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1 cif貿易術語賣方辦理保險是代辦性質(CFR國際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辦理保險,但在貨物由賣方運往轉運港時發生意外,責任由誰負責)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6:55:30【】0人已围观

简介CFR國際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辦理保險,但在貨物由賣方運往轉運港時發生意外,責任由誰負責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

CFR國際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辦理保險,但在貨物由賣方運往轉運港時發生意外,責任由誰負責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IF術語賣方不是有負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嗎?為什么里面說買方付交貨后承擔貨物滅失

在CIF條件下,賣方負責安排保險(因為貿易術語里面有個"I"),這個保險基本上是為買方安排的,因為貨物一旦裝上船,就算完成了交貨,從此刻起,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轉移給了買方。所以賣方安排的保險單,一定是可以轉讓的(制成空白背書),即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風險,買方可憑此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注意文中你自己劃線部分的描述:賣方還必須為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海運保險。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按此術語成交。

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CIF的注意事項:

(1)裝卸問題,按CIF術語成交,卸貨港(目的港)時合同的要件,因為它關系到進口方的利益,如果出口方違反了,進口方有權撤銷合同。

(2)關于風險劃分的問題,CIF術語費用和風險的劃分地點是相互分離的(它不同于FOB術語,FOB術語費用和風險的劃分都是同一地點。)費用的劃分——指定的目的港。風險的劃分——裝運港船舷為界。

(3)關于保險費問題,CIF術語項下,出口方雖然負責保險,取得保險單,并支付保險費,但是這是屬于代辦性質,就是進口方代辦。因此進口方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謹慎。

(4)有關單據的重要性,CIF術語是很重要的項下很重要一條是“憑單交貨,憑單收取”,交單和付款是對流條件。單據齊全內容正確,就可以及時的收取貨款;反之單據不全,內容有毛病,盡管貨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結不了匯。

請懂國際金融結算與金融貿易的兄弟們進

做業務很辛苦的,不過樓主要加油啊。

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并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可見,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于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采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可見,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采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一)交貨時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和交貨時間(Timeof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可是,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占有權并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采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占有權置于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于E組和D組術語,均采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確有必要,賣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組術語成交。

(二)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具體安排,因此,交貨地點對買賣雙方均至關重要。然而,交貨地點往往與在買賣合同中采用的貿易術語有密切聯系。

在E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在采用F組和C組術語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指定承運人,便完成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地)。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當買賣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地),或對此僅作籠統規定時,在F組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或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選定的裝運港(地)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憑以辦理派船接運或指定承運人等事宜;在C組術語下,可由賣方于實際裝運貨物時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任意選定一個最適宜的裝運港(地)。

In買粉絲terms2010規定,對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E

很赞哦!(3333)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湖北恩施建始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