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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7.歐盟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有哪些(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的類型有)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1 02:29:38【】4人已围观

简介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的類型有法律分析:直接貿易和轉口貿易是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兩種基本的形式。(1)直接貿易:在農產品進出口業務中,農產品一般由出口直接售給進口國或由進口國直接向出口國購買,這種形式叫直接

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的類型有

法律分析:直接貿易和轉口貿易是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兩種基本的形式。(1)直接貿易:在農產品進出口業務中,農產品一般由出口直接售給進口國或由進口國直接向出口國購買,這種形式叫直接貿易(或稱直接進口)。(2)轉口貿易。有時為了避免外國對本國農產品貿易實踐某種壓力,出口國先把農產品輸入第三國,再由第三國轉賣給進口國,這種貿易形式則成為轉口貿易或過境貿易,也成為農產品間接貿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的穩定發展。農業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努力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的生產力,開發、利用農村勞動力、土地和各種資源,增加農產品的有效供應,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農業勞動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設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業企業和其他農業企業。第三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流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目前中國農產品的貿易保護措施具體有哪些?

中國農產品出口面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程國強 2003-04-30

內容提要:中國農產品出口如何突破發達國家以質量、衛生和技術標準等為借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是目前亟待解決的戰略問題。本文系統分析了中國農產品出口所面對的主要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WTO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規則,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影響的特征和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初步建議。

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SPS)、世界貿易組織(WTO)、農產品貿易爭端

中國的肉類、蔬菜、水果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由于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曾經被業內人士預期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具有巨大的出口潛力,但今年以來這些產品卻頻頻遭遇技術壁壘,出口形勢嚴峻。如年初浙江舟山凍蝦仁因檢查出極微量的氯霉素被歐洲公司退貨索賠;歐盟獸醫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從中國進口蝦、兔和家禽肉等動物源性食品;日本對從中國進口的蔬菜實行批批檢驗的苛刻檢驗措施;中國出口歐盟的蜂蜜又被以“抗生素超標”為由遭到“封殺”,隨后,日本、加拿大、美國等也加強了對中國蜂蜜的檢驗。如何突破發達國家以質量、衛生和技術標準等為借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使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轉變成競爭優勢和出口現實,是目前亟待解決的戰略問題。

一、什么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簡稱TBT),是指進口國采取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動植物產品檢驗檢疫措施、商品包裝標簽及標志和環境要求等,對其他國家的農產品進入該國市場形成貿易限制作用。

這些對農產品貿易產生限制作用的技術性措施,原本是為了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經濟欺詐行為。但長期以來,技術性貿易壁壘被一些實行農業貿易保護主義的國家所利用,使國際農產品貿易環境日趨惡化。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之所以在最近幾年越演越烈,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90年代中期以來,國際上發生了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歐洲的二惡英污染畜禽飼料、比利時可口可樂污染、法國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頭、日本“O-157”和雪印牛奶金葡萄菌污染、橫掃歐洲的瘋牛病、口蹄疫等,形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機,許多國家因此而制定了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法規,對進口農產品的質量衛生要求更加苛刻。

第二,WTO烏拉圭回合談判以來,農產品關稅、非關稅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規則的約束,但發達國家并未因此而開放國內農產品市場,而是籍食品安全問題,利用動植物衛生檢測檢驗技術措施設置障礙,抬高進口門檻,國際農產品競爭已從過去單純的關稅、非關稅措施,轉向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

第三,世界經濟低迷和一些發達國家國內農業問題的政治化,使農業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技術性貿易措施成為發達國家農業保護的最有效手段。有關研究估計,70年代在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中,約有10-30%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但90年代以來,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超過50%。

二、主要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根據日本、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針對農產品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看,中國農產品出口面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嚴格的檢驗、檢疫、認證、標準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為四種情況:

1.食品安全、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法規。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這些法律既規范著國內農產品生產加工,同時也將不符合標準的國外產品擋在了國門之外。如針對90年代中期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歐盟于2000年1月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計劃,要求食品衛生責任首先由生產方承擔,食品從飼料開始,經過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鏈條都要保證安全。美國則有《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等,對進口農產品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檢驗方法作了詳細的規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每月扣留的進口商品高達3500批。美國于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禁止進口未實施HACCP的水產品和肉類食品,要求所有對美國出口的水產品、肉類產品企業必須獲得HACCP的認證資格。歐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和韓國都認可采用HACCP體系。日本依據《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對入境的農產品及食品實行近乎苛刻的檢疫、防疫制度。對于植物檢疫,凡屬日本國內沒有的病蟲害,來自或經過發生該病蟲害國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嚴禁進口。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動植物、農產品還需要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食品衛生檢查。對于強制性檢查食品要逐批進行百分之百的檢驗。對不同時間進口的相同商品,則規定每次須檢驗,而對日本國內同類產品只需一次性檢驗即可。目前中國蔬菜出口正遭遇此類限制。

2.質量標準、食品標簽和包裝要求。目前發達國家仍然在不斷升級質量檢驗標準,檢測項目也越來越多。如日本對中國大米要求進行檢測的指標,已經由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目前的123項,而且要求在14天內完成。食品標簽和包裝也是重要的市場準入工具,如美國是世界上食品標簽要求最嚴格的國家之一,食品標簽多達22種,且逐年修訂補充。美國要求所有包裝食品應有食品標簽,強化食品還要有營養標簽,必須標明至少14種營養成分的含量,據估計,僅此一項就使美國加工企業每年多支出10.5億美元,顯然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無力負擔這一費用。

3.環境保護和動物福利要求。發達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對進口農產品形成了通常所說的“綠色壁壘”。綠色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綠色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如1995年4月,發達國家要求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準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標準體系,還要求使用“綠色環境標志”,如德國的“藍天天使”、日本的“生態標志”和歐盟的“歐洲環保標志”等。動物福利問題則尤其為歐盟所重視,如雞場飼養密度,一般為每平方米12只,歐盟提出只能養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雞會感到不“舒適”。而這將增加雞的養殖成本,無形中也成了貿易壁壘。

4.新技術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安全問題。最典型的就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這一直是國際爭論的焦點。美國由于占據轉基因技術的制高點,對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持積極態度,而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則堅決反對,由此也引發了有關轉基因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的討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呈日益升級的趨勢。如日本農林水產省最近宣布,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國推行“大米身份認證制度”,即凡進入日本國內市場的大米必須標明品種、產地、生產者姓名和認證號碼等,否則不允許銷售。“大米身份認證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對新制度“層層加碼”,把認證范圍推廣到蔬菜,要求凡市場上銷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須有認證標志。這樣下去,日本遲早會對進口蔬菜采取同樣的身份認證制度。這對中國蔬菜等農產品來講,今后進入日本市場將更趨困難。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與WTO規則

由于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表面上是為了保護人類以及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隱蔽性、復雜性和靈活性等特征,使日本、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國家能夠規避有關國際規則的約束,廣泛而高頻度地使用。正是因為如此,近年來國際農產品貿易爭端已從一般形式的貿易戰逐步轉變為損害更加嚴重的技術性貿易戰,發達國家籍此動輒宣布封殺其他國家的農產品。發達國家名目繁多且不斷升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已成為目前農產品貿易爭端的主要領域,嚴重制約國際農產品貿易的發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是專門針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多邊協定,與此同時,GATT第20條一般例外與第21條安全例外、《原產地協定》、《農業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TRIPs)、《裝運前檢驗協定》等也與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有關。WTO新一輪談判中的《貿易與環境》、《貿易便利化》、《貿易與投資》等議題也將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

TBT協定和SPS協定是WTO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本規則。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不合理的技術性措施,減少國際貿易壁壘;通過制定多邊規則,指導各國制定、采用和實施被允許采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努力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歧視,不形成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WTO《TBT協定》的基本規則為:第一,各國應盡量采用國際標準。要求有關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應以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為基礎,它們的制定、采納和實施均不應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國際獸醫組織(OIE)等組織制定的相關標準。第二,在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等情況下,允許各國實施的標準超出國際標準,但必須提前向WTO通報;第三,各國認證制度相互認可,應以國際標準化機構頒布的有關標準作為制定本國技術性措施的基礎;第四,實施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第五,貿易爭端進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關于爭端處理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定》。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各國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極影響,并防止各國濫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搞貿易保護主義。按照SPS協定宗旨,各國有權采取“保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貿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項原則:第一,科學證據原則。SPS協定規定,各成員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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