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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國銀行外貿貸最高金額(中國銀行跨行轉賬手續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17:18:48【】6人已围观

简介中國銀行跨行轉賬手續費是多少?如果是中國銀行跨行轉賬的話,5千元以下的,通過手機銀行轉賬免手續費,其他類轉賬都是要收取手續費的,而且中國銀行也是不支持在網上銀行跨行轉賬的。中國銀行的跨行轉賬手續費根據

中國銀行跨行轉賬手續費是多少?

如果是中國銀行跨行轉賬的話,5千元以下的,通過手機銀行轉賬免手續費,其他類轉賬都是要收取手續費的,而且中國銀行也是不支持在網上銀行跨行轉賬的。

中國銀行的跨行轉賬手續費根據轉賬的方式和轉賬的金額會有所不同。

一、銀行柜臺轉賬

1、轉賬金額低于2千元,手續費2元一筆;

2、轉賬金額低于5千元,手續費5元一筆;

3、轉賬金額低于1萬元,手續費10元一筆;

4、轉賬金額低于5萬元,手續費15元一筆;

5、轉賬金額高于5萬元,手續費每筆按轉賬金額的0.03%計算,最高50元。

二、ATM機轉賬

1、轉賬金額低于2千元,手續費2.4元一筆;

2、轉賬金額低于5千元,手續費6元一筆;

3、轉賬金額低于1萬元,手續費12元一筆;

4、轉賬金額低于5萬元,手續費18元一筆;

5、轉賬金額高于5萬元,不支持ATM機轉賬。

三、手機銀行轉賬

1、轉賬金額低于5千元,不需要手續費;

2、轉賬金額低于1萬元,手續費10元一筆;

3、轉賬金額低于5萬元,手續費15元一筆;

4、轉賬金額高于5萬元,手續費每筆按轉賬金額的0.03%計算,最高50元。

擴展資料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規定

中國銀行短期外匯貸款辦法

第一章貸款的對象和使用范圍第一條貸款的對象是生產出口商品和能給我國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匯收入并具備貸款條件的單位。重點是支持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進行挖潛、革新、改造。第二條貸款的使用范圍:

一、引進先進技術,進口設備、材料,擴大出口商品的生產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璜。

二、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

三、發展交通運輸、旅游事業,對外承包工程。

四、支持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

五、支持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匯收入項目所需的短期周轉資金。第二章貸款的條件第三條使用外匯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濟效果明顯。貸款項目花錢少、收效大、創匯高、還款快。使用貸款單位經營管理好,能充分發揮引進技術、設備、原材料的作用;能促進企業挖潛、革新、改造;能增強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能為國家多創外匯增加積累。

二、還款確有保證。借款單位必須有外匯來源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并提出歸還貸款本息的計劃。搞出口產品的項目,使用貸款增加的產品,不列入國家的產品分配計劃,優先提供出口。增加的收入和換回的外匯,首先用于歸還外匯貸款本息。交外貿出口的商品,生產單位與外貿公司應簽訂產銷、還匯合同或協議。其他貸款項目,必須持有有關部門同意使用其外匯收入歸還貸款的批準文件。銀行認為必要時,借款單位應由有外匯收入的單位擔保,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三、國內配套落實。使用貸款進口的設備、物資,需要在國內配套的廠房、設備、水電汽、燃料、原材料,以及相應的勞動力、技術力量、人民幣資金等,須經計委、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綜合平衡逐項落實,納入有關計劃或簽訂經濟合同。

四、項目經過批準。需要報上級批準和撥款的基建項目、技措項目,必須按照報批程序,經有關領導部門批準。第三章貸款的申請、審批和使用第四條借款單位應向中國銀行(在未設中國銀行機構的地方向當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貸款的手續,提出:使用外匯貸款的申請書;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和進口物資清單;已經落實的國內配套計劃和有關的合同副本;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歸還進口設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計劃。用出口商品還款的項目,要有生產單位和外貿公司簽訂的產銷、還匯合同或協議。第五條國務院各部的貸款項目,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貸款條件逐項審查辦理;地方的貸款項目,由各省、市、自治區中國銀行的管轄分行在總行批準的計劃數內,按照管理權限掌握審批。對需要總行和有關部委審查的貸款項目,應上報批準。銀行審批貸款,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互相協作,密切配合。第六條貸款批準后,借款單位應到中國銀行訂立借款契約,開立貸款帳戶,并辦理進口訂貨。對借款單位不及時簽訂借款契約或簽訂借款契約后不及時提出進口訂貨卡片的項目,超過批準貸款文件規定的期限,銀行即按自動撤銷貸款處理。借款單位提出的訂貨卡片需經銀行蓋章有效。銀行根據批準的進口物資清單審查核對,未經銀行同意,借款單位不能變更貸款用途和進口物資的品種、數量。借款單位向國外訂貨的進口合同副本要送給銀行備查。銀行要積極主動幫助借款單位用好貸款。第七條金額比較大的貸款項目,借款單位應提出按年分季的用款計劃。銀行按照用款計劃組織資金,借款單位按照用款計劃用款。因計劃不周或情況發生變化,借款單位應該在季末一個月以前申請調整用款計劃。借款單位不按計劃用款,未用部分和未報計劃或超過計劃的用款,銀行向借款單位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彌補對外籌措資金的損失。第四章貸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條貸款期限從開始用匯日算起,到還清本息止。用于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的項目,一般為一年;用于進口設備(包括制造設備的材料)的項目,不超過三年;其他貸款項目,一般也不超過三年;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項目,不超過五年。第九條外匯貸款利率,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在國際市場上組織資金的成本加銀行管理費確定公布。第五章貸款的償還第十條借款單位應按照借款契約,在貸款期限內向銀行還清貸款并按時支付

利息。貸款到期,借款單位無力歸還時,由擔保單位償還。必要時,中國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從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的帳戶中扣收外匯(或外匯額度和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增加國家外匯收入,節約外匯支出,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維護國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一切外匯的收入和支出,各種外匯票證的發行和流通,以及外匯、貴金屬和外匯票證等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匯系指:

一、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

二、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三、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四、其他外匯資金。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匯實行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外匯的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為中國銀行。非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批準,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法律、法令和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所需外匯由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或者有關規定賣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第二章對國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匯管理第五條中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和支出,都實行計劃管理。

國家允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持有留成外匯。第六條境內機構除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準,不得私自保存外匯,不得將外匯存放境外,不得以外匯收入抵作外匯支出,不得借用、調用國家駐外機構以及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外匯。第七條境內機構非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第八條境內機構接受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銀行、企業的貸款,必須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匯總,編制年度貸款計劃,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核報國務院批準。

貸款審批辦法,另行規定。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留成外匯,非貿易和補償貿易項下先收后付的備付外匯,貸入的自由外匯,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準持有的其他外匯,都必

須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或者外匯額度帳戶,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并受中國銀行監督。第十條境內機構進出口貨物,經辦銀行應當憑海關查驗后的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憑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檢查其外匯收支。第十一條國家駐外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使用外匯。

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所得的利潤,除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可以留存當地營運者外,都必須按期調回,賣給中國銀行。

一切駐外機構不得自行為境內機構保存外匯。第十二條臨時派往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必須分別按照各

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公畢回國,必須將剩余的外匯及時調回,經核銷后賣給中國銀行。

前款代表團、工作組及其成員,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必須及時調回;除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準,不得存放境外。第三章對個人的外匯管理第十三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由外國和港澳等地區匯入的外匯,除國家允許留存的部分外,必須賣給中國銀行。第十四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存放在中國境內的外匯,允許個人持有。

前款外匯,不得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須賣給中國銀行,同時允許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留存部分外匯。第十五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華僑在回國定居前、港澳同胞在回鄉定居前,存放在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外匯,調回境內的,允許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留存部分外匯。第十六條派赴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工作人員、學習人員公畢返回,如匯入或者攜入屬于個人所有的外匯,允許全部留存。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的允許個人留存的外匯,其留存比例,另行規定。

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的允許個人留存的外匯,必須存入中國銀行。此項外匯存款,可以賣給中國銀行,可以通過中國銀行匯出境外,也可以憑中國銀行證明攜出境外;但是,不得將存款憑證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供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協議簽定后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后,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并將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后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時填寫;

4、采用租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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