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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有哪些(《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議》)明確禁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17:02:03【】3人已围观

简介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規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前,《1947年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范圍只限于國際貨物貿易。雖然70年代以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對外直接投資活動日益頻繁,并開始對國際經濟包括國際貿易的發展產

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規則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前,《1947年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范圍只限于國際貨物貿易。雖然70年代以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對外直接投資活動日益頻繁,并開始對國際經濟包括國際貿易的發展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但由于未經授權,關貿總協定組織的幾次貿易談判并未將國際投資問題列入談判議題。

在此期間,國際社會曾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幾經努力,達成若干關于國際直接投資的協議,如《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東道國與其他國民之間投資爭議解決公約》、《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待遇準則》等。但他們或者尚未生效;或者僅涉及國際投資的個別領域(如投資爭議的解決等);或者只是建設性的,沒有約束力。因而國際社會特別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參與者——發達國家一直沒有停止積極尋求達成一項有關直接投資的國際性協議。經過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的努力,1986年6月在“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決定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對象。經過8年的談判,最終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以下簡稱《投資措施協議》),并將其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的一部分,適用于所有成員方。由于是第一次將投資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內容,《投資措施協議》并沒有涉及太多的投資規則,只是明確規定了禁止采取的一部分投資措施。但作為一個開始,它也明確規定了要在今后進行內容更廣泛的進一步談判。

《投資措施協議》由序言和9個條款以及附錄組成,內容包括:適用范圍、國民待遇與禁止數量限制、例外、發展中國家成員方、過渡安排、透明度、投資措施委員會、爭端解決等。

一、適用范圍

根據《投資措施協議》第1條的規定,其適用范圍較窄,僅限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即指投資東道國政府采取的能夠影響國際貿易的流向和流量的措施,與貿易無關的措施不在該《協議》規范之列。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貿易”是狹義的貿易,僅指貨物貿易,不包括服務貿易。

二、國民待遇

根據《投資措施協議》第2條的規定,將原本適用于貨物貿易的國民待遇原則引伸適用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領域,投資東道國采取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應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即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進口產品的待遇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它只涉及進口“產品”的國民待遇,并不是所有外國直接投資活動都可以享有國民待遇,這是因為關貿總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是進口的“產品”,而不是其他。

根據《投資措施協議》附錄的規定,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僅包括東道國國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措施,而且包括那些采用后會給東道國帶來競爭優勢的措施。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曾提出一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清單,并被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委員會所采納,這一清單列舉了10多項投資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進口限制、貿易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外匯管制、技術轉讓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當地股權要求等。但在最終達成的《投資措施協議》中,明文禁止東道國采取的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相符合的投資措施只列明了兩種:

(一)當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國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本國產品或來源于國內渠道的產品。這種投資措施對貿易的扭曲作用主要是可以阻止或限制進口產品的使用。具體包括以下形式:1.規定外國投資企業必須購買指定的特定產品;2.規定購買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3.規定購買與使用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的比重。

(二)貿易平衡要求。要求外國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應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當。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各成員方:

考慮到埃斯特角宣言中部長們一致同意“在審查與投資措施的貿易限制和扭曲影響相關的關貿總協定條款的運行情況之后,應適時地通過談判詳盡地制定避免給貿易帶來消極影響所必需的規則”;

期望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跨國投資以在確保自由競爭的同時,促進所有貿易伙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經濟增長;

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尤其是那些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在貿易、開發和財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認識到某些投資措施將會對貿易產生限制和不利影響。

一致商定如下:

第一條 范圍

本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以下稱“trims”)。

第二條 國民待遇和數量限制

1.在不損害gatt1994項下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任一成員方不得實施任何與gatt1994第三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不相符的任何trim.

2.與gatt1994第三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義務,以及gatt1994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義務不相符的trims解釋性的表列在本協議的附錄中。

第三條 例外

gatt1994項下的所有例外均應適當地適用于本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發展中國家成員方

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有權以gatt1994第十八條,gatt1994收支協議以及1979年11月28日采納的“為收支實施的貿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bisd26s/205-209)”允許成員方背離gatt1994第三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和方式暫時背離上述第二條的規定。

第五條 通知與過渡安排

1.在wto協定生效之日后90天之內,各成員方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知其所有正在實施但與本協議規定不符的trims.在通知此類普遍或特定適用的trims的同時,應隨同告知其主要特征。(對于有自主權的機關實施的trims,應通知各項措施的特定適用情況,侵害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資料無須公布。)

2.發達國家成員方應在wto協定生效后2年內取消按上述第十款所通知的trims,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期限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的期限為7年。

3.經請求貨物貿易理事會可延長某一證明其執行本協議條款存在實際困難的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包括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的過渡期限,延期取消按上述第1款所通知的trims.在評審該項請求時,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該成員方個別的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問題。

4.在過渡期間,任一成員方不得修改按上述第1款通知的任何trims條款,使其背離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確立的規定,從而增加與上述第二條規定不相符的程度。建立wto的協定生效之日前180天內實施的triss不應從上述第2款中規定的過渡協議中受益。

5.盡管有上述第二條的規定,為了不使按上述第1款通知的任一trim約束已建立的企業處于不利地位,成員方可以在過渡期對新的投資仍運用同樣的trim:(1)如果這種投資的產品與已建企業的產品同類;和(2)為避免扭曲新投資與已建企業之間的競爭條件所必需。依此對新投資適用的任何一項trim應通知貨物貿易理事會。

這種trim條款與那些適用于已建企業的條款應當具有同等的競爭效果,而且終止時間應是同一時間。

論述國家實施貿易政策的措施有哪些

對外貿易政策有自由與保護之分,縱觀各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歷史,基本上都經歷了由保護到自由再到保護的過程。中國外貿政策的發展演變過程也始自保護貿易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中國對外貿易政策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存在不同的特點,理論依據也在不斷地更新,具體的貿易措施在不斷改進和完善,對外貿易的國別和區域政策開始逐漸得到重視。

根據經濟發展階段以及面臨的國內外形勢的不同,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劃分為四個階段:(1)1949-1978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2)1978-1992年改革開放后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開放式保護貿易政策;(3)1992-2001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入世前具有貿易自由化傾向的保護貿易政策;(4)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wto后的逐漸與wto規則相適應的規范的公平與保護并存的貿易政策。

一、建國后改革開放之前的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1949-1978年)

1949年9月通過的政協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是“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并采用保護貿易政策”,明確指出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保護傾向。同時,由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的經濟封鎖和禁運政策,使得自力更生和自給自足成為中國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選擇了在資金短缺的經濟中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工業化戰略,使對外貿易成為調劑余缺的手段,對外貿易政策的目標就是換取進口必要機器設備所必須的外匯,基本上忽略了對外貿易的效率原則。

在這個階段,中國執行的是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具體而言,在對外貿易體制上建立了傳統的“高度集中、獨家經營、政企合一”的形式,完全由政府來取代市場進行資源配置;在政府的對外貿易管理手段上,基本以行政計劃為主,主要靠計劃和數量限制來直接干預進出口,不參與世界性的貿易組織,很少進行雙邊經濟貿易合作(除了早期與蘇東國家之間的經濟來往);同時對外貿易的目的主要是創匯,為滿足必須的進口對外匯的需求,而采取人民幣幣值高估以及外匯管制的匯率政策(從中國對外貿易的數據來分析,人民幣幣值高估實際上鼓勵了進口,抑制了出口,導致建國后20年中出現進口贏利,出口虧損的局面)。

在對外貿易戰略方面,中國此時基本上采取的是“進口替代”戰略。在1960年之前選擇的進口替代行業基本上是重工業,這與中國當時的工業化戰略是相輔相成的,隨后才開始有計劃地引進部分基礎工業。但是,與拉美國家的經歷相同,完全的進口替代政策也導致國際收支狀況日益惡化,外匯收不抵支;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不良;企業缺乏發展的動力,即使是先進技術設備的引進,一段時間后,又成為落后。

在此階段,政府也采取進行進出口管制、征收關稅、海關監管和商品檢驗等具體的貿易措施。制訂關稅政策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生產”和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家生產就是用較高的關稅稅率加重進口商品的成本,以保護中國已有一定基礎的手工業和輕工業產品以及其它新興工業產品的正常生產和發展,不致遭受外來商品的競爭。

二、改革開放后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開放式保護貿易政策(1978-1992年)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對外貿易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和指導思想。由于經濟體制從嚴格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商品經濟體制,使得中國對外貿易政策開始變化。這一階段對外貿易政策的主要標志有兩個,一是1982年1月黨中央書記處會議,它為對外經濟工作確定了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二是1986年“七五”計劃的公開發表,為對外貿易戰略設計了明確的藍圖。此外,中國在1986年7月正式向關貿總協定(gatt)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制度備忘錄》,提請恢復中國在gatt的創始締約國地位。

根據外貿體制改革的力度,可以把這一階段區分為1978-1987年、1988-1992年兩個時期。前一時期是改革初期,對外貿易體制改革主要體現在下放對外貿易經營權,開始工貿結合的試點,簡化對外貿易計劃的內容,并實行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度。后一時期的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重點則體現在外匯管制制度的放寬、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進出口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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