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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國海外保險業務發展現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21:31:02【】1人已围观

简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采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并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于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并未包括投資于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采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后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采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并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中國保險市場什么時候形成涉外保險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資本保險公司,同時整頓改造私營保險公司,為新中國保險事業的誕生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一)改造舊中國保險業

為建立起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保險業,1949年人民政府對舊中國保險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和改造.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以上海為重點。接管工作從1949年5月開始至10月底基本結束。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經批準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予以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當時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資金轉移和負責人貪污挪用,資產已枯竭殆盡。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許多人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險事業的新崗位。

2、改造私營保險企業。解放后,各地相繼制定私營保險企業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類別交存相應的保證金等,并加強督促檢查。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私營保險公司在各地復業,但大部分保險公司資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來的分保集團大部分解體,對外分保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營保險公司自愿參加的分保組織“民承分保交換處”(簡稱民聯),主要經辦火險的分保業務。民聯的成立,促進了私營華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信譽。隨著私營保險企業公私合營,民聯于1952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新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的,其業務范圍限于指定地區和行業,經營上取消了傭金制度和經紀人制度。1956年,全國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完成后,國家實行公私合營企業財產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財產強制保險的法定機構。同年,太平和新豐兩公司合并,合并后稱“太平保險公司”,不再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專門辦理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并實現了全保險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從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開始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3、外國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1949年以前,外國保險公司憑借政治特權以及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了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政府廢除其特權,并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和交納保證金。1950年5月,全國尚有外商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許其營業,繼續辦理一些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開辦的業務,如海運保險、外國僑民外匯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維護民族利益出發,對其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作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令和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迅速增長,外商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依靠政府特權獲取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國營外貿系統和新的海關建立后,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1949年外商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占全國保費收入的62%,1950年下降為9.8%,1951年為0.4%,1952年僅為0.1%。到1952年底,外國在華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停業,撤出中國保險市場。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誕生

1949年8月,為盡快恢復和發展受連年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舉行了第一次全國財經會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建議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并在會后立即組織籌備。經黨中央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國建立分支機構,并以各地人民銀行為依托,建立起廣泛的保險代理網。

為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業務,重點承辦了國營企業、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及國家機關財產和鐵路、輪船、飛機旅客的強制保險。在城市,開辦了火險、運輸險、團體與個人壽險、汽車險、旅客意外險、郵包險、航空運輸險、金鈔險、船舶險等。在家村,積極試辦農業保險,主要是牲畜保險、棉花保險和漁業保險。為擺脫西方國家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致力于發展國外業務,與許多友好國家建立了再保險關系。除辦理直接業務外,還接受私營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成為全國保險業和領導力量,從而從根本上結束了外國保險公司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機構在執行政策和具體做法上出現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依靠行政命令開展業務,內部管理比較混亂。農業保險在試辦經驗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全面推廣,一些基層干部開展業務時搞強迫命令,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保險機構發展太快,許多干部不懂業務,只求保費數量不求保險合同質量,不少縣級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上述失誤和偏差進行了糾正,確定了“整理城市業務,停辦農村業務,整頓機構,在鞏固的基礎上穩步前進”的方針。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辦了農業保險。對停辦農業保險業務,雖然大多數人沒有意見,但也有一部分農民不愿意停辦和退保,他們中有一些得到過賠款或對保險的好處有所認識。東北大部分地區由于農村經濟和互助合作運動發展較快,農民大多不同意停辦農業保險。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東北地區重新辦理了耕畜保險。隨著農業合作化步伐加快,組織起來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產生了一定需求。但隨著農業合作社由初級社發展到高級社,牲畜歸公統一使用,對保險的需求反不如初級社迫切。

從1953年開始,國家對城市強制保險業務作了調整:(1)停辦國家機關財產強制保險和基本建設工地強制保險;(2)國營企業(包括合作社)的強制保險仍繼續辦理;(3)其他業務,按對生產有無積極作用、群眾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無條件、是否符合經濟核算四項原則,分為鞏固、收縮、停辦三類進行清理。由于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推進,城市自愿保險業務明顯下降。

(二)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

1958年10月,西安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12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作出“立即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的決定。1959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從1959年起,全國的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等地繼續維持了一段時間外,其他地方全部停辦。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是在城鎮工商業完成社會主義發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勢下出現的。當時有人認為在城鎮工商業基本上是國營企業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財政調劑方式對各種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開辦城市保險必要性不大。而在農村,人民公社改變了以往那種規模較小、經營項目單一的農業合作社的狀況,其財力和物力已具備較大的抗災能力和補償能力。在這種認識的支配下,認為保險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后,國家從精簡機構考慮,只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處,負責處理中央和北京地區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從事,集中統一辦理國際分保業務和對外活動,在對外聯系業務時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及“太平保險公司”三個公司的名義。

1959年后,部分城市國內保險業務并沒有完全停辦,其中有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等地。1964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全面好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保險處升為局一級單位,對外仍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名義,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總經理。

從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國內保險業務徹底停辦。在“左”的思潮影響下,保險被認為是“私有經濟的市場”,“不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辦理國際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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