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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00通則與2010通則貿易術語的區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20:35:25【】5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如下: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與DAP(DeliveredAtPlace);

4、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5、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6、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的,旨在盡可能清楚而精確地界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為期獲得商業界廣泛采用本規則,以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最普遍的做法為基礎而修訂;所規定賣方義務系最低限度的義務,因此,當事人在其個別契約中可以本規則為基礎,增加或變更有關條件,加重賣方義務,以適宜其個別貿易情況的特別需要。例如,在CIF條件下,賣方所須投保的海上保險種類為平安險FPA,倘若當事人依其交易貨物性質、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慮,認為應投投保水漬險WA較妥時,可在其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應投保水漬險WA。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也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

貿易通則2000與貿易通則2010的區別

《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準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比有什么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比有什么如下:

《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20》與《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10》相比,維持《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10》的基本內涵,共有11個術語,運輸方式仍以適用水運和適用所有運輸方式兩大類為主;

對部分術語條款在內容上進行了增加、調整和完善,補缺國際貿易當中的出現的瑕疵,但總體變動范圍不大;用戶說明當中對個別內容進行了重點的劃分和位置排序的調整,從而突顯重點,方便貿易者根據所需進行有利的選擇。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文又稱之為“2020通則”,下同),是國際商會(ICC)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版本,于2019年9月10日公布,2020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實施。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是一套國際商會關于國內外貿易術語使用的通則,旨在便利全球貿易活動,避免世界各地貿易商之間不同做法和不同法律解釋對國際貿易的阻礙。

在買賣合同中使用In買粉絲terms中的術語可以幫助簡化并明確國際貿易體系下買賣雙方有關貨物交付、運輸及清關手續方面的某些合同義務,為企業的貿易行為提供指導性和可預測性,并減少法律糾紛風險。

2020具體主要修訂如下:

一、將DAT改為DPU。

2010年通則,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由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如火車站、航站樓、碼頭)將貨物卸下完成交貨;2020年通則,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由賣方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所在地可以卸貨的任何地方,而不必須是在運輸終端,但要負責卸貨,承擔卸貨費。            

二、CIP和CIF關于保險的規定。

2020年通則對CIF和CIP中的保險條款分別進行了規定,CIF術語下,賣方只需要承擔運輸最低險(平安險),但是買賣雙方可以規定較高的保額;而CIP術語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賣方需要承擔最高險(一切險減除外責任),相應的保費也會更高。

三、FCA術語下附加已裝船提單。

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買方可指示其承運人在貨物裝運后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然后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交該提單。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制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后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于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于,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并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愿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于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象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術語更

加適宜”。意在引導商人正確區別和使用FOB和FCA,并將

“有效地”三字刪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這樣的

說明:“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

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與1990年版相比,這個

提法顯然又有了很大的改進,表現在: 1990年版說的是在集

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沒有實際意義時,這是一個客觀的

標準。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當事人沒有別的選擇,只能使

用FCA術語。與此相對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個主觀標

準,取決于當事人“有意”與否,將決定的權力交給當事人主

觀掌握,[3]從而比較圓滿地解決了“船舷”問題。

第四,貨交承運人術語下堆場服務費或稱碼頭服務費該

由誰支付?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集裝箱運輸的特

點是將貨物交給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就完成了交貨

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要發生一些裝卸費用,如在裝船

港堆場接受來自貨主或集裝箱貨運站的整箱貨,這里有個卸

車費的問題;將集裝箱堆存和搬運至裝卸橋下又有個裝卸的

費用;同樣,在卸船港則又發生從裝卸橋下接收進口箱的費

用,將箱子搬運至堆場和在堆場的堆存費用,也包括裝卸港

的有關單證費用的管理費。在1990年版中盡管對貨交承運

人的7種運輸方式分別做了規定,但是對于堆場服務費的問

題卻沒有涉及,因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新版的

《通則》對于這個術語做了重新改寫。改寫后的交貨一項,規

定如下: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

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

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

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

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

的交貨點。

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

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這種新的規定改善了貨交承運人術語的結構。不僅明

確了交貨的時段,也明確交貨地點的選擇決定裝貨和卸貨的

59義務,有助于解決碼頭搬運費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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