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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ob cfr和cif這三個貿易術語的換算(fob cfr和cif這三個貿易術語的相同點是?)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20 14:47:59【】5人已围观

简介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是怎樣的?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是怎樣的?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

CFR價= 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 FOB價+國外運費)/ (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FR價- 國外運費

CIF價= CFR價 / (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IF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CFR價= 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擴展資料:

國內外貿易術語及其計算公式:

FOB、 CFR和CIF的換算方式是什么?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

1. 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 FOB價+國外運費CIF價=( 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2. 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CIF價= CFR價 /(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 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FR價= 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FCA、CPT和CIP三種術語的換算:

1. FCA價換算為其他價CPT價= FCA價+國外運費CIP價=( FCA價+國外運費)/(1-保險加成×保險費率)

2. CPT價換算為其他價FCA價=CPT價-國外運費CIP價= CPT價 /(1-保險加成×保險費率)

3. CIP價換算為其他價FCA價=CIP價×(1-保險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PT價= CIP價×(1-保險加成×保險費率)

拓展資料:

CIF術語: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

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CFR術語:

成本加運費(Cost and Freight)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

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 [1]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國際貿易中,賣方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并支付啟運港至目的港運費的交易條件,屬于裝運港交貨條件的一種。按C&F條件成交時,賣方須負責租訂運輸工具,支付運費,向買方提供貨運單據,并及時將運輸工具的名稱和啟航時間通知買方,由買方自行保險。

賣方只要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指定開往目的港的船只,就認為是履行了交貨的義務,貨物的風險從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貨物的所有權通常在賣方把裝運單據(主要是提單)交付給買方時轉移于買方。

C&F條件與CIF條件的不同之處僅在于價格構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險費,至于買賣雙方的其他責任與義務以及風險的劃分等,均與CIF條件相同。

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價格間的換算

一、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FOB術語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離岸價格"。按《199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4.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2. 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3.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采用FOB術語,需注意以下幾點: 1. 買方應及時租船訂艙,并將船名、裝船地點和時間及時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備貨,安排裝船。否則將構成買方違約。從而有可能導致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損害賠償。 2. 裝船費用負擔情況,一船采用FOB術語變形來表示。常見的有: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裝運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釣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指賣方將貨物置于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3. 美國對FOB術語的解釋與1990 in買粉絲terms 的規定不同,美國將FOB術語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與1990 INCOFERMS 解釋相近,因此,我外貿企業在與美國和其他美洲國家出口商按FOB術語洽談進口業務時,除了應在FOB術語后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提出對方(賣方)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并支付一切出口稅捐及費用。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采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于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于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三、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按照《1990年通則》,CFR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三)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四)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支付保險費;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在CFR術語下,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IVCOTERMS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 CFR術語中有關卸貨費用負擔情形,通常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2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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