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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00:20:25【】6人已围观

简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22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2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二章對外貿易經營者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九條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第十一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三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

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第十五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六條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對外貿易法的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通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外貿法的修改是在中國國際經濟地位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面臨著和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內外部環境條件下進行的,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此次外貿法修訂的必要性主要為:

第一,是進一步完善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按照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國內各類外貿經營者創造平等競爭條件,加快內外貿一體化進程,進一步提高貿易自由、便利程度,實現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融合。修訂外貿法是健全完善公開公平透明的外貿環境,建立健全對外貿易促進機制,實現外貿的良性健康發展與合理有序競爭,以及促進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第二,是我國外貿持續高速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的內在需求。1994年外貿法實施近10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的格局和數額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外貿大國的地位已經確立。就在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外貿法的前一天,即2004年4月5日,WTO公布了世界各國排名情況,確認中國2003年外貿進出口總額為8512億美元,排名世界第4位;對外貿易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發生了根本性轉變,成為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與此相對應,1994年外貿法在對外貿易管理、對外貿易促進、對外貿易救濟等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新要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更好地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第三,是履行入世承諾的外在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我國運用WTO規則,保護和發展自己提供了有利條件。為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WTO賦予我國的權利,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建立、健全具體的實施機制和程序。修訂外貿法是將我國入世承諾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我國作為成員國應當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轉化為國內法,這既是履行入世承諾的要求,也是完善外貿法之下位法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總之,新外貿法的頒布是我國從外貿大國走向外貿強國的重要保障。

修改后的外貿法共11章70條,比1994年外貿法新增加了3章26條。此次外貿法修訂既總結了我國10年來持續發展的經驗,又適應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同時還注重借鑒各國外貿立法的先進經驗,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此次修訂體現了現階段我國外貿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貿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雖然醞釀和修改時間較為緊張,仍存在有不足之處,但是從整體上來說是一部符合我國當前外貿發展客觀需要的法律。 外貿法的修改是在中國國際經濟地位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面臨著和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內外部環境條件下進行的,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一)立法思想和宗旨體現了科學的發展觀

科學的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實現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這一指導思想在外貿法的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

從立法思想來看,新外貿法強調了對外開放對國內經濟的促進作用,增加了“擴大對外開放”的表述(新外貿法第1條、下同),體現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目的。其實質是要通過外貿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外部保障法律體系,更好地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同時,新外貿法也強調了在促進對外貿易中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第59條),以促進區域的統籌發展。

從立法宗旨來看,新外貿法更加重視經濟和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發展。“1994年外貿法”規定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項目內容,但與1994年GATT第11條、第 12條、第18條和第20條相比不完備,不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利于經濟和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新外貿法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允許的范圍內,不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規定,還特別強調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問題。例如,在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在第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從事外貿經營,這是憲法中有關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表述的具體體現,也是對自然人經濟權給予的國民待遇。

(二)體現了中國作為WTO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1994年外貿法”受當時立法環境的約束,以及非WTO成員的約束,在享受多邊協議的權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夠完備、下位單行法規從條文上與上位法存在沖突、對外貿易談判主體及采取貿易措施主體的授權條款不明確、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等諸多問題。

新外貿法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增加了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合理保護國家和國內產業利益的“主動條款”。新增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等3章內容,共計17條,占新外貿法全部條款數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貿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條款,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將維護產業經濟安全作為我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這種平衡,一方面增強了主動條款的攻擊力,另一方面增強了國內產業對進口沖擊的防御力,特別是提升和增強國內產業對國際市場的開拓能力。使我國對外貿易法真正成為具有主動性的貿易防御法和積極的市場開拓法,以便遏制國外貿易保護主義,拓寬我國的貿易和投資。

(三)體現了從外貿管理為主向外貿管理與服務并重的轉變

“1994年外貿法”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貿為主的“外貿管理法”。從內容上來看,它主要規定了國家管理外貿經營活動的法律規則和依據,片面強調了政府對外貿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忽視了作為一部規范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在促進對外貿易、提供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應有的責任,更缺少維護對外貿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務。

新外貿法作為“1994年外貿法”的繼續和發展,強調發揮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關建立和健全對外貿易秩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以及構建國內外市場的預警監測體系等相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職責與角度定位,充分體現了政府適度參與外貿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更強調了其外貿法服務和保護外貿發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1條),強調了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54條)。同時,參照國際慣例,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58條)。 新外貿法修訂歷時數年,在借鑒國際經驗,總結我國對外開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新外貿法最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點:

(一)強化了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

當前,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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