在推進噴淋系統滅火技術的主要舉措是與美國規范接軌。如: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系統的選型,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特種噴頭型式,噴頭與障礙物距離,配水管道控制的標準噴頭數,水力計算方法……等都來自美國規范。

按“以噴淋系統為主”和“與發達國家接軌”這兩個理念,反映在《噴規》中,就是《噴規》每修訂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噴頭

現行《噴規》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快速響應噴頭;

——邊墻型擴展覆蓋噴頭;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

《噴規》新一輪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非倉庫類高大凈空場所灑水噴頭;

——家用噴頭;

——特殊應用控火型(CMSA)噴頭。

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和規范目錄

現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消防水池的國家標準設計規范

1、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2、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于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應超過96h;

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高規新增條文。消防水池儲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車水泵取用。本條對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規定,說明如下:

一、為便于消防車取水滅火,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應滿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裝、檢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二、為使消防車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應保證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三、為便于撲救,也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災的威脅,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慮到在區域或集中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設計上這樣做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消防水池取水口與被保護建筑物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OOm。當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內時,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筑物的距離仍須按規范要求保證,而消防水池與取水口或取水井間用連通管連接,管徑應能保證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積不得小于最大一臺(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保護設施。水池結構自重(標準值) 長 寬 厚 容重 單項重 底板 14.2 9.2 0.35 25 1143.1 池壁 50 3.7 0.3 25 1387.5 頂板 13 8 0.25 25 650 覆土 13 8 0.6 18 1123.2 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7.4.7.1規定(應該使用新規范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³。

GBJ84-8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3.2.3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消防水箱,但可不大于18m³。

從現行的規范及所見到的資料里都沒有明確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儲水量是一個18m3還是兩個18m³。因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為40L/s);將GBJ84-85中的18m³理解為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0分鐘消防儲量(與原GBJ45-82第6.2.3建筑物內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用水量,按30L/s計算巧合)。因此設計消防檢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同時存在時出現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儲量為36m³的情況(其他情況還多,不一一列舉了)。 究竟如何理解規范,采用何值(對一類高層而言)才是“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呢?

18m³是指10分鐘消防總貯量,消防二字含義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即不存在24m³或36m³的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一般說來火災發生時,如果有人在火災現場,則除了滅火器等撲救外,會動用消火栓滅火,絕不會坐視不救而等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動作,任其火災擴大(火災不到一定程序,普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不會動作的)。這樣在初起火災時,即消防隊到達現場前之5~10分鐘內不可能有6~8股水柱同時使用滅火,一般兩股水柱應為現實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有4股水柱作用。 這是因為:

(1)初起火災不大可能出現火災層的上、下層同時“滅火”;

(2)不大可能有多人同時滅火,如有,那么在消火栓啟用同時定會按啟動消防泵之按鈕,這樣就不存在儲量不夠的問題了。這個時期(5~10分鐘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一般不會動作,故18m³儲水量即使是有4股水柱工作,則10分鐘也只用去12m³。仍有6m³未動用。另外,有的設計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統出水管上設置水流指示器(設置與否有爭論),當消火栓動用后,即使無人按消火栓箱處啟動水泵按鈕,則因水流指示器動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燈光和音響信號,值班人員可依據情況啟動或“延時”啟動消防泵。筆者不主張設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張由水流指示器信號經控制柜直接啟動消防泵。

第二,當發生火災時無人在現場,如娛樂場所、倉庫等等,則只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工作,并且該系統只要有一個噴頭動作,壓力開頭將在60秒內動作發出電信號,向控制中心報警,并經控制箱切換啟動消防泵。即使幾個噴頭動作,18m3儲水量也僅僅動用約三分之一。

第三,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理想,火災漫延、擴大,消防隊到達現場,消火栓開始使用時,早已不是10分鐘的問題了,直接啟動消防供水滅火。此時高位水箱中仍有相當量的儲水。

第四,初起火災在5~10分鐘后,消防隊才到達現場,在此之前一般說來,消防泵應沒有啟動。如果啟動了就不存在18m³儲水量夠不夠用的問題。如果沒有啟動,則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儲量水位)時,生活水泵將啟動供水。也就是說在火災發生后的5~10分鐘內,生活水泵繼續供水5~10分鐘,這樣因消防儲量已動用,實際上生活泵供水基本上是供給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儲量以下,生活出水管無水可出,亦即說明供10分鐘內消防用水量不止18m³,是夠用的。

第五,如果因為是超高層建筑或普通一類高層,因水箱設置高度不夠而設置增壓系統,那么對于高區(或叫上區)消防來說,高位水箱的消防儲水量單單對直接滅火而言,其意義幾乎為零。當然為了使增壓系統正常工作及中、下區來講,高位水箱之消防儲量仍然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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