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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ca,cpt,cip三種貿易術語涉及的國內費用(FOB,CFR,CIF與FCA,CPT,CIP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8:35:50【】4人已围观

简介FOB,CFR,CIF與FCA,CPT,CIP的區別。一、CIP與CIF區別扼要說明CIF只是海運,而CIP是聯運,范圍可選擇性大!CIF買粉絲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

FOB,CFR,CIF與FCA,CPT,CIP的區別。

一、CIP與CIF區別扼要說明

CIF只是海運,而CIP是聯運,范圍可選擇性大!

CIF 買粉絲st,insurance &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 可簡稱為到岸價,CIP可簡稱為到倉價

CIF適合于海運,CIP適合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CIF的風險轉移在裝運港船舷,CIP為貨交承運人

CIF的卸貨費用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何方承擔,CIP中賣方支付的運費已經包含卸貨費

二、CIP與CIF區別

CIP是在CIF術語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兩者在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原則上是相同的。

在使用上,CIF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且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劃分風險,而CIP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以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為界劃分風險。因此,CIP術語的適用范圍遠大于CIF。

三、FCA、CPT和CIP三種術語與FOB、CFR和CIF

FCA、CPT和CIP三種術語與FOB、CFR和CIF三種術語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種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鐵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OB、CFR、CIF的交貨地點均為裝運港,風險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在賣方處所由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收貨點。至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保管時,即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按FOB、CFR、CIF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于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在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CIP術語下,如涉及海洋運輸,并使用程租船裝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支付的運費(CPT、CIP術語),或由買方支付的運費(FCA術語),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后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貨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均已明確。

4.運輸單據不同

在FOB、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而在FCA、CFR、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在海運和內河運輸方式下,賣方應提供可轉讓的提單,有時也可提供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和內河運單;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四、FOB、CFR、CIF與FCA、CPT、CIP價格構成及換算

1、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最常采用的貿易術語是FOB、CFR和CIF三種。這三種貿易術語僅適用于海上或內河運輸。在價格構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生產或采購成本、各種費用和凈利潤。 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的計算公式如下:

FOB價=生產/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FR價=生產/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即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生產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即FOB價+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

2、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 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是國際商會為適應國際貿易的新發展而制定的貿易術語。它們的適用范圍比較廣,其價格構成也有三部分:生產或采購成本、各種費用和凈利潤。由于采用的運輸方式不同,交貨地點和交貸方式不同,有關費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的計算公式如下:

FCA價=生產/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PT價=生產/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即FCA價十國外運費

CIP價=生產/采購成本價+國內運費+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即FCA價+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

3、價格換算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 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3)CIF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IF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CFR價=CIF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4)FCA價換算為其他價 CPT價=FCA價+國外運費 CIP價=(FCA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5)CPT價換算為其他價 FCA價=CPT價―國外運費 CIP價=CPT價/(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6)CIP價換算為其他價 FCA價=CIP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CPT價=CIP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FOB與FCA的風險劃分,費用承擔都一樣,主要區別就是后者是貨交承運人

CFR與CPT,CIF與CIP同上

FCA、CPT、CIP三種價格術語所涉及的國內費用與FOB、CFR、CIF相比較,它們的區別是前者不包括( )。

B 郵電費

FCA、CPT、CPI值得是在海運中產品所增加的損耗和轉船非以及轉船拼箱費。

后者包括產品從生產到銷售過程中的全部損耗也包括轉船費、損耗等,但是相比前者多了郵電費

在中國內陸省份出口業務中 使用FOB,CIF,CFR貿易術語與使用FCA、CIP、CPT貿易

一、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比較

相同點:都屬于裝運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貨,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要求的貨物裝上買方派來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買方符合要求的貨運單據(CIF則包括保險單)便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風險都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都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都規定由賣方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將貨物交至并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都規定由買方接受貨物、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

不同點:CFR和CIF下由賣方辦理運輸,FOB下由買方辦理;FOB、CFR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而CIF下由賣方辦理保險; FOB后接裝運港名稱,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稱;CFR報價等于FOB價加上運費,而CIF價等于CFR加上保險費。

二、FOB、CFR、CIF在實際業務中的利弊分析

由于運輸費和保險費的承擔者不同,報價不同,對買賣雙方所帶來的貿易風險以及產品出口成本也會不同。

(一)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又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風險

按照有關國際慣例和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買賣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場供求發生變化、價格下跌、買方的支付能力或進口許可證等問題使得合同難以履行或者即使買方收到L/C后,由于L/C條款不符,買方不同意改證,FOB術語下買方不及時租船訂艙等原因使賣方無法按合同規定交貨,雖然賣方可根據合同的有關索賠條款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向買方索賠,維護賣方利益。

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于買賣雙方所處于不同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識都存在差異,即使仲裁庭做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決,有時也難以有效執行,而且解決違約爭端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一旦賣方得不到賠償,則損失更大。在通常情況下,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是在賣方收到買方開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設備、飛機、船只等)要收到買方L/C幾個月后甚至幾年后賣方才交貨裝運。在此期間如若所訂產品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特別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節性商品)。

在FOB術語下,買方為其利益著想,即使賣方已將貨物備妥裝運港,往往以訂不到合適的船為借口進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導致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取得單據進行議付,使得L/C過期失效,而賣方除了將貨物貶值和不能及時賣出的損失外,還要增加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尤其是鮮活和季節性商品損失就更為慘重。

而在CFR、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的裝運方面掌握主動權,不受買方的制約,不管產品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L/C規定的期限內把貨物裝船取得響應的單據,就可避免這種風險。

2、船貨風險

由于CFR和CIF是由賣方辦理運輸的,因此,賣方可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多家及時的進行裝運,船貨銜接的風險要小得多,并且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費用,縮短收匯時間。而在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由買方租船定倉后,賣方才能夠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就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裝船,賣方就不能交單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備貨在裝運港,等待買方船只裝貨,這樣還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伙欺騙

FOB術語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買方指定,賣方對于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資信情況通常難以調查清楚,即使調查清楚也需花費額外的財力、人力,加之某個工作環節中的疏忽,難免會給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機與船方串通一氣,合伙詐騙賣方貨物。

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會找自己熟悉的資信好的船公司裝運貨物,這樣不至于落到款貨兩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當前海事欺詐案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較FOB安全。

4、“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不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

CIF術語下,賣方是在貨物運離出口地倉庫之前,就已辦好了保險手續,因此“倉至倉”完全能實現。而CFR、FOB術語下,買方只在貨物裝上船之后,開船之前才辦理保險,從出口地倉庫起到裝入船艙為止這一段沒有得到保險,所以“倉至倉”不能完全實現,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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