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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不屬于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義務是(貿易和貿易代理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0:15:28【】6人已围观

简介貿易和貿易代理的區別法律主觀:貿易商包括代理商,代理商也屬于貿易商,貿易商范圍很廣1、代理商有上游源頭廠商或公司支持,一般在供貨價格和技術以及推廣方面對代理商有一定的優惠支持,風險相對較小,不過利潤有

貿易和貿易代理的區別

法律主觀:

貿易商包括代理商,代理商也屬于貿易商,貿易商范圍很廣

1、代理商有上游源頭廠商或公司支持,一般在供貨價格和技術以及推廣方面對代理商有一定的優惠支持,風險相對較小,不過利潤有限,代理商與上游商家雙方一般有協議關系,代理商可以打上游商家的旗號。

2、貿易商不一定非要代理,也可以自己廣泛進貨,可以自己訂貨進貨然后打自家旗號,收益和風險完全自己靠自己去把握。一般沒有特殊的上游支持,除非你自己有關系或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中國加入WTO后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行政機關與中國WTO義務的履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于安

一、行政機關實施中國承諾履行的WTO義務程序和內容

在程序上,中國完成所有的入世法律程序成為正式成員后,才發生作為一種法律義務履行承諾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規的修改、補充等工作。

在內容上,行政機關在中國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關義務的根據,首先是中國入世的法律文件,因為這些法律文件專門是對中國寫的,規定了中國履行WTO協定的具體權利義務。中國成為WTO成員的根據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第12條,該條規定申請者按照“它與WTO議定的條件”加入該協定。這里說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和《工作組織的協定》及其附件。附件1是多邊貿易有關的協定,包括貨物貿易協定,服務貿易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附件2是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和程序的諒解,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查機制。

二、行政機關實施WTO義務的范圍

首先,受到WTO相關文件約束的行政活動范圍,是有關和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外匯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的部門行政規章和有權地方政府制定發布的地方行政規章、各級各類政府和政府部門制定發布的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以及執行上述抽象行政行為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例如上述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要受到透明度規則的約束,沒有經過公布程序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得適用;執行上述抽象行政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要按照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當事人享有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

其次,受到WTO相關文件約束的行政部門,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門,涉及到現有行政部門的90%以上。如此大面積的部門參與,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務貿易的需要。政府管理貨物貿易涉及的政府部門數量上相對少一些,原因是國家管理對外貨物貿易主要依靠邊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門以海關、商品檢驗、外貿為多。服務貿易的部門大約有149種,分為商務、通訊、建筑、分銷、教育、環境、金融、健康、旅游、娛樂和運輸等部門。中國承諾開放的部門相當廣泛,涉及這些領域的政府部門都負有履行中國相關義務的責任。

三、行政機關實施WTO義務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WTO義務的內容很多,需要有對WTO要求和中國承諾的總體認識和指導原則,以便把握實施工作的基本走向。

WTO全部規則的宗旨,是通過逐步地減少和消除由各個成員國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消除由各個成員國的政府措施所形成的貿易歧視,實現貿易自由化。WTO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制,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了這一體制的要求。市場經濟機制和貿易的對外開放,是WTO規則實質所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承諾的中心,就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改進我國市場準許入的法律條件和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條件,并且經過一定的過渡時期,逐步地達到國際水準。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內容,概括起來可以有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這三個部分,這也可以是國內行政機關全面把握和執行WTO協定和中國相關承諾的基本思路。

四、國內市場經濟機制的建設

國內的市場經濟機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實施WTO一攬子協定的最重要條件。逐步完善和發展中國國內的市場經濟機制,是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重要內容。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中國國內市場機制的建設要貫徹國民待遇的原則,接受和保護外國產品和服務的競爭權利。因此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要廢止并且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中有關進口商品和國內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例如要修改《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及其目錄,使之符合WTO協定。

政府與價格形成和國有企業的關系,是發展國內市場經濟機制的兩個基本問題。

1、政府對價格的控制

入世后,中國政府對價格的控制,只能限于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4的范圍。這一附件的標題是受制于價格控制的產品和服務,具體又分為國家定價的產品(例如食用鹽),政府指導價的產品(例如稻谷種子、棉花),政府定價的公共用品(例如民用氣、自來水、電力等),政府定價的服務部門(例如郵政、電信、旅游點的門票和教育收費等)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部門(例如運輸收費、專業服務收費等),這一清單要在《價格月報》上公布。

其次,政府定價應當執行非歧視原則,不得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價格控制不能用于對國內產業和服務提供者進行保護的目的,不應當導致限制或者損害貨物和服務的市場準入承諾的效果;政府定價時,對進口產品實行國民待遇,要考慮出口方的利益。對于政府的國內最高價格控制措施,WTO的《關貿總協定1994》第3條指出,盡管符合本條的其他規定,但是仍可以對供應進口產品的締約方的利益產生損害效果。因此,實施此類措施的締約方應當考慮出口締約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類損害效果。

再次,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調整程序。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所有企業均可以參加,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利害關系方可以進行評論和辯論;主管部門或者經營者均可以申請價格管理部門調整原來的價格;調整價格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供求狀況,營業成本、對消費者和服務質量的影響。

2、與國有企業的關系

第一,政府不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企業的商業決策,包括采購或者銷售的任何產品的數量、價格或者原產地,除非采用與WTO協定相一致的方式。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投資企業的采購和銷售只是根據于商業的考慮,例如價格、質量、市場銷售能力和供應能力。WTO其他成員的企業擁有充分機會,在非歧視條件的基礎上,與中國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投資企業在銷售和采購方面進行競爭。

第二,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的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關于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為了商業銷售目的進行的對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或者為了非政府目的采購的全部法律、法規和措施,將不看作是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因此,上述的采購和銷售,都遵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2、16、17條和《1994關貿總協定》的第3條。

五、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管理

貨物貿易管理的基本問題,第一是政府放開企業的對外貿經營權,第二是減少和逐步消除政府設置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

企業的貿易經營權是自由貿易體制的首要問題。中國政府承諾在加入3年以內逐步放開外貿經營權,加入3年內給予在華所有企業以完全貿易權。加入3年后取消外貿權的審批制度,允許所有在華企業和外國的企業與個人(包括WTO成員的個人獨資企業)在中國進出口所有貨物,除了附件中規定由國營貿易公司經營的進出口產品以外,也包括進口商在中國分銷貨物。

根據中國入世關稅減讓表的規定,自加入時起減讓對進口產品的關稅,并且實行最惠國待遇。中國政府保證海關稅費征收,和對進口產品國內稅費征收的規定都與WTO的協定相一致。

非關稅措施的規定,只能由中央政府頒布,并且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者經營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機關實施,地方政府無權制定非關稅措施。

根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修改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行政規定,并且按照中國的承諾實施有關協定和規定。

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這里的主要問題,是普遍性規定的制定和具體行為的實施方式。

按照中國的承諾及時地制定實施WTO協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措施,及時修改和廢止違反WTO協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并且實行透明度制度。

對于上述規定的實施,將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進行。

中國的中央政府確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的協定。在加入時就設立有關機制并且受理不統一實施的申訴。任何個人和企業均可以提請中央政府機關注意不統一實施貿易制度及中國所作承諾的個案。

中國申請加入GATT/WTO已經過了長達14年以上的時間,這個時期也是逐步發展入世條件的過程。入世最重要的制度條件就是實行市場經濟。1993年中國修改憲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國內的市場經濟機制開始建立和發展起來,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日益提高。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開始的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已經取得巨大進展,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中央各個部門和地方政府大幅度地削減了行政審批項目,因此將使市場機制發揮更大的作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將通過制定行政許可法固定下來并形成制度。不久前國務院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建設發展中國市場經濟的需要,廢止了一些行政法規。總之,中國國內實施WTO協定和中國承諾的義務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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