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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國際條約(我想問一下,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9:20:19【】5人已围观

简介我想問一下,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您好!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

我想問一下,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

您好!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采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并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于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并未包括投資于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采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后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采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并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謝謝閱讀!

急急急!!!國際投資的國際保護的基本體系

資本的本性就是尋求利潤,以最少的資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潤,這是一切投資人最強烈的欲望,也是一切投資活動的最高準則。所謂投資,是指投資者為了得到不確定的未來利益,將其資產投入一定經濟活動過程的行為。國際投資應當包括資產跨過一國邊境并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投資,以及資產原來跨過一國邊境但卻是來源于外國所有者的投資。一般說來,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包括保護投資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國內法是指資本輸入國保護外國投資的法律制度和資本輸出國保護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國際法是指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和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從國際投資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分系統分析,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制度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二是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三是世界性國際投資法制中影響重大的《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

一、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

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一般而論,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于后一個基本方面,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側重于前一個基本方面。

1、發展中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

為了創設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以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立法實行了保護和鼓勵的措施,甚至一些國家對外資的保護和鼓勵提高到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如我國《憲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具體到外資立法,主要從待遇、資本和利潤匯出、慎重征收(或國有化)、給于各種財稅優惠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等方面予以保護。

發展中國家也鼓勵本國企業對外投資,但是建立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保證投資安全,減少投資風險。如,韓國制定了“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稅額控制制度”和“海外資源開發項目的免征所得稅制度”等三項保護制度。

2、發達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

發達國家一般采取“大進大出”的政策,即大量向海外輸出資本、也積極引進利用外資。為了促進、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發達國家在稅收、立法及財政、信貸方面采取了一些鼓勵政策,并建立了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流入本國的外國投資一般實行“國民待遇”,沒有什么特別的優惠,倒是有一些管理、監督和限制性規定。

二、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

當代各國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包含投資定義、批準、待遇、代位權、征收條件和補償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條款,其內容往往是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協的結果。

區域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伴隨著各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不斷變化。在外資保護方面,要求最惠國待遇,征收補償應充分、及時、有效,對外資自由兌換未做硬性規定,原則上朝著匯兌自由化方向努力。

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服性開發銀行協定》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兩大領域建立了世界性的法律體制和行為規范。

三、《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

ICSID,即“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英文簡寫,是依據《《華盛頓公約》成立的。其主要是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具備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

MICA,“多國投資擔保機構”英文簡稱,是依據《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成立的。和ICSID一樣也是世界銀行主持組建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一個世界組織。不同的是: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軌跡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非商業風險),提供法律保障;MIC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并且進一步法律上的保障。總之,兩者的業務、功能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都是通過“國際立法”保護國際投資家的權益,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跨國流動,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流動。

國有化的法律依據及條件和補償原則是什么

國有化風險的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

即赫爾原則,這是美國國務卿赫爾在1938年提出來的,認為實行國有化的國家有義務以“充分、即時、有效”的方式對財產被國有化的外國投資者支付全部賠償。這一原則是以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為基礎,以保護既得權益和反對不當得利為法律依據。

不予補償的原則

東道國采取國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對被征收財產的外國投資者進行補償的國際法律義務,因而不必予以補償。這一原則的主要根據是國家主權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既然國有化是東道國行使主權的行為,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情,應由國內法決定,采取國有化措施是維護自己主權的權利,不應予以補償。至于在一定情況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慮或出于國際禮讓,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給予一定補償,但不是法律義務。

適當補償的原則

這是發展中國家的學說和主張,比較符合實際。關于適當補償原則的根據存在著分歧,發展中國家認為,這一原則的合理根據是公平互利原則和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在國有化補償的實踐中,一般都是采取適當補償的原則,特別是通過“一攬子協議” 給予部分補償,如伊朗征用美資石油公司,是補償原金額的10%,戰后東歐國家國有化的補償額都是部分補償。我國在國有化的實踐中也采取適當補償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達成的解決資產要求的協議中,我國同意支付8050萬美元作為對解放初被國有化的美國資產的補償,這只相當于被中國收歸國有的美國總資產的41%。

編輯本段

國有化風險的防范

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要保證投資的安全,必須對國有化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風險的防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母國方面

跨國公司的母國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提供的風險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保證制度。

這是跨國公司母國為了保護與鼓勵本國的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內法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主要動機是通過對本國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包括國有化風險)提供法律保證,以達到促進本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增強本國國際競爭地位的目的。這種保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二是通過國內立法進行保護。

其一,各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都對匯兌險、征收險和戰亂險三種政治風險進行保險,由資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國營公司或政府機構充當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經東道國批準并符合母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合格投資。

各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對投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及其運作程序所作的規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

(1)跨國公司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申請投保,經審查批準后,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2)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向海外投資者賠償損失。

(3)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取得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者的所有權和請求權,向造成該項投資損失的東道國求償。

其二,通過國內立法進行保證。如美國的《對外援助法》,日本的《輸出保險法》等等。

第二,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

母國為了對海外投資者面臨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保證,通常與東道國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為國有化風險提供條約,使其成為兩國政府的共同保證,以與其國內法的保證相互配合,加強其保證的效力。而東道國為了吸引外資,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也給外資以安全感。各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關于國有化的規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關于國有化的方式;

二是關于國有化的條件。

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條約都規定國有化必須遵守的某些條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視性、補償和司法審查。如日本與埃及1977年的協議規定:締約國各方國民和公司的投資和收益,在締約地方的領土內不得實行征收、國有化、限制或具有相當于征收、國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條件:

1)該措施是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當法律;

(2)該措施不是歧視性的;

(3)給予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賠償。荷蘭、德國、美國、英國的樣板條約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規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與上面的規定基本內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國與瑞典1982年的投資協定第3條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只是為了公共利益,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并給予補償,方可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或采取任何類似的其他措施,補償的目的,應使該投資者處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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