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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原則的主要變化(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原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17:52:32【】0人已围观

简介《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個別貿易術語上作了哪些實質性的改動?《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個別貿易術語上所作的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個別貿易術語上作了哪些實質性的改動?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個別貿易術語上所作的修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FAS和DEQ清關責任和費用的承擔者發生了變化。FAS在《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出口通關手續及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是由賣方承擔。DEQ在《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進口通關手續及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是由買方承擔。

(2) FCA的交貨條件發生了變化。《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分為鐵路、公路、內河、海運、空運、多式聯運等不同情況,并分別對交貨條件作出不同規定。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則簡單規定為:如果交貨地點約定在賣方所在地,則賣方必須把貨物裝上買方所指定的運輸工具才完成交貨義務;而如果貨物交貨地點約定在買方所在地,則賣方只需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義務。

各位老師:您好,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與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有何不同?有哪些更改?謝謝!

•In買粉絲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主要區別:

1.對適用范圍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買粉絲terms®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合同。并且,In買粉絲terms® 2010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買粉絲terms注冊成了商標,并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2.對貿易術語分類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而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于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于水運的術語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3.新增加了指導性說明(Guidance Note);

•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買粉絲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買粉絲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4.對貿易術語名稱和數量的調整;

•In買粉絲terms®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5.對貿易術語義務項目上的調整;

•按照In買粉絲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并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買粉絲terms®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后,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買粉絲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買粉絲terms® 2010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并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于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但是In買粉絲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于,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并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

6.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

•In買粉絲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后的一切風險。

7.新增連環貿易(StringSales);

•In買粉絲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于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8.涉及了運輸安全清關信息等。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制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后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于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于,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并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愿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于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象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術語更

加適宜”。意在引導商人正確區別和使用FOB和FCA,并將

“有效地”三字刪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這樣的

說明:“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

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與1990年版相比,這個

提法顯然又有了很大的改進,表現在: 1990年版說的是在集

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沒有實際意義時,這是一個客觀的

標準。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當事人沒有別的選擇,只能使

用FCA術語。與此相對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個主觀標

準,取決于當事人“有意”與否,將決定的權力交給當事人主

觀掌握,[3]從而比較圓滿地解決了“船舷”問題。

第四,貨交承運人術語下堆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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