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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wto貿易規則第二條(wto協議對我國的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02:54:54【】6人已围观

简介WTO一共有幾條基本原則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1、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采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

WTO一共有幾條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1、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采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么樣的貿易關系。

2、透明度原則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界貿易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世界貿易組織。

3、世界貿易組織市場準入原則是可見的和不斷增長的,它以要求各國開放市場為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的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市場準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與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則。世界貿易組織倡導最終取消一切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合法的保護手段,但是關稅的水平必須是不斷下降的。

4、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采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采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

5、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6、非歧視性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伙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這就是最惠國待遇。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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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什么?還有它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百度百科-世界貿易組織

百度百科-WTO基本原則

wto協議對我國的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WTO法律制度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世貿組織是以其法律體系為基礎構建起來的全球性國際組織。我國加人該組織后,將按照我國的承諾接受WTO法律框架的約束。WTO法律框架針對金融領域的制度在其整個體系中占據了極為重要的地位。《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金融服務協議》等更是直接構建了WTO體系中的金融服務領域的一體化游戲規則,各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要求做出自己的承諾。我國在談判過程中,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承諾,這些承諾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制。本文擬結合影響我國金融法制發展的WTO法律框架來評析我國金融法制的現狀。

從WTO法律框架的整體來看,直接或間接對我國金融法制產生影響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其附屬文件中。WTO協定的主文件共有16個條文,這些條文雖然未直接針對金融服務貿易做出實質性的規定,而只是就世貿組織的結構、組織的決策程序、成員資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組織程序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它們卻對我國金融法制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責任與紀律

《服務貿易總協定》從如下幾方面規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的責任與紀律: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增加發展中國家經濟一體化、國內規章、學歷與履歷承認、壟斷與排他的服務供應者、緊急保障措施與收支平衡保障的限制、一般例外與安全例外、政府采購與補貼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與服務貿易有關的任何國內立法和措施(即第一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措施)所規定的優惠和待遇,在由一成員方給予另一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供給者時,也必須立即地、無條件地、完全地給予其他任何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該項原則的例外是:符合《關于免除第二條義務的附錄》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發展邊境貿易而采取的措施。這項原則意味著我國通過個別協定賦予特定國家的金融機構入境或優惠待遇的做法將面臨沖擊和挑戰,除非該原則允許的例外情形。

透明度原則將為我國金融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制定、修改和廢止的程序上,給有權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權機關必須能及時地通告、提供查詢服務,并能對其內容的選擇做出合理的解釋。其二,在實體內容上受到有關成員方的監督。因為成員方可針對我國金融法制構建和修改中存在違背WTO法律制度要求的內容通過適當的機制提出抗辯,我國將不得不接受相應的有約束力的修正要求。這意味著我國金融法制的創制者必須熟悉WTO法律制度的相關要求及我國所做出的具體承諾,而且應能在充分維護和保障國內居民利益的同時將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國內法制中得到貫徹和落實。其三,執法者的執法行為同樣也受到了WTO法律框架的制約,尤其是具有立法意義的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個案處理或對立法的個別解釋將受到WTO透明度原則及其他相關機制的約束。因此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具有更高的法制和相關業務水平,而且應更為謹慎地履行職責。其四,整理、廢止和修改法律法規的任務將大大增加,尤其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整理工作將極為艱巨。因為我國不少的法規、規章在不同程度上都與法律或W''''11)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抵觸,這種狀況在法制公開,并按受外來監督者監督時,則會促成創制者必須進行全面徹底地整理。特別是在國內規章及其認可的義務上更進一步加重了我國金融法制變革的任務。因為該項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在公平、客觀、公正、公開和促進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基礎上制定本國的國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已承諾開放的金融服務部門,相關的規章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的原則;為保障其他成員方在我國將承諾的金融服務部門中的權益,我國應及時建立與承諾有關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以保證客觀公正地解決國內立法可能給其他成員方造成的損害;對于需經政府批準程序的外國服務的進入,政府當局應及時、全面地提供批準申請所需的條件,并對任何申請進行毫無遲延的審查以便做出及時的答復;在有關服務供給者的資格認定的條件、程序等方面不得構成對貿易的壁壘(在資格認定的標準方面應有客觀而明確的標準,資格和能力的要求不能超過為確保服務質量而必須具備的合理標準、批準的程序應具有透明性);對服務供給者的學歷、專業資格和許可證方面,鼓勵各國合作以形成統一的國際性標準。

當然,《金融服務附錄》對金融服務的特殊性給予了肯定。首先是在政策透明度方面,允許各國可以不公開有關消費者個人和賬戶方面的資料,公共機構所掌握的具有機密性質或與財產有關的資料都屬于不公開的范圍;其次,成員方還可以通過國內法規來保護投資者、存款者、投保者和與金融服務供給者有信托關系的人,為保護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這些法規可以與《服務貿易總協定》有所不符。根據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的規定,成員方可以在符合以下要求時采取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同的承諾方式:不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相抵觸;不損害其他成員方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部分“特定承諾”的規定安排具體承諾時間表的權利;應在最惠國待遇原則基礎上作出特定的承諾;不對任一成員方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所作的具體承諾的程度作出規定,成員方有按照協議自由承諾的權利。

二、市場準入機制

《服務貿易總協定》在特定義務的專項規定上作了原則性要求。首先要求成員方在服務提供方式上,每一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承諾表中所同意和規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其次,在市場準人的限制上,除非另有規定不得做出如下規定:服務提供者數量限制;服務交易總額和資產數量的限制;服務業務總量和服務產出總量的限制;服務雇傭勞動力的總數的限制;外國資本的參股、持股比例或投資總額的限制等。這些規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構成對我國既有或將來金融法制的沖擊。特別是上述的限制性規定的排除更是對我國金融法制的制度選擇有重大影響,因為我國現有的制度有一些內容明顯地與這些要求相沖突。

另外,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就市場的準入問題作了進一步要求,這對于我國傳統上金融領域的市場進入實施嚴格管制的體例有著重大的沖擊。第一,諒解協議首先在專營壟斷問題上,要求各成員方在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應在金融服務承諾表中列出現存的專營壟斷并應盡力減小其范圍。第二,在公共機構購買的金融服務方面,盡管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政府采購方面各成員方可以采取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政策,但諒解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的公共機構在購買金融服務時,對設立在本國境內的服務供給者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第三,在跨境服務方面,成員方應允許非居民金融服務供給者在提供服務時享有國民待遇:有關海運和商業性航空航天發射和運費(包括衛星)風險的保險;出于國際運輸過程中貨物風險的保險;再保險與再再保險以及附錄中所列的有關輔助服務;除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有關的中介服務外的金融信息、數據處理及其他輔助服務;各成員方應允許其居民購買由在其境內的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供給者提供的金融服務。第四,在商業存在方面,成員方應允許其他成員方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以商業存在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設立的形式可以是收購現有的企業來擴大其服務的范圍,但成員方可以對商業存在形式提供服務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規制。第五,在新金融服務方面,成員方在其境內設立的服務機構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尚未在該成員方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成員方提供的金融項目。第六,在非歧視性措施方面,各成員方應努力消除對其他成員方服務供給者的限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①阻礙金融服務供給者在其境內按照許可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務的非歧視性措施;②阻礙服務供給者在成員方境內將業務擴展至其境內全部領域的非歧視性措施;③一成員方對其他成員方的銀行和證券服務供給者在該兩個領域同時采取限制措施,另一成員方的服務供給者主要從事證券服務;④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但對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供給者參與經營、競爭或進入市場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措施。此外,在人員的暫時進入方面也有要求。

這些要求意味著我國金融領域的制度將從如下幾方面受到影響:第一,國家為保護國內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設置的各種保護性機制,特別是在專營壟斷項目、機構購買的金融服務方面的特別保護,將遇到WTO法律框架的制約,因為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服務供給者應受到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當然,除非公共機構的選擇是自愿的。因此那些成文的強制保護機制將不得不受到限制后廢除。國內服務提供者只能通過改善服務質量來吸引公共機構的自主選擇。第二,在跨境服務和新金融服務方面,國家的管制及對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外國投資的境內金融服務機構的限制需放寬。尤其是我國現有的法制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對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性規制。我國人世后,將逐步地按我國的承諾及《服務貿易總協定》、《金融服務協議》等的要求來修改現行的法制。第三,在非歧視措施方面,我國金融法制對外國金融機構的直接進入或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均有限制性的要求。我國人世后,這些規定將面臨是否與WTO法律框架相抵觸的問題。

三、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既是WTO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則,也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將對我國現行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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