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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cfr貿易術語的變形是為了解決(C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變形是否會改變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為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9:23:16【】1人已围观

简介cfr術語的變形是為了解決卸貨費用負擔問題cfr貿易術語的四種變形CFR變形主要有:常見焊接變形的基本形式有收縮變形、角變形、彎曲變形、扭曲變形、波浪變形,最主要是為了解決卸貨費用負擔問題貿易術語變形

cfr術語的變形是為了解決

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cfr貿易術語的四種變形CFR變形主要有:常見焊接變形的基本形式有收縮變形、角變形、彎曲變形、扭曲變形、波浪變形,最主要是為了解決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貿易術語變形的作用,并舉例說明

貿易術語的變形是解決外貿業務中出現租船運輸時裝貨費和卸貨費誰來承擔的問題,在班輪運輸中裝貨費和卸貨費都是由班輪公司來完成,是算做運費中的,支付運費的一方來支付這些費用,但在租船運輸中,裝貨費和卸貨費都是另外來算的,這時為了界定這些費用由誰來出而產生了貿易術語的變形。

比如FOB術語的變形就是為了界定在裝運港裝貨費誰來支付的,而CIF和CFR的變形是為了界定在目的港卸貨費誰來支付的問題。

如采用FOB術語成交,賣方要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費用,未明確裝船費用由誰承擔。_事實上,裝船過程是一個連續作業的過程,加上各港口的習慣做法不盡相同,無法以船舷明確裝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如果是采用班輪運輸,由于班輪運費中包括了裝卸貨費用,實際上已經明確由買方負擔該費用。

而采用程租船運輸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貨費由誰來負擔,FOB術語變形的使用則有助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如:FOB班輪條件,FOB吊鉤下交貨是指由買方負擔裝貨費,FOB理艙費在內、FOB乎艙費在內是指內賣方負擔裝貨費以及理艙費或平艙費。在CIF、CFR術語下,賣方應負責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但卸貨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并未明確。

班輪運輸時,賣方作為支付運費的一方,已向承運人支付了包括卸貨費在內的運費;_采用程租船運輸時,則需要在合同中訂明卸貨費用由誰來承擔,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采用貿易術語變形來明確卸貨費的負擔問題。例如:CIF班輪條件、CIF卸到岸上和CIF吊鉤交貨都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CIF艙底交貨是指由買方負擔卸貨費。但應注意貿易術語的變形并不改變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

試述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變形及其含義。

【答案】:在使用程租船運輸時,為了明確裝貨費用由買方還是由賣方負擔,FOB術語有下列幾種常見的變形:

(1)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指裝貨費用的負擔按班輪方法辦理,即由船方,實際為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指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只負責將貨物置于買方指派船只的吊鉤可及之處。

(3)FOB Stowed(FOB包括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

(4)FOB Trimmed(FOB包括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負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船費用,而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

CIF與CFR條件下,采用程租船運輸時,可用CIF與CFR術語的變形來明確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這里只舉CIF術語的變形,這些變形同樣也適用于CFR術語。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指卸貨費用的負擔按班輪的做法辦理,即由船方,實際上為支付運費的一方(賣方)承擔。

(2)CIF Ex Tackle(CIF吊鉤交貨),指由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3)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責將貨物卸到岸上并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和必要時的駁船費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至碼頭的費用。

上述FOB和CIF、CFR的變形,只是為了明確裝貨費、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與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CIF貿易術語變形的意義是什么? 還有定程租船合同中,F.I.O.是什么意思?

CIF 貿易術語的變形主要是為了解決使用程租船運輸時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常用的術語變形有: CIF LINER TERMS, CIF LANDED , CIF EX TACKLE, CIF EX SHIP'S HOLD 定程租船合同中,F.I.O = FREE IN & OUT 指船方不負責起運港裝貨 和目的港卸貨。

拓展資料:

1、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2、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CFR)和CIF不同,C&F:買粉絲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C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變形是否會改變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為什么

C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變形會改變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原因如下:

1、貿易術語中風險轉移界限是對買賣雙方責任義務劃分的重要體現之一。

2、普遍應用的《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不同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界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結合實踐應用,會出現種種影響風險正常轉移的因素,使得分析貨物損失或風險的承擔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和多樣化。

3、FOB術語中船貨銜接不當、CFR術語中裝運通知未及時向買方發出以及CIF術語中賣方投保不當等導致的風險轉移界限推遲或延后。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語本身的解釋相違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條件下規定了“到貨日期”,這違背了CIF價格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和風險的劃分界限,CIF是裝運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和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得拒付貨款。因此,該合同的條款已與CIF術語本意相抵觸,實質上不再是CIF合同。

      2. FOB術語風險轉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級大米300公噸,成交條件FOB上海。裝船時貨物經檢驗符合合同要求,貨物出運后,賣方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航運途中,因海浪過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價格出售,于是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賣方是否要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INCOTERMS2010》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按時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貨物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貨物受損,如果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賣方可協助辦理。因此,此案例中,賣方無責任對買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3. CFR術語下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貿易術語與法國一家進口商簽訂一筆抽紗臺布出口合同,價值8萬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貨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裝“昌盛輪”完畢,當天業務員工作較忙,忘記發出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買方發出通知。法商收到裝船通知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不料該保險公司已獲悉“昌盛輪”9日凌晨在海上遇難,拒絕承保。于是法商立即來電:“由于你方遲發裝船通知,致使我方無法投保,現貨輪已罹難,該批貨物損失應由你方負擔并賠償我方利潤及費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過托收行(出口地銀行)寄出的全部貨運單證也因進口商拒付,被代收行(進口地銀行)退回。

      案例分析: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貨物裝上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賣方必須及時充分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這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商會在《2010年通則》CFR A7中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買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以便收取貨物。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若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從案例來看,CFR條件賣方遺忘了裝船通知,等于貨物風險沒有轉移給買方,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失,賣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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