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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wto貿易監督的原則(WTO自由貿易原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9:42:08【】0人已围观

简介wto貿易監督的原則是什么1、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稅、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

wto貿易監督的原則是什么

1、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 國民待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 關稅、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國內稅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

也稱透明度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3、 公平貿易原則。

WTO禁止成員采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并允許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wto貿易監督的原則是什么?

wto貿易監督的原則是1)非歧視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貿易自由化原則 4)透明度原則1) 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條款中,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無論是否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各成員方。各成員之間以及在進口商品和本國商品之間進行歧視是非法的,各成員對于其他成員的產品,必須給予不低于給予其他國家的產品的待遇;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的實質是保證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它最初是雙邊協定中的一項規定,要求一方保證把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優惠(如低關稅或其他特權),同時給予對方。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將雙邊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作為基本原則納入多邊貿易體制,適用于締約方之間的貨物貿易,“烏拉圭回合”將該原則延伸至服務貿易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任何國家不能給其他成員以特殊的貿易特權或對他進行歧視,所有成員都處于平等的基礎上。國民待遇條款要求一旦貨物已經進入某個市場,它們必須獲得不低于相同的當地制造商品所獲得的優惠待遇。國民待遇是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2)公平競爭原則: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采取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世界貿易組織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多邊貿易體制。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競爭原則體現于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和協議中。3)貿易自由化原則: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關稅減讓原則是關稅減讓談判一般在產品主要供應者與主要進口者之間進行,其他國家也可參加。雙邊的減讓談判結果,其他成員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可不經談判而適用。4)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各成員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為保證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世界貿易組織除了要求成員方遵守有關市場開放等具體承諾外,還要求成員方的各項貿易措施(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等)保持透明。

【拓展資料】針對“國營貿易企業”原則:在進行有關進出口的購買或銷售時,應只以商業上的考慮作為標準,并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參與這種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在貨物貿易方面,禁止使用非關稅壁壘,尤其是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要方式的數量限制,僅允許進行關稅保護。但禁止數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

WTO的貿易原則是什么

1.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兩個原則;

2.世貿組織成員間互惠互利進行貿易;

3.市場準入: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

4.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5.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

6.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原則。

WTO自由貿易原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貿易原則:‘

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 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 

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于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 

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 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 

市場準入原則 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 

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 

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 

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WTO總干事來擔任 。

wto爭端解決的原則有哪些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包括七個方面:

第一,多邊原則。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針對其認為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邊行動,而訴諸多邊爭端解決制度,并遵守其規則與裁決。世貿組織鼓勵各成員在遇到爭端時,應該盡量采用多邊機制來進行解決。

第二,統一程序原則。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統一的爭端解決程序。凡是有關《建立世貿組織的協定》、《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知識產權協定》、《諒解》、《諸邊協議》的爭端,都適用于統一程序,其中關于諸邊協議的爭端還要適用諸邊協議各方通過的決定。

第三,協商解決爭端原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議雙方盡量采取友好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規定,每個成員保證對另一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給予考慮,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于成員之間的問題,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應該在10天內給予答復,并在30天之內進入磋商程序,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第四,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如果說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磋商程序是必要的程序的話,那么調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則是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調解程序主要規定在《諒解》的第5條中,該條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種方式以促成當事方進行談判的行為;而調停則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參與有關當事方的談判。在處理國際爭端時,調解是將爭端提交一個委員會或調解機構,該調解機構的任務是闡明事實,提出報告,特別是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各方達成一致。因此,調解機構的權威性與參與程度要大于調停方式。

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都必須在爭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世貿組織總干事依照其職權進行斡旋、調解與調停。

為了保證各方積極參與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世貿組織規定對參與這些程序的各方立場保密,并且這些程序無損各方參加進一步程序的有關權利。這意味著,在斡旋、調解與調停過程中,各方表明的態度和立場不應該成為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證據,也不構成其進一步的承諾。

《諒解》還規定了仲裁程序。世貿組織范圍內的仲裁作為爭端解決的一項選擇性手段,能夠促進解決某些由當事雙方已經明確界定問題的爭端。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應該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進行。接受仲裁裁決的各當事方要受到仲裁裁決的約束。

第五,授權救濟原則。法律的根本特點之一在于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國際法往往缺乏這種強制執行力。為了彌補這種缺憾,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在世貿組織中,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或者阻礙了協議目標的實現,各方應優先考慮爭端當事方一致同意的與各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如果無法達成滿意的結果,申訴方可能通過爭端解決機制獲得救濟。手段主要有三種:

(一)被訴方撤除與協議不相吻合的措施。這一救濟手段類似于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礙等救濟手段,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追求的首要和最終目標。只有在這種救濟手段無效或不可能立即實施的情況下,才援引其他的手段。并且,其他救濟手段實施的主要目標之一,仍然在于促使違規一方撤除與協議不相符合的國內措施。

(二)補償。這一手段類似于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只有在立刻撤除違規措施不太可能的情況下,才訴諸補償手段。而且補償手段應該作為撤除與有關協議不一致的措施前的一項臨時措施。

(三)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世貿組織最具有特色的救濟手段,也是其最后的救濟手段,是經過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勝訴方有權中止有關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果在敗訴的被訴方應該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建議和裁決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內,仍未達成令人滿意的補償辦法,申訴方可以請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中止適用對有關成員進行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在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時候,世貿組織規定了所謂的“交叉報復”機制,即起訴方應該首先設法中止已經由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確認存在違規、利益喪失與損害的相同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果該當事方認為中止相同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可行或者無效,如果該當事方認為中止同一協議下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仍然不可行或者無效,而且情況十分嚴重,則他可以設法中止另一有關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各項義務。舉例說,根據“交叉報復”機制,如果一當事方在貨物貿易方面存在利益喪失或損害,他可能在服務貿易領域采取報復措施,中止服務貿易中的開放承諾。

第六,法定時限原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動程序進入下一階段,或者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如果不進入上訴程序,除非有“完全協商一致”反對,專家小組提出的報告之后60天內自動通過。

第七,發展中國家程序特殊原則。關貿總協定1966年通過的《根據第23條的程序》,對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提出的申訴提供了一些便利。《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第12條(專家小組程序)、第21條(對執行各項建議和裁決的監督)、第27條等條文都規定了一些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原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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