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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wto和cptpp在服務貿易規則的不同(求一篇關于知識產權的論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6:36:28【】2人已围观

简介以高水平開放推動WTO改革2020年11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WTO)上訴機構最后一位法官趙宏任期屆滿,正式離任。這意味著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暫停運行,也意味著以后國際貿易領域的爭端,將

以高水平開放推動WTO改革

2020年11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WTO)上訴機構最后一位法官趙宏任期屆滿,正式離任。這意味著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暫停運行,也意味著以后國際貿易領域的爭端,將會面對無人解決的局面。作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機構被譽為“皇冠上的明珠”,它的停擺再次令多邊貿易體制改革話題成為焦點。

上訴機構遭遇“寒流”

上訴機構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一個常設機構,由7名法官組成,其主導的上訴審程序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重大創新之一。由于上訴機構的裁決是終審判決,因此,由誰來擔任法官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世貿組織目前的決策機制,每一位法官的遴選、連任都需要WTO全部成員的同意。

WTO爭端解決機制發揮著“國際貿易法院”的功能,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為專家組,二審就是上訴機構。當需要解決貿易爭端的成員對專家組報告(相當于一審裁判)不服時,可以向上訴機構申請二審。如今,因為沒有法官,上訴機構不得不停擺。而之所以走向“沒有法官”的局面,是因為美國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法官的遴選。

“美國迫使WTO上訴機構陷入癱瘓的根本原因是,現階段,上訴機構不符合‘美國優先’的立場,不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再愿意接受司法獨立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約束。”張琳這樣說。

事實上,美國才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使用次數最多的國家。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1月,美國作為原告向WTO發起經貿訴訟120多例,其起訴案件的數量占全部案件總數的20%還多。

改革:談何容易

上訴機構的停擺令一部分人懷疑WTO的作用和影響力。不過,正如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會長林中梁所言,共識性的看法是,WTO的未來是光明的,但要改革和發展。

國際貿易領域80%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制度由WTO建立,維護現有多邊貿易體制意義重大。

WTO建立了“以規則為基礎”的全球貿易體系,通過削減關稅、市場開放等貿易自由化和貿易便利化措施,拉動全球經濟增長、改善世界人民福祉。

在WTO框架下,不論實力大小,成員都擁有同等的投票表決權,體現了高水平的公平性;爭端解決機制以其公正性、獨立性,為打破國際貿易領域的經濟霸權欺凌、產業霸權欺凌貢獻了力量,創造并維護了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

在WTO的規則體系下,反傾銷、反補貼案例中最根本的裁定依據是,“一國的產品出口是否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實際損害”,這一規則為實力相對較弱成員的產業發展提供了合理保護。

不過時至今日,世貿組織不得不面對需要改革的事實:一方面,世貿組織的核心功能難以繼續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國際貿易規則演變的背后是國際體系權利結構的分配與協調,既然從前的博弈格局已經換了模樣,話語權、規則也要改變。

回溯過去,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 歷史 實際上就是成員的博弈 歷史 。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即GATT,WTO前身)時期,多邊貿易體制演進的主要矛盾是諸多發達國家間的矛盾。具體來說,主要是美國與歐盟、日本等發達工業化國家間的博弈,當時多輪談判的焦點均在于工業制成品的關稅削減。

WTO成立(1995年1月1日)以后,成員不斷增多,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大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不斷實現快速發展,世界經濟格局呈現“東升西降”的特點。與此同時,世貿組織的議題也比從前更加廣泛,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利益博弈更加復雜。

多哈回合貿易談判啟動(2001年11月)以來,多邊貿易體制演進的主要矛盾轉變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的矛盾。此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在全球經貿格局中的地位得以上升,談判實力也比從前更加強大。然而,發展中國家關心的議題并沒有得到發達國家的有效回應,而發達國家要求的所謂“平等交易”也無法得到發展中國家的認同,這是多哈回合貿易談判失敗的根本原因。

WTO需要改革,但改革是十分艱難的。

此外,改革議題尚且難以聚焦。對于不同的議題,如電子商務、產業補貼、服務貿易、特殊與差別待遇、爭端解決機制、提高政策透明度等,各成員都向WTO提交了議案,表達了自身訴求,但這些議案的差異十分顯著。“哪些需要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更不必說“如何改”。

區域經貿合作受青睞

2018年3月8日,CPTP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簽署,同年12月30日,協定正式生效。

2020年7月1日,USMCA(《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正式生效。

2020年11月15日,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正式簽署。

當前,多邊、區域、雙邊等不同層次的經貿合作規則構成了完整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系,三者互為補充且相互促進。

楊立強說:“就目前的整體發展情況而言,多邊經貿規則構成了國際經貿的基本規則,包含世界主要經濟體在內的WTO成員均要執行這些規則;區域和雙邊經貿規則主要體現和滿足參與經濟體對超出或高于多邊經貿規則的需要,因此二者又被稱為‘WTO+’。理論上,區域和雙邊層面的經貿規則也會以各種形式反映到多邊經貿規則中。不過,區域經貿規則的水平往往高于多邊,若想推廣到全球,還必須要推動多邊經貿規則的調整和改進才行。一旦區域經貿規則的影響力足夠強大,就有可能反過來成為新的多邊經貿規則的雛形。”

等待轉折點到來

世界貿易組織的運轉早就出現了一些問題,圍繞改革進行的討論甚至爭論也早已有之,然而真正的改革措施從未付諸實踐。

“2008年以來,以WTO為核心的世界貿易體系已經危機重重。而最近20余年,WTO實際上沒能取得任何大的談判成果。美國新一屆政府(拜登)上臺后,會重拾多邊合作路線,WTO改革談判進程或將加速,但各方分歧巨大,能否達成共識存在變數。”徐飛彪這樣強調。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區域貿易協定“風頭正盛”,它也不會取代WTO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支柱地位。

例如,中國通過“一帶一路”倡議,推進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經貿合作,與WTO比較,就是一種私人定制。“一帶一路”相關國家與中國,就是通過積極參與區域貿易協定談判,尤其是積極參與構建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來推動區域經貿合作的。

求一篇關于知識產權的論文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于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余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余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并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準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占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我國建立并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于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占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于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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