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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國對外貿易理事會副會長(中國對外貿易理事會的主要成員)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9 14:01:20【】7人已围观

简介中國對外貿易理事會的主要成員名譽理事長:萬季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會長何光暐國家旅游局原局長李克農國家海關總署原副署長顧問:石廣生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原副主任原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部長甘子玉全國

中國對外貿易理事會的主要成員

名譽理事長:萬季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會長何光暐國家旅游局原局長李克農國家海關總署原副署長顧問:石廣生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原副主任原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部長甘子玉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原副主任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俞曉松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顧問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會長理事長:張 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會長秘書長:楊復強秘書處主任:劉曉東國際聯絡專員:戚英杰 王飛 石作虎舒以林 張良 于洋

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

英文名稱:China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ities Trade

英文縮寫:CCPN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主要由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關心和支持民族經濟貿易、民族產業發展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經貿產業發展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團體自愿組成,是協調、發展、研究中國民族貿易經濟的全國性跨行業、跨產業、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群眾中介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認真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堅持黨的民族政策和改革開放,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托,協助政府搞好民族貿易工作,反映少數民族地區和會員的正當要求,開展區域經濟合作和國際交流,協助民族企業開拓國際貿易渠道,為發展民族貿易、繁榮民族經濟、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服務。

第四條 本社團接受國務院國資委、商務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甲6號中環世貿D座21層。

第二章 本會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發揮助手協調、紐帶、服務的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發展民族特色經濟。對內重點做好少數民族地區及不發達地區的經濟貿易促進工作,通過開展區域間經濟交流與合作,協助民族產業開拓穩定貿易渠道、提升產業整體實力,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對外加快中國民族產業與國際間的對接,加強港澳臺間經濟協作,實現民族經濟聯動發展,提高民族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大中華民族的經濟交流合作,推動大中華整體經濟繁榮進步。

(一)組織民族企業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協助政府做好民族貿易促進工作,維護民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族企業發展。

(二)研究民族貿易經濟基礎理論,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民族貿易發展方向,探討國家應采取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為加快發展民族地區貿易經濟獻計獻策。

(三)組織協調行業、地區、部門間的各方面關系,促進區域經濟聯合,增強民族經濟實力。

(四)溝通信息,開展買粉絲活動,組織商品、技術交流,為民族企業搭建貿易服務平臺。

(五)舉辦各種培訓班,不斷提高民族貿易干部隊伍素質和科技技術水平,推動民族貿易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六)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促進邊境貿易和對外貿易,推動民貿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及其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交會費確有困難的,經過申請,批準后,可適當減交或免交。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資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或者以常務理事會代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例行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視情況召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委托,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的服務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查同意,并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后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需要終止活動、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之前,須在國務院國資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務院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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