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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種貿易術語的異同點(傳統的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與貨交承運人的三種貿易術語有什么異同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5:33:19【】5人已围观

简介請分析六種常用的貿易術語的異同點,知道答案的請發我。謝謝1.相同點(1)均屬裝運合同。賣方保證按時交貨,并不保證按時到貨。(2)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2.不同點(1)運輸方式不同。前者適用各種運

請分析六種常用的貿易術語的異同點,知道答案的請發我。謝謝

1.相同點

(1)均屬裝運合同。賣方保證按時交貨,并不保證按時到貨。

(2)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2.不同點

(1)運輸方式不同。前者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后者適用水上運輸。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前者均在貨交承運人,而后者均在裝運港船舷。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在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貨費由何方負擔,在租船運輸的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在FCA合同中若在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裝貨費用由賣方負擔。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賣方支付的運費已包含裝卸費,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FOB、CFR、CIF術語中,賣方應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而在FCA、CPT、CIP術語中,賣方提交的單據應根據運輸方式不同而定。如陸運、空運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可分別提供鐵路運單或承運貨物收據、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在百度上找的

簡述“老三種”貿易術語和“新三種”貿易術語的異同

“老三種”與“新三種”的異同

由此可見,FCA、CPT、CIP,分別是從FOB、CFR、CIF三種傳統術語發展起來的,其責任劃分原則相同,但也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方式不同。FOB、CFR、CIF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則不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也適用于陸運、空運等各種運輸方式的單式運輸,以及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能是船運公司、鐵路當局、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老三種”的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風險也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新三種”的交貨地點,則須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賣方所在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收貨點的賣方的送貨運輸工具上。至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于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轉移給買方。

3.費用承擔不同。在采用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貨費用由何方負擔,在租船運輸的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術語中,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裝貨費用有賣方承擔。但是在CPT和CIP合同中,賣方支付的運費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裝、卸費用,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在“老三種”貿易術語下,提交的已裝船提單是物權憑證。而在FCA、CPT、CIP術語下,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不同的運輸工具而定,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后者往往不是物權憑證。

老三種國際貿易術語和新三種的異同表格形式

在出口業務中``老三種貿易術語``就是FOB CFR CIF``三種``這三種術語不外呼就是風險劃分``費用劃分和貨物裝卸的問題``````這三種貿易術語基本上是安全概括了貿易全過程````所以三種術語比較廣泛的被運用在國際貿易中```推廣新的貿易術語```就是因為要更好的推廣國際貿易的發展```````如``邊境貿易就不實用于這三種貿易術語了``還有就是轉口貿易也不實用這樣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FOB、CFR、CIF三者的相同點與異同點(以表格形式呈現)

以《2000通則》為參考,予以分析:

一、共同點:

1、都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

2、都只能適用于海運或者內河航運;

3、以上述3種貿易術語簽訂的賣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賣方在裝運國或者出口國完成交貨義務,都是象征性交貨。

二、不同點

1、價格構成不同:FOB價=生產/采購成本+利潤+國內費用,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CFR價+保險費;

2、《2000通則》規定,FOB屬于貿易術語的F組(主要運費未付),CFR和CIF屬于C組(主要運費已付)。即FOB由買方負責支付運費,CFR和CIF是賣方付運費。

3、C組術語中的風險劃分點和費用劃分點是分開的,異于FOB。

傳統的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與貨交承運人的三種貿易術語有什么異同點?

傳統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即FOB、CFR、CIF與貨交承運人的三種貿易術語即FCA、CPT、CIP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

(1) 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

(2) 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及相關費用,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及相關費用。

(3) 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相互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費。CFR和CPT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支付運費,由買方辦理保險,支付保費。CIP和CIF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并支付費用。

主要不同在于:

(1)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于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IF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2) 風險的轉移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下,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3) 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都由承運人負責,FOB有時要重新定義裝船費,CFR、CIF有時要重新定義卸貨費。

(4) 獲得的提單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可以轉讓,而海運單、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CFR和CIF術語,強調了所交運輸單據應為可轉讓的海運提單,而CPT和CIP則無此要求(即使在海運方式中)。

貨運代理中FBO、CFR、CIF3種貿易術語的異同點?

FOB

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離岸價格),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賣方負責卸貨,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CIF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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