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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不屬于國際貿易結算范疇的是(在討論貨幣收付時,國際結算課程與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有何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10:18:48【】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結算題拜托啦??一、是非判斷1、由于在建立代理行關系之前,已對對方各方面情況做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凡是代理行開來的信用證,我們都可以接受。 N2、選擇賬戶行的要求比建立代理行關系的要

國際結算題 拜托啦?

一、是非判斷

1、由于在建立代理行關系之前,已對對方各方面情況做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因 此,凡是代理行開來的信用證,我們都可以接受。 N

2、選擇賬戶行的要求比建立代理行關系的要求更高。 Y

3、國際金融領域風云多變,雖已建立了代理行關系,仍應隨時注意情況變化, 以便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Y

4、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的原則,我國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 貨幣收付結算不應屬于國際結算的范疇,而只能按國內結算辦理。N

5、當代國際結算大部分采取記賬和轉賬方式。Y

6代理行關系只能由雙方銀行的總行協商后建立,不能由各分支行自行決定。 Y

7、賬戶行關系只能在代理行基礎上建立。Y

8、代理行未必就是賬戶行。Y

9、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結算的長期發展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被各國銀行、工商、 航運、法律等各界廣泛接受并采用的國際慣例,因此,這些國際慣例對當事人具 有強制性。N

二、單項選擇

1、銀行在辦理國際結算時選擇往來銀行的先后順序,最先選擇的應是(B)。 A.賬戶行    B.聯行    C.非賬戶行    D.代理行

2、( B)不屬于代理行之間的控制文件。

A.密押 B.有權簽字人的簽字式樣 C.代理范圍 D.印鑒 E.費率表 3.一家銀行的總行與分支行以及各分支行之間的關系是(A)關系。 A.聯營銀行.    B. 聯行    C.代理行    D.賬戶行

三、不定項選擇 l.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絕大多數是(BD)結算。

A.現金    B.非現金    C.現匯    D.記賬

2.(ACDE)所引起的跨國貨幣收付不屬于國際貿易結算范疇。 A.勞務輸出入    B.商品貿易    C.服務貿易    D.對外直接投資

E 外來投資

3、銀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居于中心地位,具體而言,其作用是(ABC)。

A 辦理國際匯兌 B 提供信用保證 C 融通資金    D 減少匯率風險

一、是非判斷

1對于未說明開立依據的票據,受系人可以表示拒付。 N

2提示付款即持票人在合理時間內,向受票人提示非要求即時付款,因此,所提 示的匯票應是即期匯票。N

3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的受票人承兌匯票后,即解除了對匯票的責任。 N

4銀行匯票通常都是光票。 Y

5對復式匯票付款人只能承兌其中一張。 Y

6所謂拒付就是受票人對向他提示的匯票明確表示拒絕付款。 N

7票據的付對價持票人的權利不受其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 Y

8票據所謂的空白背書即

在討論貨幣收付時,國際結算課程與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有何區別?

側重點不同。

國際結算課程側重于銀行之間的償付以及國際支付系統的運作,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則側重于買賣雙方之間的款項收付,通常情況下,銀行之間的償付以及國際支付系統的運作不屬于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范疇。

國際貿易實務是經濟學的主干課程之一。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中國的涉外經濟與貿易活動更加活躍,只有掌握了國際貿易的實務知識,才能在進出口業務活動中,正確貫徹中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經營意圖,確保最佳經濟效益,并且能按國際規范辦事,使我們的基本做法能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

國家間的勞務輸出,不屬于國際貿易范疇

錯,屬于國際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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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是什么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

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國際貿易專業屬于經濟學學科范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托,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學概論、政治經濟學等。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既然是經濟學類的,自然離不開對數學的學習了。

微積分、線性代數和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是必不可少的,學習計量經濟學、國際經濟學、統計學等學科必須要有比較扎實的數學基礎。

從事國際貿易,英語應當是相當好的,不僅僅是書面英語,比如外貿英語函電,口語也是相當重要。

學習完上述全部內容之后,還要學習譬如工科類的知識,即行業知識,作為對專業知識的補充,為日后進入工作崗位提供便利。

雖然各行各業有各自的專業知識,但掌握了國際貿易理論知識之后,就可以比較方便的學習行業知識了,從事專職工作也得心應手。

綜上所述,想要在國際貿易領域取得較好的成績和長遠發展,必須學好英語和經濟學知識,了解國內外相應的法律法規。

擴展資料:

國際結算的案例

案例1 D/P遠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案情

X月X日,我國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簽訂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貨物一批,雙方商定采用跟單托收結算方式了結貿易項下款項的結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銀行,南美代收行是B′銀行,具體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規定的付款日,對方毫無付款的動靜。更有甚者,全部單據已由B公司承兌匯票后,由當地代收行B′銀行放單給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銀行的配合下,聘請了當地較有聲望的律師對代收行B′銀行,因其將D/P 遠期作為D/A方式承兌放單的責任,向法院提出起訴。當地法院以慣例為依據,主動請求我方撤訴,以調解方式解決該案例。經過雙方多次談判,該案終以雙方互相讓步而得以妥善解決。

分析

托收方式是一種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這種結算方式顯然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不利。鑒于當今世界是個買方市場這一情況,作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過支付方式給予對方優惠來開拓市場。增加出口,這一做法本無可厚非,問題是在采用此種結算方式時,我們除了要了解客戶的資信以外,還應掌握當地的習慣做法。

在這一案例中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與南美習慣做法是有抵觸的。據《URC522》第7條a款: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指示的遠期匯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書應注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付款人(D/A)還是憑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無此項注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單,代收行對因遲單據產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責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匯票,且托收指示書注明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則單據只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于因任何遲交單據引起的后果不負任何責任。

從中不難看出,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首先不主張使用D/P遠期付款方式,但是沒有把D/P遠期從《URC522》中絕對排除。倘若使用該方式,根據《URC522》規則,B′銀行必須在B銀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將全套單據交付給B公司。故B′銀行在B公司承兌匯票后即行放單的做法是違背《URC522》規則的。

但從南美的習慣做法看,南美客商認為,托收方式既然是種對進口商有利的結算方式,就應體現其優越性。D/P遠期本意是出口商給進口商的資金融通。而現在的情況是貨到南美后,若按D/P遠期的做法,進口商既不能提貨,又要承擔因貨壓港而產生的滯遲費。若進口商想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則必須提早付款從而提早提貨,那么這D/P遠期還有什么意義?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遠期均視作D/A對待。在此情況下,B′銀行在B公司承兌后放單給B公司的做法也就順理成章了。

此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處理跟單托收業務時,原則上我們應嚴格遵守《URC522》。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應明確表明按《URC522》辦理,這樣若遇有當地習慣做法與《URC522》有抵觸時,可按《URC522》辦理。

當然我們在具體操作時,也應尊重當地的習慣做法。將來凡貨運南美地區的托收業務,我們可采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遠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倘若非用D/P遠期不可,則遠期的掌握應該從起運地到目的地運輸所耗費的時間為準。

案例2 代收行對托收指示的態度

案情

1995年11月,荷蘭A銀行通過國內B銀行向C公司托收貸款,B銀行收到單據后,將遠期匯票提示給付款人承兌。據付款人稱,出票人已告知,貨物已抵達香港,必須承兌匯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貨。付款人為盡快取得貨物,遂承兌了匯票。1996年1月,B銀行收到已承兌的匯票后,遂對外發出承兌電,稱匯票業經付款人承兌,到期我行將按貴行指示付款。

1996年5月,匯票到期,B銀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稱,由于未完全收到貨物,不同意付款,B銀行就此電告A銀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

幾天后,A銀行回電稱: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們要求貴行:⑴承兌交單(匯票期限為出票后180天);⑵承兌的匯票由貴行擔保;⑶如果已承兌的匯票沒有由貴行擔保,請不要放單。貴行1996年1月來電通知,客戶已承兌匯票,到期時,將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請貴行立即安排付款。

分析

B銀行收到A銀行寄交的托收單據,必須按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和國際商會5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行事,對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指示,必須毫無延誤地通知寄單行。國際商會5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第一條C款規定:“無論處于何種原因,如果銀行決定不辦理它收到的托收或任何有關指示,它必須無延誤地以電信或在不可能采用電信方式的情況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他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B銀行收到A銀行寄交的托收單據,既沒有執行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又沒有將不執行的決定及時通知寄單行,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案例3 提示行能否根據付款人(受票人)的授權部分付款交單?

案情

1995年4月,香港某公司委托當地A銀行通過內地B銀行向某進出口公司托收貨款。B銀行收到單據后向某進出口公司(付款人)提示,要求其按托收金額USD205020.00付款。同年12月,付款人通知B銀行,該公司已將USD165020.00直接匯給出票人,授權B銀行將剩余的貨款USD40000.00通過A銀行付給出票人。付款人在支付了余款后,B銀行遂將單據交給了付款人。

1996年5月,香港某公司(出票人)致函B銀行稱,這種做法嚴重傷害了該公司的正當權益,違背了國際慣例及《URC522》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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