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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個人購買海外文物違法嗎(從國外買文物回來合法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16:16:22【】7人已围观

简介從國外買文物回來合法嗎通常情況下,在國外通過正規渠道,有合法正規的買賣手續買的文物,不是違禁品,是可以帶回國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民可以通過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以及其他合法

從國外買文物回來合法嗎

通常情況下,在國外通過正規渠道,有合法正規的買賣手續買的文物,不是違禁品,是可以帶回國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民可以通過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文物。另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馬未都有很多文物是國家一級文物,為什么專家勸捐?私自收藏文物和買賣合法嗎?

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流失海外的文物,個人購買帶回中國還能合法買賣嗎?

只要保證不是私自出土的,就能合法買賣。

另外,根據文物分級的高低,有些是限制出口到國外的。

比如國家一級文物,只允許在國內交流。

從國外拍賣的到一級文物要上交國家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國外拍賣行購買的文物屬于國有文物,應該上交給國家。但是,如果該文物是一級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家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具體來說,如果從國外拍賣行購買的文物是一級文物,那么國家可能會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金額和獎勵方式由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是,如果該文物不是一級文物,那么就不屬于國有文物,應該由購買者自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從國外拍賣行購買的文物屬于國有文物,那么應該及時上交給國家,不得私自處理。如果私自處理,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沒收文物等。同時,如果該文物屬于珍貴文物,還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

因此,從國外拍賣行購買的文物應該及時上交給國家,不得私自處理。如果私自處理,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沒收文物等。

如果一個人盜竊流失海外的文物在捐給本國的博物館可以嗎?犯法嗎?有什么法律依據?

一個人盜竊流失海外的文物在捐給本國的博物館不可以。

有關流失文物追索的國際公約主要是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三個國際公約及議定書構建的文化財產非法流失監管和追索的多邊合作機制,對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保護本國文化財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這些公約在具體適用中會面臨“溯及力”與“效力范圍”問題。

依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除非條約表示不同意或另經確定,條約一般沒有溯及力。分析上述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款,可以發現這些國際公約僅適用公約生效以后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返還。相關國際公約都不具有溯及力,這已成為文物資源國利用現行國際公約追索在歷史上流失海外文物的主要法律障礙。此外,依據國際法,通常國際公約的效力范圍不涉及非成員國。上述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目前只有36個成員國,絕大多數文物交易市場國家沒有參加該公約。在這種情況下,該公約的實際作用就受到影響。

如果依據文物所在國的國內法進行追索,也有成功的案例,例如2001年,我國政府通過參與在美國紐約法院的司法訴訟,從美國追索回“王處直墓被盜武士浮雕像”;2008年,我國政府在發現一批被盜的珍貴夏商時代文物流入丹麥后,在哥本哈根地方法院提起文物訴訟并勝訴。但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時,國內司法救濟通常會遇到訴訟時效的障礙、對“善意持有人”的界定與救濟等問題。文物非法流失海外,多經拍賣甚至數易其手而在文物市場上“過濾”為合法流轉交易的文化財產,因而其持有人可能被認定為“善意持有人”。是保護“善意持有人”還是保護“原所有權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家素有分歧。如果法律傾向于保護善意取得人而非原所有人,就有可能構成文物追索的法律困惑。

另外,民間商業回購表達了民眾的愛國熱情,實屬珍貴。事實上,近年來民間商業收購與拍賣成為流失文物回歸的主要途徑之一,對海外流失文物回歸主觀上有積極作用。但上述民間方式可能會帶來兩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通過商業交易回購或捐贈,客觀上使“非法搶掠成為合法流通”,從而默認文物所有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會推動文物市場價格,更可能助長文物走私的猖獗。因而,民間商業回購需理性看待,政府對此不宜提倡。

文物作為某個民族、國家或群體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創造的文化遺產,是構成該民族、國家區別于其他民族、國家的重要文化特征,是民族尊嚴的體現。因而,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既是國家的權利,也是國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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