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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OB2010和2020貿易術語的區別(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8:23:01【】1人已围观

简介FOB2010和2020貿易術語的區別FOB2010和2020貿易術語的區別如下:1、最顯眼的改變是DPU代替DAT2、FCA:增加賣方提交B/L的相關規定3、CIP:提高投保險別4、FCA/DAP/

FOB2010和2020貿易術語的區別

FOB2010和2020貿易術語的區別如下:

1、最顯眼的改變是DPU代替DAT

2、FCA:增加賣方提交B/L的相關規定

3、CIP:提高投保險別

4、FCA/DAP/DPU/DDP:增加了買方/賣方自己運輸貨物的可能性

5、擴大了鏈式交易的適用范圍:除EXW之外,都可以或取已經如此交付的貨物完成交貨。而在2010版本只在僅適合水運的4個術語FAS/FOB/CFR/CIF如此規定

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

“越過船舷”和“裝到船上”承擔的責任方不同。

FOB下貨物移交承運人即風險轉移,但移交貨物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如貨物裝船期間,起吊機突然發生故障,貨物掉落,在INCOTERM 2000中,如果貨物掉落點過船舷,則由買方負責,但是在INCOTERM2010中,當貨物裝上船后,風險才移至買方,因此裝船過程中掉落不屬于裝上船,因此不管是不是過船舷都還是賣方承擔風險。

拓展資料:

FOB費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是一種常用的價格條款。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也稱“離岸價”。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以船舷線為分界線,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之后,所承擔之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CIF、DDU、FCA、EXW等貿易術語有什么區別,具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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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布時間是什么時候?和《2010通則》相比,有什么變化

最新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布時間是:2020年1月1日。和《2010通則》相比的變化如下:

《201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 2010)(以下簡稱《2010年版通則》)自2010年實施以來,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案例和疑難問題。

為此,國際商會于2016年9月正式啟動了《202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 2020)(以下簡稱《2020年版通則》)的起草工作,以彌補和糾正《2010年版通則》的缺陷。

《2020年版通則》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取代了實施10年的《2010年版通則》。進出口交易、國際物流和銀行國際結算等相關人員亟待更新知識,以便在當前的進出口交易中趨利避害。相較于《2010年版通則》,《2020年版通則》的主要修訂之處包括以下三方面:

1.在一些貿易術語中規定買賣雙方可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來安排運輸

在《2010年版通則》中,根據不同貿易術語的解釋通則,貨物將由賣方或買方為運輸貨物而雇傭的第三方承運人運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雖然貨物要從賣方運往買方,但是仍然可以在沒有雇傭任何第三方承運人的情況下進行運載。

對此,《2020年版通則》不僅明確允許訂立運輸合同,而且也允許在D組術語(DAP、DPU、DDP)和FCA術語下僅安排必要的運輸。原先適用《2010年版通則》中的FOB術語時,容易出現如下案例中買方與其雇傭的第三方承運人勾結騙取貨物的案例;

而在《2020年版通則》下使用FCA術語且買方自派運輸工具時,此類情況則有可能更容易出現,因此賣方須提前防范。另外,買方也須確保在DAP、DPU、DDP下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時,向買方提交的在目的地接管/提取貨物單證的可靠性。

2.對DAT和DAP術語進行了適當修改

在《2010年版通則》中,DAT與DAP之間的唯一區別在于:在DAT術語下,當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卸載到“運輸終端”時,即為賣方交貨;而在DAP術語下,當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可供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交貨。

為此,《2020年版通則》對DAT和DAP作出了兩項修改:一項是,這兩個術語在《2020年版通則》呈現的順序已經予以顛倒,在卸載之前進行交貨的DAP,現在出現在DAT之前;另一項是,DAT的名稱已經修改為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這強調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僅局限于“運輸終端”的現實。

3.規定了在CIF和CIP術語下賣方投保不同最低保險險別的義務

《2010年版通則》規定,在CIF和CIP下,賣方均有義務“自費取得至少符合《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勞合社市場協會/倫敦國際承保人協會)C款或其他類似條款的最低險別的貨物保險”。

而《2020年版通則》在CIF和CIP術語中規定了不同的最低險別——由于CIF更可能用于海運大宗商品貿易,盡管雙方當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高的保險險別,故仍然維持將《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款或其他類似險別作為默示立場的現狀。

而在CIP下,賣方現在必須取得符合《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款或其他類似險別的保險險別,盡管雙方當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低的保險險別。

試簡述《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幾項?

C件IF條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賣方:1.安排運輸和保險,支付運費及保險費;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前的風險;3.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完整的運輸單據。

買方:1.做好接貨的準備;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風險;3.辦理進口手續;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FOB條件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賣方:1.將貨物運至裝運港碼頭,等待買方安排的船裝貨;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前的風險;3.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完整的運輸單據。

買方:1.安排運輸,支付運費;安排保險,支付保費;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風險;3.辦理進口手續;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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